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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行为不检但证据不足<br>社运份子刘素希无罪获释
Jun 25, 2011 2:50 AM
更新: 6:57 PM

NONE 由于控方供词矛盾及证据不足,法庭昨日宣判社运份子刘素希(左图中)被控在警局行为不检案表罪不成立,当庭无罪获释。

推事诺艾妮(Noor Aini Yusof)是在昨午作出上述的裁决。

刘素希是前槟州人民之声协调员,她是在两年前举报警方滥权逮捕反对内安法令示威者时,反被指在警局内行为不检而被扣留,然后在《警察法令》第90条文下提控。

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罚是罚款500令吉,或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

主要证人供词前后矛盾

控方主要是靠诺丽雅伍长指证被告,但推事认为,证人对案的情叙述矛盾重重,未能清楚地让人了解案发的经过。

诺丽雅在被辩方律师盘问时,给了前后矛盾的供证。

此外,尽管控方以案发在警局询问柜台外,没必要传召百大年路警局局长惹玛鲁丁供证,但推事却不苟同说,诺丽雅伍是在惹玛鲁丁指示下逮捕被告,因此应列为重要证人。

在前几次的审讯中,惹玛鲁丁皆因健康不适而未如期出庭供证。加上闭路电视的光碟被病毒感染,不能被读取,法庭唯有宣判被告可在不需答辩下获释。

感激法律援助中心辩护

NONE 刘素希事后感激三名来自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即巴迪班(V Parthiban)、黎尤莉及苏金达巴星(Sukhindarpal Singh)义务为她抗辩。她的另一名代表律师是武吉登雅区州议员王敬文。

根据巴迪班,法律援助中心是首度介入涉及《警察法令》第90条文的案件,因为一名报警的民众反遭提控,而引发了公共利益的课题。

刘素希不忘赞扬替她辩护的律师正在维护基本人权。

前来支持刘素希的槟州民之声代表李慧卉则希望,警方更专业地办事,因为被告从一开始就不应被提控。

两人声援示威者反被捕

2008年5月11日,兴都权益行动委员会连同数个非政府组织今日在全国5个地点展开反对内安法令示威。结果,刘素希前往声援众人反遭警方指控她在百大年警局询问处表现无礼。

她被指提高声量发言、质疑警方的行动及拒绝镇定,以致干扰警员在询问处的工作,触犯了1967年警察法令第90条文。

除了刘素希之外,人民之声槟城支部秘书处成员郑俊鸿也同样被扣留在同一间警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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