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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检调头子捏证毫无下文<br>安华第二度报警提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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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war at damansara police station 200209 01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指控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及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在10年前的黑眼圈事件中捏造假证据案件,今日又出现新进展。

安华今日第2度报警,提出新的证据来证明他的指控。安华声称警方当时是以鸡奸罪名逮捕他,但却在警方报告中捏造他是在内安法令下逮捕,以免除送他上庭的程序,从而隐瞒他被揍至双眼黑肿的伤势。

安华 已在8个月前举报慕沙哈山及阿都甘尼捏证,惟至今却毫无下文。他这次第2度“出击”,揭露出更多的高阶警官涉嫌捏证,其中就包括全国商业罪案调查总监辜瀚生。

辜瀚生十年前负责捕安华

辜瀚生是10年前负责逮捕安华的警官。安华是引述辜瀚生在1999年皇家调查委员会所召开的听证会证词,证明警方当年扣捕他的罪名,与后来在逮捕报告中所记的罪名不一样。

安华凭籍该份证词,在今午11点25分前往白沙罗警局2度报案。他过后于11点45分,在其代表律师兼梳邦国会议员西华拉沙以及公正党宣传主任蔡添强陪同下步出警局,召开记者会。

他指责辜瀚生所撰写的逮捕报告,证明慕沙哈山及阿都干尼两人,确实涉及捏造证据的阴谋。

[video:16723]

逮捕报告需换成内安法令

anwar ibrahim black eye small 080206 根据安华在报案书中所引述的辜瀚生证词,辜瀚生承认本身当时是接获,时任吉隆坡总警长卡玛鲁丁(Kamaruddin Mohd. Ali)的指示,以刑事法典377B条文(鸡奸罪),扣捕安华。

不过,辜瀚生逮捕安华后,向长官汇报时,却被当时的全国商业罪案调查副总监蓝利(Ramli Yusoff)告知,需改用内安法令扣捕安华。

辜瀚生在该份证词中说:“蓝利在汇报开始不久后便离开。后来他又回来,并指示我以内安法令逮捕安华。”

“在蓝利离开前,我们还在进行汇报时,我都还记得我是在377B条文下逮捕安华。”

“我也曾告诉蓝利,我是以377B条文逮捕安华。”

“我记不起蓝利在离开多久后才回来。不过他回来后即告诉我,我必须以内安法令正式逮捕安华。我也接获一些相关文件,于是我就拿着这些文件到楼下去找安华。”

根据辜瀚生的证词,他当时曾与安华交谈,而安华的意识是清醒的。在完成了相关手续后,他便正式撰写一份逮捕报告。

重翻皇委会的报告才发现

anwar at damansara police station 200209 02

安华告诉记者,本身是因为10年前鸡奸案的查案官末再因(Mat Zain)最近刚入禀法庭起诉他一宗民事诽谤,才重翻1999年的皇委会报告,孰料却因此发现了辜瀚生的证词,拥有捏证案的新证据。

在旁的西华拉沙补充,这个新证据证明,阿都干尼及慕沙哈山两人,又一次在黑眼圈案中捏造证据。

慕沙哈山是该案的另一名查案官,而阿都干尼则是当年肛交案的主控官。

由于安华的“黑眼圈事件”引起举国关注,政府于是在1999年1月5日,宣布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辜瀚生是皇委会当时传召的证人之一。

捏证旨为隐瞒遭殴打伤势

rahim noor 01 安华在报案书中指出,他怀疑辜瀚生及警方捏证,是要隐瞒他被时任总警长拉欣诺(Rahim Noor,左图)殴打的伤势。

这是因为,若安华在鸡奸罪下被捕,便须在24小时内,带到法庭起诉;但若是在内安法令下被捕,则可免却此程序。

安华也在报案书中引述皇委会的报告,强调警方不可能因为沟通失误,才混淆了鸡奸罪和内安法令。

该份皇委会报告说:“拉欣诺声称警方一开始以377B条文逮捕安华,是沟通失误。不过由于总检察署的代表也人在现场,而且几乎每个人都拥有手机,这种沟通失误是很难才会发生的。”

八个月前报警仍然无下文

anwar at damansara police station 200209 03 安华也炮轰检控单位,在他于8个月前报警后,至今仍未见有何跟进行动。

他说,本身已被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告知,反贪污局(现为反贪污委员会)在接手调查该案后,已完成调查报告,并呈予总检察署。

不过,由于迄今仍无任何动静,安华担忧总检察署不能秉公处理,因为该机构的最高长官正涉及此案。

他抨击阿都干尼及慕沙哈山,明显涉及捏证罪名,但仍受委国家重任,直接影响警方与检控单位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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