涉案的霹雳美冷州议员贾玛鲁丁(Jamaluddin Mohd Radzi,左图)昨晚否认辞职,并强调本身仍是州议员。
根据律师们的看法,失踪多日的两名公正党州议员贾玛鲁丁和莫哈末奥斯曼(Mohd Osman Mohd Jailu,章卡遮令,左图),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可以挑战他们之前呈交给公正党,没有志期的辞职信函。
事先签署辞函违法也不道德
律师哈斯纳(Hasnal Rezua Merican)向《当今大马》表示,在商业法令下,事先签署的辞职函是可以被质疑的,因为它是违法,也是不道德的。
“辞职信函是不能够在强迫情况下作出的。它可以被视为不真实的,因为签署人如今可能没有真实的辞职意愿。除此之外,若一个政治人物要转换政党,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他那样做。”
过去判例指跳槽不会失议席
他补充说,“在1991年诺丁沙列对吉兰丹州议会的案例里,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Eusoff Chin,左图)宣判,一名州议员不会因为他或她转换政党而失去议席。”
哈斯纳也是蒙古女郎命案第二被告西鲁(Sirul Azha Umar)的代表律师。
当事人改变心意可收回辞函
另一名律师巴吉星西杜(Baljit Singh Sidhu)也赞同哈斯纳的说法,认为上述的辞职信函确实可以被挑战,因为当事人可能已改变主意,决定要收回相关信函。
他指出,这样的问题所以产生,因为马来西亚并没有反跳槽法令。
“如果当事人宣称,他并没有提呈相关的辞职信函,那么它就并非绝对有效的。然后,他们可以辩称,他们早前所签署的信函并非绝对有效的。”
相关议员可向法庭申请撤回
询及霹雳州议会议长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两人辞职信函一事,巴吉星回应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相关的辞职信。
哈斯纳也同意上述的说法,认为两名当事人可以向高庭申请庭令,宣布他们并没有呈辞。
证明被迫签署,辞函当无效
另一名律师大卫马休(David Matthews)指出,假若相关的州议员可以证明,他们当初是被迫签署这些辞职信函,则这些信函可以被当作无效。
他强调,这项是一项重大的课题,因为当中涉及人民代议士的信誉。
“其实,辞职信函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中出现强迫的情况,则信函就有被挑战的空间。”
他补充说,“当事人必须在法庭证明逼迫的情况是如何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