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告孙春美勿再发表影响调查言论
    董教总律师团指她涉嫌犯下两宗罪
  • 李伟伦
  • 1231995986
  • 叶新�"�被袭事件节外�"�枝,�'�教总教育中心法律�"案小组今日点名新纪元学院戏剧与影像系主任孙春美�'�'�"�'表的《给社会大众的一封信》涉嫌犯下两宗�'事罪,即包庇嫌犯林肯智及恐�"证人叶新�"�之嫌。

    他们警�'�孙春美,勿再�'表影�"�司法调查的言论,否则法律�"案小组将强烈建议叶新�"�采取法律行动对付。

    他们指出,警方已经援引《�'事法典》第325条文调查叶新�"�被袭击一案,并交�"�总检查署决定是否提控,即使叶新�"�原谅嫌犯林肯智也无济于事。

    �'�对嫌犯�"日到底是自首或遭警逮捕,律师团�'言人陈思源则说,既然警方已表明是逮捕,那么他们没有理�"�去质�'警方的谈话。

    new era college new principal pc pua eng chong 150109 02这个法律�"案小组是以律师陈思源为首及饶仁毅为顾问(左图)。他们是今日在�'�教总教育中心召开新闻�'布会,�'�对叶新�"�于星期天在新院毕业典礼上被袭击事件,�'表严正声明。



    促孙春美勿把法律�"�之己手


    声明表示,在万众声讨�'�谴责“新院血腥暴力事件”及警方正在加紧调查该案的�"儿,竟有一小�'�人不但没有片言只字责备凶�',反而制造舆论,似乎要迫受害�"事人私下“息事宁人”,从而使叶新�"�再一次的成为舆论的受害人。

    声明特别点名孙春美,不但没有片言只字责备她口中的“新院血腥暴力事件”嫌犯林肯智,却在案�'后不断通过传�'在言行上�'表很多足以影�"�警方查案及司法公正的言行。

    陈思源说,�"�于此案属于�'事案,将�"�总检察长决定是否做出提控,因此任何人若企图影�"�调查,即等同于干扰司法运作,把法律�"�之己手。

    因此,法律�"案小组认为,孙春美已经涉嫌犯下两项�'事罪,即:

    1)�'事法典第212条文(包庇嫌犯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10年�'禁

    声明表示,孙春美在案�'后已经知�"嫌犯的资料,她没有以第一时间如实通知警方或带嫌犯�'警方自首。

    “这点举措,孙春美有包庇嫌犯的重大嫌�';再加上警方对该项案件还在调查中,孙春美有犯下妨碍司法公正及阻差办公的重大嫌�'。”

    2)声明也指孙春美的言论,即在《给社会大众的一封信》中的内容,已对叶新�"�所造成的舆论压力,有触犯“1947年劫持与�'事恐�"证人法令”第5条文之重大嫌�',是项条文之下犯者将会面对高达10年�'禁的�'�'。

    称嫌犯“小孩”勾�"�可怜�"�面


    new era college new principal pc pua eng chong 150109 04陈思源说,孙春美《给》一文中,称�'�嫌犯为“孩子”,并吁请社会大众给“孩子”一个“喘息的空间”,指嫌犯�"时只是“一时冲动”等字眼,都是通过�'�"渲�",制造舆论压力的�"现。

    “孙春美勾�"�出这么一个�"�面,嫌犯是一个很可怜的人,似乎就是受害者,但不要忘记,真正的受害者是叶新�"�。”

    “叶新�"�被�"到鼻梁骨都断了,但反过来有人……就是�"孙的女人(指孙春美)公开说,这是孩子一时的冲动。”

    任何人犯案必须受法律制裁


    声明也强调,任何人都不得把法律�"�在自己手中,任何人干下�'事行为,必须受法律的制裁。

    “大马人、华社、华教同仁特别是新纪元师�"�都是崇尚�'�平,不�"励暴力的人是不容置�'的事实。”

    声明表示,“新院血腥暴力事件”是一起�'事案,�"�国家通过其执法单位,即总检察长决定是否要对付犯案者;叶新�"�身为受害�"事人,是无权过问或影�"�执法�"局的行动。

    严重受伤惊动警方执行国法


    djz press statement pc 150109声明说,叶新�"�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到鼻骨破裂,属于严重伤势,肯定要惊动警方执行国法。

    “嫌犯把法律自行�"�在手中必须受到国法的惩罚,使叶博士本身更加身不�"�己;举凡�'事案是否要控�'�犯者是检察司的绝对权力,受害人不能干扰其权力的行使。”

    “因此,叶博士听取�'们的劝�'�,从而让检察司进行法律程序的运作。�'们也奉劝叶博士,对那些此后在言行上抵触上述法令者,保留采取包括�'事性质的法律控诉。”

    勿转移视线误以为凶�'可怜


    声明也促请有心人士不要再�'表或做出上述足以构成妨碍司法公正,影�"�公正不阿执行任务�"�至变相恐�"证人的言行,从而达到转移视线,让一些误以为叶新�"�没有以第一时间接受�"歉,凶�'反而是可怜的受害人这种�'�"�的�"�误印象。

    “让警方调查‘新院血腥暴力事件’的真相,与叶新�"�没有仇恨的凶�'维护会所�"的‘一时冲动’公开�'战法律,他的动机是什么,是谁�"�使或使到他‘一时冲动’。”

    声明表示,任何足以转移“新院血腥暴力事件”的视线的言行,都有企图掩盖行凶的真相,那是一种�'事的行为。

    说情容不得叶新�"�个人做主


    声明也表示,究竟是新纪元学院的教育失败或者是现代的家庭教育失败造成“新院血腥暴力事件”,是大家需要反省�'�探讨的,“爱他等于是害了他”是其中一个原因。

    声明表示,在新院毕业典礼神圣庄严的场合被�"众偷袭的叶新�"�是华教最高机构的领导人,被羞辱的是整�"华教与华社,因此这起事件已经不是叶新�"�的个人事情。

    “法律�"然是检察司的绝对权力,包括叶博士在内没有任何人可以过问;说情也容不得叶博士个人拿主意,�'�总及整个华教界同仁的意见必须受到考�',而�"现在还是言之过早。如何还叶博士、华教、华社及新纪元学院一个公�"与尊严才是�"务之急。

    陈思源更�'出�'战:“是否有人敢站出来,说�"人是�"该的?�'敢说没有,因为�'们是华人,拥有5000年文化,君子动口不动手。”

    以下是�'�教总教育中心法律�"案小组声明全文:


    叶新�"�博士于2009年1月11日在新纪元学院毕业典礼上,被凶�'偷袭严重创伤事件(简称“新院血腥暴力事件”)以陈思源为首(饶仁毅为顾问)的�'�教总教育中心法律�"案小组严正声明


    1)�'�教总教育中心在此严正声明:「任何人都不得把法律�"�在自己手中」,这是�"�诸四海皆准的法律原则。任何人干下�'事行为,必须受法律的制裁。大马人、华社、华教同仁特别是新纪元师�"�都是崇尚�'�平,不�"励暴力的人是不容置�'的事实。

    2)「新院血腥暴力事件」就是一起�'事案,�"�国家通过其执法单位对付犯案者。叶新�"�博士身为受害�"事人,是无权过问或影�"�执法�"局的行动的。

    3)在万众声讨�'�谴责「新院血腥暴力事件」及警方正在加紧调查该案的�"儿,有一小�'�人不但没有片言只字责备凶�',反而制造舆论,似乎要迫受害�"事人私下“息事宁人”,从而使叶博士再一次的成为舆论的受害人。

    4)在正义的大原则下,�'们无畏无私的举出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就是:新纪元学院戏剧与影像系主任孙春美跳将出来,没有片言只字责备她口中的「新院血腥暴力事件」嫌犯林肯智。却制造了以下的舆论。孙春美说:

    a.“希望现阶段社会大众给孩子一个喘息的空间。”

    b.“在「新院血腥暴力事件」�'�"�后,“嫌犯”林肯智曾第一时间�"络她,并表示那是他行为上的一时冲动,如果许可的话,他愿意在第一时间内出来公开�"歉;而�'也觉得在那么艰难的时刻,必须让该同学的父母陪在孩子的身边。”

    c.“其实,�'也曾尝试透过各种管�"�"络叶主席,希望能带同该同学�"面�'叶主席表达最深的歉意。�"�叶主席�"时表示需要好好�'息,而无法如愿(叶新�"�已经�'重声明,孙春美曾往医院探望他,但没有提及要带同该毕业�"��'他�"歉)。

    d.“如今,该同学已安全地跟父母在一起,并�"寻求法律�"�援。”

    e.“这位同学是�'教过的学�"�,平时表现标�',喜欢�"�学,是很有思想的一个年轻人。他这次突然�'�"�这起事件,令许多人措手不及。”

    f.“希望这起事件不会毁掉他的一�"�。”

    5)�'�对孙春美的上述公开谈话,�'们严正地指出:

    a.孙春美在「新院血腥暴力事件」后已经知�"嫌犯的资料,他没有以第一时间如实通知警方或带嫌犯�'警方自首,这点举措,孙春美有包庇嫌犯的重大嫌�';再加上警方对该项案件还在调查中,孙春美有犯下妨碍司法公正及阻差办公的重大嫌�'(见�'事法典第212条文);

    b.孙春美通过传�'渲�":

    i)希望。。社会大众给孩子(注意她口中强调嫌犯是“孩子”)一个喘息的空间;

    ii)她口中的嫌犯是“一时冲动”。。愿意第一时间公开�"歉。。”

    iii)“她口中的嫌犯是她最标�',很有思想的一个年�'人。。这次“突然�'�"�”这起事件令人措手不及;

    iv)“希望。。不会毁掉他的一�"�”

    孙春美强调:

    (1)她口中的嫌犯是一个“孩子”

    (2)他是一时冲动(制造血腥暴力)

    (3)他是一个好�'年

    (4)促请大众给他一个喘息的机会(言下之意似乎大众包括叶博士在逼害他)

    (5)要求亲自�'叶博士�"歉(与也是她口中的“愿意第一时间公开�"歉”前后自相矛盾)不果,予人以叶博士�'绝接受其口中的好“孩子”的诚意�"歉。

    上述言论对叶博士所造成的舆论压力有触犯“1947年劫持与�'事恐�"证人法令”(Abduction And Criminal Intimidation Of Witness Act 1947)第�"条文之重大嫌�',是项条文之下犯者将会面对高达10年�'禁的�'�'。

    6)叶博士是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到鼻骨破裂,属于严重伤势,肯定要惊动警方执行国法。嫌犯把法律自行�"�在手中必须受到国法的惩罚,是叶博士本身更加身不�"�己的;举凡�'事案是否要控�'�犯者是检察司的绝对权力。受害人不能干扰其权力的行使。

    7)因此,叶博士听取�'们的劝�'�从而让检察司进行法律程序运作。

    8)�'们也将奉劝叶博士对那些此后在言行上抵触上述法令者保留采取包括�'事性质的法律控诉。

    9)与此同时,�'们促请有心人士不要再�'表或做出上述足以构成妨碍司法公正,影�"�公正不阿执行任务�"�至变相恐�"证人的言行,从而达到转移视线,让一些误以为受害�"事人叶博士没有以第一时间接受�"歉,凶�'反而是可怜的受害人这种�'�"�的�"�误印象。

    10)让警方调查「新院血腥暴力事件」的真相---与叶博士没有仇恨的凶�'为何会所�"的“一时冲动”公开�'战法律,他的动机是什么,是谁�"�使或使到他“一时冲动”。任何足以转移「新院血腥暴力事件」的视线的言行都有企图掩盖行凶的真相,那是一种形式行为。

    11)究竟是新纪元学院的教育失败或者是�'们现代的家庭教育失败造成「新院血腥暴力事件」是大家需要反省�'�探讨的。[爱他等于是害了他] 是其中一个原因。

    12) 在新院毕业典礼这么一个神圣庄严的场合被�"众偷袭的叶博士是华教最高机构的领导人,被羞辱的是整�"华教与华社;这起事件已经不是叶博士的个人事情。法律�" 然是检察司的绝对权力,包括叶博士在内没有任何人可以过问;说情也容不得叶博士个人拿主意,�'�总及整个华教界同仁的意见必须受到考�'。而�"现在还是言之过 早。如何还叶博士、华教、华社及新纪元学院一个公�"与尊严才是�"务之急。
    • 包庇嫌犯、制造舆论恐吓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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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受伤惊动警方执行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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