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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戴良友

【美国总统选举手记三】

如果有人说,在马来西亚我们选出自己的首相,虽然不能说全错,听起来还是有些怪。因为我们只选出国会议员,而首相是国会多数党的领袖。

同样的,说美国人选出他们的总统,也不够精确。在大选中,他们投选的实际上是(代表他们所支持的总统候选人的)“ 选举人 ”(electors),之后再由当选的选举人选出总统。

因 为联邦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被选上的选举人一定要投给他们所代表的总统候选人,理论上他们可以投给任何候选人,虽然很少会发生。比较有名的一次是1836年 (内战之前)弗吉尼亚(Virginia)州的23名选举人一起拒绝投票给该州所支持的总统候选人。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有些州立法规定被选上的选举 人必须投给他们所代表的候选人。

当然我们会疑惑,既然都已经由人民投票圈选,在选票上也看得到总统候选人的名字,为何还要去选选举人,增加多一道手续,也增加可能的变量。我只能说这是政治上的妥协和历史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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