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民联政府于今年7月14日成为全国首个二读提呈《资讯自由法》的州属,不料此举却遭致国阵猛批违宪。不过,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主席邱进福(Andrew Khoo)却从《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的法律角度阐释,指出机密法令甚至授权相关行政首长解密,因此资讯自由法不会与机密法令产生冲突。
“官方机密法令(OSA)第2C项条文指出,部长、州务大臣或任何责任官员,可援引权力解密属于本身权限的官方机密。也就是说,雪州政府和大臣可解密属于州政府权限的官方文件。”
他举例,雪州大臣卡立去年就是援引这项权力,公布国际山庄土崩事件的公共工程局报告。
他强调,官方机密法令范围应只限国家安全和国防等高度防卫课题,属于这两大范围以外的资料应可在资讯自由法下获得公开。
邱进福(左图)昨晚是在“马来西亚20年行动方略政治与治理组”所主办的《我们真的需要资讯自由法吗?》讲座上如此表示。
另两名主讲人是良好施政联盟(Coalition for Good Governance, CGG)《资讯自由法》特别小组兼独立新闻中心执行主任雅嘉特莉(V. Gayathry)和人民公正党雪州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主持人则是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副主席饶兆颖。
聂纳兹米是取代临时有事缺席的民主行动党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
政府应把知情权纳入宪法
邱进福呼吁国阵联邦政府应具备政治愿景,将国民理应享有的知情权纳入宪法。
“我国宪法没有资讯自由法,因此我挑战执政党应具备政治愿景,通过宪法明文规定每位国民都享有资讯权。”
资讯自由法在国际上又称“阳光法案”,用意是促使政府机关的资讯向民众公开,其出发点是基于在民主国家,人民享有知道的权利,唯此举也遭批评妨碍决策官员以秘密方式处理政务的做法。
瑞典早在1766年,成为世上最早将资讯自由法纳入宪法的国家,并沿用至今。中国也在2008年5月1日正式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反观我国却迟迟未落实。
世界人权宣言赋予知情权
邱进福强调,知情权是基本人权,尤其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已明文规定每个人都拥有知情权。
他指出,我国和新加坡却反其道而行,即一切官方资料在公开之前都属于机密。
“在享有知情权后,例如民众可公开辩论我们是否需购买潜水艇?还是为何政府买到一艘不能潜水的潜艇?”
“政府所做的每项决定都会影响到我们,若是不让公众参与决策,这不该是民主国家的决策方式。”
对于雪州政府提呈的资讯自由法,邱进福也提出了他的隐忧,即资讯自由法所涵盖的州机构领域不明。
“是否八打灵再也市政厅是州政府机构?或雪州国州议员俱乐部(BALKIS)也是州政府机构?”
资讯自由法杜绝官僚贪腐
雅嘉特莉则在一开始即自嘲本身存有偏爱,即强调资讯自由法的势在必行。
“资讯自由法得以彰显民主原则,协助民众获取知情权和参与问政,杜绝官僚机构的贪腐。”
“资讯权不属于政府,而是属于你我。只有掌握资讯权后,我们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
她表示,掌政机构迟迟不愿通过资讯自由法,原因乃掌握资讯权就等于掌握权力,因此不愿将权力下放。
雅嘉特莉指出,一旦通过资讯自由法,公务员并无需感到担心,因为法令已明文规定公务员无需因资料外泄而面临处分。
她吁请民众将资讯自由法的必要性推广至亲朋戚友,协助每一个人更了解资讯自由法的真谛。
公众若对资讯自由法存有疑问与兴趣,可上网浏览info-cafe.blogspot.com、致电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CIJ)03-40230772或亲临27-C, Jalan Sarikei, off Jalan Pahang, 53000 Kuala Lumpur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