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南望

反贪污委员会(MACC)近几年动作频频,颇有一洗颓势、欲摆脱2009年赵明福及2011年阿末沙巴尼离奇坠楼案后“原罪”缠身的壮志。无奈巴生港口自由区丑闻案瞎忙多年,竟落得一事无成;立案调查砂州前首席部长泰益,却遭白毛公然羞辱为“naughty and dishonest”后,眼睁睁看着他老人家安然卸任,转当“太上皇”逍遥而去。反贪会的文宣及防贪造势活动再怎么冠冕堂皇、风风火火,也难掩内伤。

反贪会为何如此窝囊?2009年由反贪局(ACA)转型、扩编而成时,其组织框架基本上抄自香港廉政公署,不可谓不完备。兵将方面,则辖下逾2700位大小官员,若与廉政公署1200多人的编制相较,对比两地人口,虽有不足,倒也说不上单薄。

不过反贪会主席阿布卡欣老爱自诩它是“世上最好、历史最悠久的反贪机构之一,更常被他国奉为参考对象,只是国人多无所悉”的论调,还是颇为刺耳。

反贪会高层会念咒,轻易可以吐出一长串数据来“证明”其成就(譬如案件检控率已经由2009年的54%跃升至2012年的85%;民众对反贪会的信任度,也由 2009年的30%改进至2012年的64%等等),却总让人觉得还是缺点什么。

架构健全,独立性却成疑

香港廉政公署1974年确立的组织框架,早已是圈内公认的范例,国际上多有效仿者。其精华在所谓“三管齐下”的反贪防贪策略,即执法(执行处)、预防(防止贪污处)、教育(社区关系处)三者兼顾。基本理念,则是以强势执法收立即遏阻贪腐之效,长远方面则深耕民众的反贪意识,彻底转化本土社会中对贪渎的纵容态度。

反贪会不仅照抄廉政公署,架构上还多设了个反贪学院(Malaysia Anti-Corruption Academy),专职培训反贪会干部。所以单论架构,似乎没什么可挑剔之处。

然而香港廉政公署另一项公认的成功要素,是它自外于其他政府部门──尤其是警察系统──的独立性。廉政公署成立前,贪污案只是交警务处的反贪污室处理,人员编制甚寡,首长级别也不高,只是和1970年代爆出的葛柏贪污大案中的总警司葛柏(Peter Godber)同级。但香港警察恰恰是当年集团式贪腐的要角,反贪绩效自然一塌糊涂。此所以港督麦理浩(Murray MacLehose)设计廉政公署时,就刻意让它摆脱任何长官的干预管辖,而只对当年的港督或当前的特首负责。

马来西亚反贪会的前身──国家调查局和反贪局,则是先后依附于内政部及首相署。反贪会今天虽号称独立,行政体系内却还是要屈身于首相署,独立性先天成疑。其首长的级别,在现体制内也低于总检察长和总稽查司,任期尤其不受宪法保障,取决于首相的推荐任命(形式上由最高元首委任),换句话说随时可因政治变动或政权轮替而丢官去职,被迫中断对贪腐大案的追查。

此外,国际透明组织大马分会的前主席刘胜权,眼下当了官,贵为首相署内专责廉政事务的部长,那他与反贪会在行政隶属上的关系也就有些暧昧不明。譬如两者若在廉政事务上有歧见,反贪会怕就难以无视刘胜权。

人事主导权则是另一关键。诚如反贪会官员自承,该会的人事权,目前仍受制于公共服务局,无法自行任免人员,如自行延揽特定的鉴证、法律专才或特定族裔的调查人员。

公共服务局的既定局限,遂导致反贪会官员在专业、族群背景上都和其他公部门相差不远。譬如反贪会各部门的高阶主管中,就除了一位印裔外皆为土著,自然难以有效对付民间多族群社会里的贪腐活动。

简言之,由阿都拉至纳吉时代,国阵政府在反贪会的独立性设计上,始终留有一手,并未完全复制香港廉政公署模式。这显然有损反贪会在民间的中立形象与公信力,此后其“命途多舛”,也就不难理解。

调查权力并不全面

反贪会在肃贪最重要的调查权力上,也和香港廉政公署存在差距。廉政公署在这方面的长处,首先是设计上简洁明确,既专责反贪,也就集中了几乎所有体制内执行反贪的权力。马来西亚的廉政架构,则是颇有些叠床架屋,看似思虑周到各方兼顾,说难听点却是爱“搞东搞西”,以致资源重叠、反贪执法及防贪推广的责任都不集中,影响了执行成效。

前述纳吉在首相署内另设廉政事务部长,就是一例;阿都拉时代遗下的“国家廉政学院”(Malaysian Institute of Integrity),则是又一例。2004年成立的廉政学院,其防贪教育和培训功能,实与反贪会和它所附设的反贪学院重叠。所以2009年当反贪局转型扩编为反贪会之际,两者就该整编为一,并无另立山头的必要。

如果纯就调查权力而论,法源方面,香港廉政公署的广泛调查权力,基本上就有赖三法,即《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除赋予廉政公署逮捕、扣留疑犯及搜索、取证的权力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同时交给它并案处理“在调查贪污过程中揭发的其他罪行”之大权,而不必因权力受限,不得不和其他的部门联合执法,徒增执法的复杂性及走漏风声的风险。

《防止贿赂条例》则授权廉政公署为查证疑犯的财务交易及隐密资产,可查阅其银行账目,并要求疑犯提供个人资产及收支上的详细资料。此即坊间观赏香港影视节目时所熟知的某某官员因“收入与财产不相称”,而遭廉政公署要求解释其资产来源的法律依据。

反观反贪会,2009年的《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也明确申明它专责调查、防堵“任何形式的贪腐与滥权”,并授权反贪会得以调查其他法令中明定的相关罪行,如《刑事法》、《海关法》及《选举罪行法》内载明的相关罪行。这表面上看来与廉政公署的情况无异,但国阵政府说到底还是又留了一手。

首先,在处理公职人员的贪腐大案上,反贪会迄今无权“主动”调查疑犯的财富状况,要求疑犯本人举证来证明他是合法取得财富。这就是明显的半套子香港模式。反贪会如今得大费周章地尝试修订《反贪会法》第36条,正是受此遗害。

贪污罪本就难以举证,公职人员既经手大量公款,要求他们担负解释其财富来源的责任,与要求他们公布财产一样,都是合理要求,并不该轻率地以“无罪推定原则”闪躲。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0条,对此也有同样规定,身为签约国之一的马来西亚政府应该心里有数。泰益有恃无恐,半套子香港模式正是原因之一。

其次,反贪会的执法法源多重,并不如廉政公署的法源依据来得简洁明确。这导致反贪会执法时往往还需要联合其他单位,错失突击奇效;也让人更容易钻法律空隙,规避刑罚。每年总稽查司报告发表后,反贪会一再面对的尴尬,正是这问题的反映。公部门之浪费公帑、上下其手,往往可以“虽有疏失、行政程序上却合法合规”来卸责。

依足采购程序就不是贪腐?

当然,这里头不全是反贪会调查权力不完备的问题。某些情况下,这似乎也与众人“集体暂时弱智”有关。举例来说,2012年度的总稽查司报告去年10月发表后,政府慎重其事,成立了以政府首席秘书为首的特别委员会来审视报告。

特委会成员涵盖了公共服务局、总检察署、反贪会、财政部及警方高层。高层诸公研究后,结论是官员犯下的大多只是“未遵守则或行政疏失”导致的错误,未必是贪渎案件。

不过反贪会主席阿布卡欣倒还老实,建议政府改进既有的采购程序,以“更有效地打击贪污滥权问题”。他曾说反贪会只处理总稽查司报告内揭示的贪腐行径,即行贿受贿、将工程合约授予亲友及串谋获取合约(即围标工程或采购项目)三类。但他也慨叹反贪会的棘手问题是:政府部门如依足集体采购的程序办事(即重点是让最低价者得标),那采购品的价格即便是高出市价十数倍,反贪会也无法采取行动。

如果贪污案围标案都是光天化日下明来直往的事,那我们还期待反贪会“调查”什么?

王国璋,槟州北海人,现任职于香港中文大学未来城市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