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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驳苏芭丝妮离婚上诉<br>裁决回教庭无权审理民事婚姻

联邦法院今早基于“过早提出申请”的技术性理由,驳回印裔兴都妇女苏芭丝妮(Subashini)的离婚申请,并裁决其改信回教的丈夫莫哈末沙菲有权带孩子改信回教。不过,法院也裁决,回教法庭无权审理民事婚姻。

联邦法院法官聂哈欣裁决,回教法庭无权处理民事婚姻,因为回教法庭仅有权解除在回教法令下注册的婚姻。

“除非非穆斯林一方入禀高庭申请离婚获准,否则非穆斯林的婚姻仍然有效。”

现年28岁的苏芭丝妮也尝试阻止其丈夫沙拉华南,将他们的离婚案与两名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带上回教法庭。其丈夫在去年皈依回教,并且改名为莫哈末沙菲(Muhammad Shafi Saravanan Abdullah),他也将其长子改信回教。

莫哈末沙菲已从回教法庭取得长子的临时抚养权,然后申请离婚,并争取次子的抚养权。苏芭丝妮在知悉后向民事高庭申请与丈夫离婚,以及争取两名孩子的抚养权,并且阻止丈夫在未经她同意下将孩子改信回教。

由于苏芭丝妮与丈夫属于民事婚姻,因此这可被视为她的一项小胜利,因为她仍可以入禀民事法庭申请离婚。

回教法庭裁决不影响非穆斯林

聂哈欣也指莫哈末沙菲身为穆斯林,有权利入禀回教法庭申请离婚,以及争取长子的抚养权。而民事法庭在联邦宪法121(1A)条文的限制下,无权干涉回教法庭在其权限内展开的审讯。

“通过皈依回教,丈夫和孩子已受到回教法律的管制。如果他向回教法庭寻求援助,那是他作为一名穆斯林的权利。那不是滥用法庭程序。”

不过,法官表示,虽然苏芭丝妮的丈夫有权入禀回教法庭申请离婚,但是却不能强迫非穆斯林的苏芭丝妮出席回教法庭,而民事法庭仍有司法权审理苏芭丝妮的离婚申请。

“作为一名非穆斯林,妻子(苏芭丝妮)在回教法庭没有法定身份(locus)。”

他说,鉴定配偶当时是依据民事婚姻法律履行注册手续,对此案产生关键性作用,非穆斯林的婚姻不能因为其中一方配偶改信回教而宣告自动解除,这对没改信回教的一方不公平。

但是,法官都没有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做出任何裁决。法官表示, 苏芭丝妮与丈夫可以个别入禀民事与回教法庭,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聂哈欣认为,苏芭丝妮有权申请孩子抚养权,但是最适当的做法,是应该先重新申请离婚。

孩子改信回教只需父母一方同意

聂哈欣也宣判,由于联邦宪法规定孩子更改宗教信仰只需要父母亲其中一方的同意,因此莫哈末沙菲将其长子改信回教并没有违反宪法。阿兹米尔则表示,他支持聂哈欣的判决。

不过,聂哈欣拒绝发出庭令于苏芭丝妮,阻止其丈夫向回教法庭申请离婚,以及将次子改信回教。

另一名法官阿都阿兹则抱持相反的意见。他在简单念出其112页的反对意见判词时表示,由于民事法庭在非穆斯林婚姻事务上有绝对的权限,而苏芭丝妮亦有权表达反对意见,因此他认为法院应该发出这项庭令。

针对联邦法院裁决回教法庭无权解除民事婚姻,却同时指其改信回教的丈夫莫哈末沙菲,有权入禀回教法庭申请离婚的判词,控辩双方律师皆表示需要进行更详细研究,才能够做出 回应

以过早申请离婚为由驳回上诉

然而,苏芭丝妮的离婚上诉却遭到联邦法院的驳回。法院三司今早是以二对一票裁决,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苏芭丝妮过早提出离婚申请,因此其申请是不合法的。

两名法官聂哈欣及阿兹米尔一致驳回苏芭丝妮的申请,而另一名法官阿都阿兹则持有相反的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苏芭丝妮只能在其丈夫莫哈末沙菲改信回教的3个月后提出离婚申请。但是,苏芭丝妮却在2个月18天后即入禀离婚申请,因此其申请是不合法及无效。

支持意见判词内容扼要:

—苏芭丝妮的离婚申请无效,因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规定,这项离婚申请只能在3个月期限后提出。

—莫哈末沙菲和苏芭丝妮只能在民事法律下离婚。前者还是能在回教法律下提出离婚申请,但是它在民事法庭内不会生效。

—莫哈末沙菲可以向回教法庭寻求援助,但是这不会强制苏芭丝妮也必须如此,因为后者是一名非穆斯林。

—莫哈末沙菲没有滥用程序将孩子改信回教,因为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只是要求父母亲其中一方的同意。

反对意见判词内容扼要:

—莫哈末沙菲改信回教的证据必须经过验证,以确定真正的改教日期是如同皈依证书所记载的日期,还是苏芭丝妮所知悉的日期。

—莫哈末沙菲滥用回教法庭程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因为回教法庭无权审理非穆斯林家庭的抚养权问题。

—莫哈末沙菲不能单方面做出将长子改信回教的决定,因为其妻子有权提出反对,并寻求庭令阻止。

—高庭拥有绝对的权限来处理婚姻、抚养权和赡养费问题,因为两人婚姻是在民事法律下缔结的。

联邦法院今日的裁决,也推翻了上诉庭在今年3月13日做出的判决。上诉庭当时说,苏芭丝妮应到回教法庭寻求补救,即到回教法庭挑战及检讨其皈依回教配偶的申请。

在今年3月13日,上诉庭针对沙拉华南与苏芭丝妮的上诉案,作出影响深远的判决,即非穆斯林无权透过禁令,阻止已皈依回教的配偶,在未经其同意之下,将孩子皈依回教,并且在回教法庭申请离婚和孩子抚养权。

由斯里南、苏里雅迪及哈山拉法官所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当时是以2对1票作出上述重要性裁决。英里雅迪及哈山拉法官驳回苏芭丝妮针对高庭拒绝发出禁令,以阻止丈夫将孩子改信回教及到回教法庭申请孩子抚养权的上诉,斯里南法官则批准苏芭丝妮的上诉。

不过,上诉庭接着又在3月30日发出禁令,禁止沙拉华南将孩子改信回教,以及禁止他继续向回教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权,直到她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审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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