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部落客陈杰毅与前性伴李美玲已经摆脱,“肉骨茶开斋”案的其中一项控罪。

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驳回控方的上诉,让两人成功摆脱刑事法典第298A的控状。

被告律师张裕田告诉《当今大马》,法院认为此案一开始是在吉隆坡地庭开审,因此审讯最多只能到上诉庭,而不能带上联邦法院。

“法院允准我们的初步反对,即法院没有权限,聆审控方的上诉。”

法院五司是以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ong)为首。

仍面对两项控状

尽管如此,陈杰毅与李美玲目前还面对两项控状,即煽动法令与电检法令的提控。

两人是因为肉骨茶开斋事件与部落格上的性爱照片,而在2013年7月被控以三罪。

首控状指出,两名被告在他们的面子书“Alvin and Vivian-Alvivi”,发表具煽动性的内容,即两人享用肉骨茶的照片和贴文,打上“祝贺开斋”的标题,还写上“香、好吃和开胃”字眼,照片还有“清真”的标志。

两人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罪成者,若是初犯,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长达3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可被判最高坐牢5年。

次控状指出,两名被告于2013年7月6日和7日晚上9时至凌晨2点,在上述相同地点,在网站http://alviviswingers.tumblr.com刊载猥亵照片。

他们抵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5(1)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低1万令吉或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在他们的面子书上载的内容和评论,有可能引起其他宗教徒的敌意,而这些内容是于2013年7月11日和12日晚上10时48分,在金马路的一家餐馆被人查阅。

他们抵触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短两年及最长5年。

陈杰毅目前已经流亡至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