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首相安华声称,前首相纳吉获准居家服刑是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惟捍卫自由律师团却驳斥此说法,反称前者的政府须为此负全责。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总监拉妮雅(Rania Aljunied)今天发文告批评,安华声称“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绝对权力”的言论是在试图逃避责任,而且与联邦宪法规定相悖。

“事实上,根据宪法,国家元首只有在联邦直辖区特赦局提出建议后,才行使特赦权。这一点在联邦宪法第42(4)(a)条文及第42(11)条文中已有明确规定。”

她提醒,联邦宪法第40(2)条文列明国家元首可以自行酌情决定的三种情况,即任命首相、拒绝同意解散国会,以及要求召开统治者会议。

“特赦权不包括在第40(2)条文所列的范围内;因此,国家元首给予特赦时只能根据有关建议行事。这绝不是如安华不负责任地声称般,是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

安华不能撇清关系

至于何者应该为给予纳吉有条件特赦负责,拉妮雅(上图)表示,毫无疑问,政府及安华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向国家元首提供建议的特赦局成员包括代表内阁的联邦直辖区部长,以及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总检察长。特赦局的其他成员同样是根据政府的建议任命。”

“换言之,从法律及宪法角度而言,安华及政府不可能逃避纳吉从监狱获释并改为居家服刑的责任,也不能假装自己与此事毫无关系。”

她接着指出,上诉庭在2023年安华起诉凯鲁阿占(Khairul Azam)的案件中已确认这个宪法立场。法庭当时裁定,“王室赦免特权……是一项行政权力”。

“必须注意的是,任何针对纳吉有条件特赦的批评,都是针对政府的批评,而不是针对必须根据建议行事的国家元首。”

法律未授权居家服刑

此外,拉妮雅指出,马来西亚其实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授权实行“居家服刑”,《监狱法令》并没有相关规定。

”在纳吉之前,也没有其他囚犯获准居家服刑。因此,批准居家服刑违反法治原则,也违反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第8条文。”

她质疑,从今以后,一名因偷取婴儿奶粉或食物而被判入狱的贫困母亲,是否也会获准居家服刑而不是入狱?

“贫困及弱势群体是否也能获得与纳吉(下图)相同的特殊待遇?”

Former PM Najib Razak smiling photo 182926 EDITED AND REUPLOADED

她接着建议,这个非同寻常的情况需要采取非同寻常的措施。

“首先,首相及政府必须为这项有条件特赦承担责任;其次,特赦局可以重新召开会议,并向国家元首提出修订后的建议,使有关决定符合​​法治原则及宪法规定。”

”为了马来西亚的利益,必须做正确的事情。“

昨天,国家元首苏丹依布拉欣批准纳吉“有条件特赦”,让其以居家服刑的方式执行剩余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前提是纳吉须缴付5000万令吉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