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宗教问题严重失职
编注:作者是资深律师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此文由曾剑鸣翻译。
明理的人都应该严厉谴责雪州宗教局临检大马圣经公会,这个官方单位不仅违反宪法,损害法治,同时也是政府官僚施展权力大棒压制少数群体的恶劣案例,而在多元族群和宗教社会发生这样的事件,使得问题更加严重。
二十世纪全球历史充斥着主流社群滥用国家强制权力压制少数群体的例子,德国纳粹只是最极端的一例。1950年以后,缅甸、英属圭亚那、乌干达、斐济、斯里兰卡等后殖民国家的发展,印证了多数群体滥用国家权力压制少数群体的苦果,对整个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换句话说,历史学家都会警告说,多元社会是个火药桶,攸关族群和宗教的问题都应该谨慎与细致地处理,要对少数群体有敏感的认知。因此,领袖有责任秉公处理这些问题,这是再重要不过的事了。
编注:作者是资深律师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此文由曾剑鸣翻译。
明理的人都应该严厉谴责雪州宗教局临检大马圣经公会,这个官方单位不仅违反宪法,损害法治,同时也是政府官僚施展权力大棒压制少数群体的恶劣案例,而在多元族群和宗教社会发生这样的事件,使得问题更加严重。
二十世纪全球历史充斥着主流社群滥用国家强制权力压制少数群体的例子,德国纳粹只是最极端的一例。1950年以后,缅甸、英属圭亚那、乌干达、斐济、斯里兰卡等后殖民国家的发展,印证了多数群体滥用国家权力压制少数群体的苦果,对整个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换句话说,历史学家都会警告说,多元社会是个火药桶,攸关族群和宗教的问题都应该谨慎与细致地处理,要对少数群体有敏感的认知。因此,领袖有责任秉公处理这些问题,这是再重要不过的事了。
国阵和民联都应该负责
既然雪州宗教局宣称是根据雪州州议会通过的法律行事,那么我就必须衡量其行动是否可获得法律授权。
在《联邦宪法》内,伊斯兰的课题,特别是有关触犯刑事律法的部分,是个复杂的问题。国家元首和各州马来统治者是伊斯兰的首领,而立法和行政权由联邦政府和13州政府分享。
本邦最高法《联邦宪法》的第二部分阐明所有马来西亚人的基本权利,而不管外国人在本国居留的期限有多短也获此保障。
在这些权利保障中,最重要的是个人的宗教自由(第11(1)条款)及宗教团体的集体自由(第 11(3)条款)。再者,联邦政府在2011年4月提出了“十点方案”,因此雪州宗教局临检事件是不应该发生的。
最后,雪州政府也不应该允许雪州宗教局的行动,该机构是隶属于州政府的。然而,国阵联邦政府和民联州政府都必须对此事件负责。至少马来西亚人民有权要求这两个阵营提供更良好的政治治理。
辱穆斯林对信仰的坚守
土著权威组织、《马来西亚前锋报》及其他极端边缘团体推进州政府机构的激烈行动,其实侮辱了马来西亚上千万穆斯林的智慧与信仰。
学过历史的人会指出,尽管在1511年至1957年面临外来殖民持续和严厉的压制,我们的穆斯林都信守自己的信仰。葡萄牙、荷兰、英国和日本殖民并没有改变穆斯林的信仰,这是历史事实。
我自小学这50年来,有上百名穆斯林朋友,我可以断定他们都虔诚地坚守伊斯兰信仰,没有人的信仰会受动摇。穆斯林对自己的信仰有信心而安定,并不需要那些极端分子的保护。硬说马来西亚的伊斯兰信仰,会因为一些教堂的基督徒使用含有“阿拉”字眼的马来文版《圣经》而备受威胁,其实是对穆斯林的偌大侮辱。
更甚的是,马来西亚以外的伊斯兰世界没有一个可敬的学者赞同上诉庭裁定《先锋报》案所提出的理据和结论,说什么“阿拉”字眼专属于穆斯林。他们都一致谴责一群人有权占有某个词的说法,其实该词的语言是属于所有人的,而不由个别人占有。
第9条超过禁宣教目的
《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宗教(监控向穆斯林宣教行为)法令》(简称宣教法)是雪州议会通过的,用来管制和限制向伊斯兰信徒传播非伊斯兰的宗教教义。
该法令是要防止改变穆斯林的宗教,如果对州议会的立法动机有疑问,那么只要看一看该法指出应直接参考联邦宪法的第11(4)条款(译按:即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条款),而且州也确立了这一点,那么就可解除疑虑了。应该经常铭记在心,雪州宣教法的目的是有限的,这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雪州宣教法,如果有人游说、影响或煽惑穆斯林跟随非伊斯兰宗教信仰或者背叛伊斯兰,那么根据第4条文,罪成就可被判一年监禁。
如有人游说、影响或煽惑非成年穆斯林接受指示或参与非伊斯兰宗教的任何崇拜活动,根据第5条文,罪成可判监禁一年。
如有人接触或安排穆斯林聆听任何有关非伊斯兰的宗教演讲,根据第6条文,罪成可判监禁6个月。
第7、8条文则是有关寄送或传递任何非伊斯兰的宗教出版品给穆斯林,或在公众场所分派类似物品给穆斯林。
雪州宣教法第4和8条文规定的所有罪行是简单直接和清楚的,其目的就是禁止改变穆斯林改信其他宗教。
至于是否能够援引《联邦宪法》第74条例及〈附录9〉州事务表第1项提控非穆斯林,则是有模糊的地方。
有人认为雪州宗教局是凭借雪州宣教法第9(1)条文扣押300本含有“阿拉”字眼的《圣经》,但是第9(1)条文简单和清楚地显示其目的不是禁止改变穆斯林的信仰,因为条文已经超过法令的目的。
根据9(1)条文,若出版品和演讲使用宣教法附表第一部分的字眼,表达或形容任何事物或者非伊斯兰的宗教,那么就是一项罪行。其中一个字眼就是“阿拉”。
禁止改变穆斯林信仰是雪州宣教法的整个目的,但9(1)条文并非只是禁止使用25个禁用的词汇来改变穆斯林的信仰。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更加宽广,涵盖不确定和开放类别的可能犯法者。
是否有权介入其他宗教?
重要的问题接踵而来便是:是否可以援引第9(1)条文提控圣经公会的非穆斯林职员?
我认为,如果雪州宗教局要将第9(1)条文的司法权限延至非穆斯林,那是不合宪法的。当中涉及的情况是,该《圣经》只是供基督教徒作基督教礼拜之用,绝对没有证据证明是企图将穆斯林改信基督教。
正如律师公会主席在1月3日的文告表示:“宗教机构或一项宗教的执法者对其他宗教拥有司法权限,是一令人警戒的事。”
这是个最基本的事实,但却是影响深远的。雪州宗教局完全无视这一点。
没有意愿履行十点方案
2011年初,政府在东西马扣押马来文版《圣经》引起马来西亚多元社会的宗教担忧,促使联邦政府和基督教领袖商议解决问题的机制。
解决的方案就是首相纳吉在2011年4月11日致函大马基督教联合会主席黄满兴提及的 十点方案 。首相煞费苦心地指出十点方案是“内阁的集体决策”。虽然该信曾在公共网站刊登了一些时候,并且在上诉庭聆审《先锋报》一案时由天主教会提呈出来,但是该信值得重新刊出,以便所有马来西亚人都可自行阅读其内容。
该信提到政府机构在古晋和巴生港口扣押马来文版《圣经》是因为内含“阿拉”一词。因此,十点方案就是解决马来版《圣经》使用“阿拉”字眼这一首要问题下复杂协商的产物。这是该信函的基本事实。
其实,首相的信函不能以其他的方式来诠释。第一、二点的意义至关重要,因为政府宣布了自己的政策,批准马来西亚入口与印刷马来文/印尼文版《圣经》。
第6点认可东西马有不同的规则,民众在南中国海两侧相互往返时,可自由携带他们的马来文版《圣经》。第8点则是拟解除《圣经》的扣押,古晋有3万本,巴生有5100本。
任何人都有理由认为,一旦十点方案在2011年4月宣布后,马来文版《圣经》使用“阿拉”字眼的问题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
这是解读该信件后唯一合理的解释。通读该信就知道那是要解决全国的紧张情况。
但是,有理由询问:为何这个问题没有在3年前解决?唯一合理的回答就是没有政治意愿解决这个议题。
其实,让该问题发酵是有短期政治利益的,因为它能够转移马来西亚人面对真正社会弊病的焦点,例如所有日常用品价格上涨导致生活成本飙升,薪水或收入却没有增加。
成千上万的马来西亚人应该敦促纳吉政府立即履行2011年4月信函的要点。其实就这么简单明了。
过去果断的领袖,如东姑阿都拉曼、伊斯迈、胡先翁,甚至是纳吉的父亲阿都拉萨都可能会这么做。所以,纳吉,请你履行首相的职务,执行你自己信件规定的事项。
所有法律权力都有限制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应该要记得,雪州宗教局是法定机构,必须依循法律,正如前最高法院院长阿兹兰莎(后任霹雳苏丹)在1979年Sri Lempah一案的判决书(编号1 MLJ 148)中雄辩地指出:
“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是个矛盾的字汇……每一项法律权力都有法律的限制,不然就是专断独裁。例如,自由裁量应该以妥当的目的来行使,这是一项严格的要求,而不能以毫无理由的方式行使。换句话说,所有的自由裁量不能免于法律的限制。如果有错误的使用,法庭就有责任介入。”
“在当事人面对部门的侵害时,法庭是唯一捍卫当事人权利的机构。 这些日子以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有如此大的权力和影响力,要让普通公民获得最重要的保障就是,法庭要确保这些巨大的权力和影响力按照法律来行使 ……”(我的强调)
重要的是,首相信函第7点载明,如果公务员没有依据该信函妥当地执行内阁议决的指示,那么就会遭到纪律处分。因此,所有参与临检的雪州宗教局官员都应该服从纪律处分。
雪州大臣应该公开道歉
从政治的观点来看,民联雪州政府纵容雪州宗教局傲慢和霸道行事,是非常令人遗憾的。雪州大臣及其行政议会双手洗脱干系的举动,是完全不能接受的,罔顾妥当的政治治理方式。
州务大臣身为雪州政府的民选领导人,应该要对所有政府机构的行动负起责任。如果这些行动是他不知悉的,那就是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意即雪州宗教局是庞然如大象的流氓,是州政府中的州政府。
如果事先就知道有这些行动,那么他应该辞职。八个月前,雪州选民第二次授权于他,但这绝不是他允许其州机构自行其事的理由。
至少,州务大臣应该全面地公开道歉,并且承诺其领导下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