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特约】

在法律讨论中有个重要常识:法院判定一个人有罪,和国家是否完全执行刑罚,是两回事。

一个人经过审判和上诉,最终被法院认定有罪,说明司法程序确认了他的刑事责任;他后来获得特赦或减刑,并不表示原判有误,也不代表他恢复清白。

法院负责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承担什么刑罚;特赦则是在司法程序结束后,国家是否有特殊理由决定不再完全执行原本的刑罚。

所以,当涉及贪污的政治人物申请特赦时,讨论的重点不只是他“应不应该被原谅”,更重要的是法治国家为什么要保留特赦权,以及这个权力该如何使用。

特赦不是推翻法院判决

特赦是个历史悠久的制度。

在过去隶属君主权力,君主即是国家,当然有权选择宽恕犯罪的人。

现代国家的情况不同,司法权归法院行使,刑事责任由法律和司法程序决定,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仍保留某种形式的特赦权。

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无法涵盖所有特殊情况。

司法制度有证据规则、程序和上诉机制,但再完善的制度也可能遇到普通程序无法处理的问题: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刑罚多年后可能过重;囚犯可能已经明显改过自新;出现了其他判刑时无法预见的情况。

因此,特赦长期以来像一个安全阀。它不是取代法院,而是在司法程序结束后,为极少数特殊情况保留调整空间。

这也说明了特赦和无罪其实是两回事。

如果有人认为自己没有犯罪,正常做法是通过法院挑战定罪。若后来获得特赦,只说明国家决定减轻或免除刑罚,不能凭特赦证明原定罪有误。

贪污涉及的不只是个人犯罪

然而,一旦问题涉及贪污,情况就会变得更复杂。

大多数刑事案件主要处理犯罪对个人或社会的损害。但公共部门的贪污,还涉及公共权力被滥用的问题。

公务员、部长或其他掌握公共资源的人,拥有这些权力并非为了个人利益。公共资金来自社会,公共职权也不是让掌权者谋取私利。如果有人利用权力谋私利,受损的不只是财政,还有公众对政府和制度的信任。

因此,国际反贪腐规范在刑罚和免责问题上格外谨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0条规定,缔约国在定罪量刑及考虑提前释放或假释时,均须考量贪污罪行的严重性。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检视各国执行情况时说明,这也涵盖赦免事宜,相关制度不该被滥用,导致相关人士有罪却无需承担责任。

所以,贪污罪在法律上不一定排除在特赦之外,但它确实涉及比一般案件更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

法律允许,却不代表无需理由

不同国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做法。

有些国家保留较广泛的特赦权,按个别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有些国家则直接规定,某些特别严重的犯罪不能获得特赦。

例如,伊拉克宪法第73条允许总统在总理建议下给予特别赦免,但明确排除国际罪行、恐怖主义,以及财务与行政贪污。这是一种很清楚的制度选择:对于某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犯罪,宪法直接限制行政机关通过特赦减免刑罚的空间。

当然,不是每个国家都采用这种做法。

如果国家宪法没把贪污排除在特赦范围之外,涉及贪污者原则上可以申请特赦。但“宪法允许”只说明机关有权力,却不是回答权力该在何种情况下使用。

政府有权征税,但不是所有税率都合理;监管机关能制定规则,也不是所有规则都合适。同样,机关有特赦权,并不代表所有特赦决定都不需要接受公众监督。

特赦政治人物,更考验制度公平

政治人物当然也是公民。

如果法律允许普通囚犯申请特赦,原则上不能因某人曾从政就剥夺其申请资格。但政治人物通常拥有普通囚犯没有的政治关系、社会资源、知名度和接触决策者的机会。

所以,当政治人物获得特赦时,公众会问:如果是普通人,面对同样罪行、刑期和个人情况,他也有机会得到同样待遇吗?

这个问题不是针对某个政治人物,而是关乎法律平等。

特赦本来就是例外。如果这种例外常常只有有权力、有关系或有资源的人才能获得,那么制度本身就难免被质疑。

所以,判断政治人物是否该获得特赦,看的不该是他的身份,而是他获得特赦的理由。

如果理由是严重疾病,普通囚犯在同样情况下是否也能得到类似考虑?如果理由是服刑时间、年龄或改造表现,这些标准是否适用于其他囚犯?如果说刑罚过重,有没有客观标准说明原刑罚不合理?

真正重要的不是申请人是谁,而是标准能否一致适用。

特赦越敏感,程序越重要

现代特赦制度还有一个明显变化,就是越来越重视程序,而不只是强调掌权者的裁量权。

有些国家设立特赦委员会,让刑事司法、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参与评估;有些司法制度也允许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审查特赦程序,比如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有利益冲突,或决定是否明显任意。比较法的发展显示,特赦正逐渐从个人恩典,变成需要宪政程序约束的公共权力。

透明度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这并不代表所有申请文件和讨论都必须公开。特赦申请可能涉及医疗资料、家庭情况和其他私人信息,这些资料当然有合理的保密需要。

但保护个人资料,不等于整个决定完全不需要解释。

公众不一定需要知道每一项内部讨论,但有必要了解基本标准、主要依据,以及这些标准是否一致适用于其他申请人。有些国家因此规定要公布特赦决定、向国会报告,或至少公开整体统计资料,希望让特赦不再是外界无法理解的黑箱。

特赦可以是例外,但例外需要原则

涉及贪污的政治人物能不能被特赦?

从法律角度看,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国家的答案。有些国家明确禁止,有些国家没有这样的限制,最终要看各自的宪法和法律。

但从法治角度看,问题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是否有这个权力”。

真正值得讨论的是,为什么要使用这个权力。

贪污关系到公共权力和制度诚信,所以在考虑特赦时,罪行的严重程度、已执行的刑罚、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公共利益、是否有特殊理由,都要认真衡量。对政治人物来说,还多了一层制度公平的问题,因为社会有理由关心,同样的标准是否也适用于没有政治地位的普通人。

特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法律承认现实中可能出现需要例外处理的情况。

问题从来不是法治国家能不能有例外,而是这些例外有没有原则。

如果一个制度能够说明为什么给予特赦、依据什么标准,而且这些标准能够一致适用于其他人,那么即使公众不同意这个决定,至少还可以讨论这个决定是否合理。

如果连这些基本问题都无法回答,那么争议就已经不只是某一个人应不应该被宽恕,而是国家的宽恕究竟按照什么规则运作。


翁敦强,跨国企业法务与国际贸易合规专才,拥有法律硕士(国际贸易与商法)及会计学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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