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今日在一项标杆裁决中,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打扮成女性。上诉庭也宣判,森州宗教局用来对付异服者的法令条文违宪兼无效。

以莫哈末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裁决,3名跨性人挑战森州伊斯兰法违宪的上诉得直。

希山慕丁在近1小时的裁决中表示,“我们裁决,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违宪,与联邦宪法第5(2)条款、第8(1)条款、第8(2)条款、第9(2)条款,以及第10(1)(a)条款不相符。”

称第66条文违宪无效

该法第66条文阐明,禁止“男扮女装”,违例者可面对最高6个月监禁与罚款最高1000令吉。

莫哈末希山慕丁宣判,这项条例违宪,属于无效(void)。

上诉庭根据联邦宪法第4(1)条款,作出上述裁决。宪法第4(1)条款阐明,任何与宪法不相符的法令,均属无效。

跨性支持者拍掌欢呼

在法官宣判后,庭内的跨性人支持者忍不住拍掌欢呼,感动呼喊“我的天”。

另2名承审法官是阿兹雅阿里(Aziah Ali)与林宜兰。

高庭2年前判符合宪法

3名跨性人祖再里(Muhamad Juzaili Mohamad Khamis)、苏库(Syukor Jani)与费鲁(Wan Fairol Wan Ismail)于2010年遭森州宗教局逮捕,并控上伊斯兰法庭。

他们于2011年入禀司法检讨挑战这项伊斯兰法律,并把森州政府、森州宗教局与总监、伊斯兰法执法与检控单位主任列为答辩人。

他们要求法庭判第66条文违宪,也要求法庭发出庭令,禁止当局在第66条文下逮捕与检控他们。

不过,芙蓉高庭于2012年10月裁决,第66条文符合宪法;高庭也裁决,他们生为男人,且是穆斯林,须遵守伊斯兰教义。

患病不应有同样待遇

败诉的3人继续上诉,唯他们未出席今日的裁决。

上诉庭法官表示,3名上诉人与其他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兰男性,同样受到森州刑事伊法第66条文约束。

然而,他们的情况不能够跟寻常的穆斯林男性相提并论,因此也不应该有同等的待遇。

剥削生存尊严与自由

他表示,第66条文剥夺他们在联邦宪法下受到保障的生存尊严,并侵犯他们的行动自由、表达自由等基本自由。

“他们在森美兰时,只要一离开住家,他们就会在第66条文下被逮捕与惩罚。”

“这项法律条文也直接影响他们的表达自由,他们被禁止穿本身想要的衣着。”

森伊法具有性别歧视

上诉庭也裁决,伊斯兰刑事法(森美兰)第66条文仅是对付“男扮女装”,却只字未提对付穿男装的女性,这构成了性别歧视,违反性别平等。

上诉庭也措词严厉的批评2年前审案的芙蓉高庭,指称高庭法官错误揣测,第66条文有助于杜绝同性恋与女同性恋者,进而避免爱滋病毒蔓延。

“这件案子,关乎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但是不幸的,高庭法官很失败的是,她未去鉴别摆在眼前的确凿医疗证据。”

批高庭法官存有偏见

希山慕丁形容,高庭法官“缺乏科学性的个人感受”与“个人偏见”,是毫无根据,且全然对上诉人与“性别认同障碍”穆斯林男患者不公平。

“此案跟同性恋是没有关系的。”

轰森州法律顾问荒谬

法庭也炮轰,在陈词时形容“性别认同障碍”穆斯林男患者,患有精神问题(unsound mind)的森州法律顾问依斯干达(Iskandar Ali)。

“在医疗证据缺乏之下,形容他们精神有问题,不仅荒谬,且具有污辱。”

终于看到大马有人权

捍卫跨性人权益组织“公正姐妹”(Sister for Justice)负责人妮莎(Nisha Ayub)在庭外感动的说,终于让她等到大马有人权的一天。

“作为一名跨性别的女人,我终于知道大马是有人权的,这是令人惊讶的。”

“我鼓励其他州属的跨性朋友诉诸于法,这是我们向挺身而出向前迈进的时候。”

扩大对大马人权诠释

其同僚迪拉嘉(S. Thilaga)则表示,“这可是大马人权的一个日子!”

“这项伟大的裁决,已扩大了对发达自由、行动自由、性别平等的诠释范围。”

冀未来有更好的交流

迪拉嘉表示,他们早前调查显示,大部分跨性朋友遭到执法单位的暴力对待,因此希望这项裁决将进一步提升跨性人的人权等相关待遇。

迪拉嘉更希望,各利益关系单位今后与跨性人社群有更好的交流,勿再孤立她们,将她们视为耻辱与异常。

诉方代表律师为艾斯顿(Aston Paiva)、而答辩方则由森州法律顾问依斯干达、助理法律顾问莫哈末费鲁(Muhammad Fairuz Iskandar)代表。

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苏珊娜阿旦(Suzana Atan)则以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身份,参与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