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非信徒用阿拉有法源基础
诺奥马讥吉祥如老驴不懂法
民主行动党领袖林吉祥质疑巫统支持伊斯兰组织抗议天主教会使用阿拉字眼,对此,雪州巫统主席诺奥马愤而反讥林吉祥如老驴子不懂法律。
诺奥马批评林吉祥不了解联邦与州属的法律,因为雪州拥有《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宗教(监控向穆斯林宣教行为)法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包括马来文版的《圣经》也不能使用该字眼。
“雪州拥有有关阿拉字眼的法令、法律及伊斯兰法规,因此苏丹要实行这些法律。”
民主行动党领袖林吉祥质疑巫统支持伊斯兰组织抗议天主教会使用阿拉字眼,对此,雪州巫统主席诺奥马愤而反讥林吉祥如老驴子不懂法律。
诺奥马批评林吉祥不了解联邦与州属的法律,因为雪州拥有《1988年雪兰莪非伊斯兰宗教(监控向穆斯林宣教行为)法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包括马来文版的《圣经》也不能使用该字眼。
“雪州拥有有关阿拉字眼的法令、法律及伊斯兰法规,因此苏丹要实行这些法律。”
“因此林吉祥和民主行动党想把阿拉字眼课题政治化,制造混淆,扭曲事实,并怪罪巫统和国阵。”
宪法与州法律有规定
他指出,上述雪州的法律其实是《联邦宪法》第11(1)及11(4)条款的延伸,即禁止向国内的穆斯林传播伊斯兰以外的宗教。
联邦宪法第11(1)阐明:人人皆有权利信仰及奉行其本身之宗教,及在第(4)款约束下传播之。
联邦宪法第11(4)阐明:州法律以及关于吉隆坡、纳闽与布城等联邦直辖区之联邦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在信奉伊斯兰教人士之间传播的宗教学说或信仰。
诺奥玛也指出,2010年1月27日,伊斯兰法规理事会也裁定,伊斯兰以外的宗教在奉行自己的宗教事务时,不可使用阿拉字眼。
他称,再者,雪州大臣卡立也在2013年1月9日解释雪州苏丹的谕旨,阐明苏丹支持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决定,因此雪州宗教局有权到圣经公会临检及批评《先锋报》编辑罗伦斯安德鲁的言论。
“为何林吉祥上次沉默而无视人民公正党籍的大臣支持苏丹有关非伊斯兰信徒使用阿拉字眼的立场?为何他没说这事情违反宪法?”
挑战入禀法庭或修法
诺奥玛也是丹绒加弄国会议员。他挑战林吉祥和民主行动党入禀挑战上述雪州的法令或者在雪州议会修改该法令,而不是发表不了解法律的言论。
他也赞誉行动党百乐镇州议员杨美盈与两名同僚武吉加星州议员拉吉夫及甘榜东姑州议员刘永山表明拟修改上述法令的言论,指这三人比林吉祥更明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