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呈婚姻离婚修正案
禁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
国会报道 随着大马接二连三爆发改教争子案,政府终于将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允许已改信伊教的丈夫或妻子,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更禁止父母单方面更改孩子宗教信仰。
傍晚6点40分更新
国会报道 随着大马接二连三爆发改教争子案,政府终于将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允许已改信伊教的丈夫或妻子,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更禁止父母单方面更改孩子宗教信仰。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今日向国会提呈《201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修正案》一读,但国会将在下一季会议,才进入二读辩论。
法案修改5个条文,并新增2个条文。法案阐明,父母不能单方面为孩子改教,及允许改信伊斯兰教者,可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
新增第88A(1)条文写明,丈夫或妻子改信伊斯兰教,孩子将维持宗教信仰。
“除非双方同意更改孩子宗教成伊斯兰教,当孩子满18岁后,这也必须取决于他的意愿。”
新增第88A(2)条文阐明,倘若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兰教前,双方都信奉不同宗教,孩子可自由地维持原有的宗教信仰。
民事法庭审理财产分配
此外,新增第51A(1)条文指出,如果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已改信伊斯兰教,却在离婚前逝世,只要鳏夫、遗孀、孩子和已故丈夫或妻子的父母提出申请,民事法庭将负责分配双方名下财产。
新增第51A(2)条文表示,民事法庭在分配财产时,必须考虑相关人士贡献、已故丈夫或妻子的债务、婚姻期限及孩子的需求。
这意味,即便夫妻其中一方改信伊斯兰教,伊斯兰法庭无权审理民事婚姻的财产分配。
可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
同时,法案也要求修改第3(3)条文,允许无论是否改信伊教的丈夫或妻子,能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
第51(1)条文,移除“当婚姻一方改信伊教,没改信伊教的另一方可以申请离婚”的字句,而修改成允许“任何一方”或“双方”,能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
法案注释,由于目前的法令,不允许已改信伊教的一方,在民事法律下申请离婚,他们就到伊斯兰法庭寻找解决方案。
“当夫妻双方在不同法庭,即民事与伊斯兰法庭申请离婚,而两个法庭作出不同裁决,就会引起混淆。”
不过,法案阐明,修正法案生效前的任何改教争子案,将继续审理。
欢迎政府提呈修正法案
另一方面,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时表示,本身欢迎政府提呈修正法案。
“我认为,这个法案已讨论一切争议。我正在会晤律师团,深入讨论法案及影响。”
他希望,政府能尽速推动此法案,一劳永逸解决问题。
英迪拉争子案备受瞩目
大马出现多宗改教争子案,其中英迪拉争子案备受瞩目。联邦法院已经聆审此案上诉。
首相纳吉在8月宣布,内阁同意今年第三季国会修改《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消弭改教争子争议。
今年3月,首相署部长南茜曾透露,政府早在2009年完成《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第51条文修订草案,但仍需修改伊斯兰婚姻法才能解决改教争议。
不过,另一名首相署部长加米尔基尔宣称,家长单方面更改孩子宗教做法,符合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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