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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骨茶贺开斋”事件下判<br>李美玲煽动罪成监6个月
May 27, 2016 2:13 PM
更新: 8:29 AM

下午4点半更新

性爱二人组以肉骨茶贺开斋事件今日下判,法庭裁决,李美玲煽动罪名成立,入狱6个月,但她成功申请暂缓执行令,而无须即时入狱。

吉隆坡地庭法官阿都拉昔(Abdul Rashid Daud)宣判时说,由于这起事件触及穆斯林社会敏感,法庭必须判被告入狱,以儆效尤。

不过,考虑到这是李美玲的初犯,法官表示,李美玲2013年7月18日至25日被羁押在扣留所8天,算是服刑一部分,因此李美玲如今只需入狱5个月22天。

允准保释暂缓刑罚

无论如何,李美玲获得暂缓执行令,无须即时入狱,并准备向高庭提出上诉。

法官也允准李美玲,以2万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李美玲的护照也必须交给法庭保管。

此案的另一名被告陈杰毅,目前已经流亡到国外。

肉骨茶事件掀争议

两名被告在他们的面子书“Alvin and Vivian-Alvivi”,发表具煽动性的内容,即两人享用肉骨茶的照片和贴文,打上“祝贺开斋”的标题,还写上“香、好吃和开胃”字眼,照片还有“清真”的标志。

两人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罪成者,若是初犯,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长达3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可被判最高坐牢5年。

他们去年2月已经摆脱另一项提控,即抵触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的控罪。这项控罪指他们在面子书上载的内容和评论,有可能引起其他宗教徒的敌意,而这些内容是于2013年7月11日和12日晚上10时48分,在金马路的一家餐馆被人查阅。

除此以外,两人因为在2013年7月在网站上载猥亵内容,还被控抵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5(1)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低1万令吉或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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