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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明日裁决苏芭丝妮案<br>定夺民事与回教法庭司法权限
Dec 26, 2007 5:18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继丽娜乔(Lina Joy)案后,联邦法院明日将针对另一宗举国瞩目的改信宗教争议——苏芭丝妮(Subashini)案做出最终的裁决,决定这名兴都教妇女是否能通过民事法庭伸张正义,还是被迫到回教法庭寻求援助。

3名联邦法院法官聂哈欣(Nik Hashim Nik Ab Rahman)、阿都阿兹(Abdul Aziz Mohamad)和阿兹米尔(Azmel Ma’amor)将决定,当夫妇中有一人改信回教后,民事法庭或回教法庭,何者有权限来聆审其离婚申请。

现年28岁的苏芭丝妮正尝试阻止其丈夫沙拉华南,将他们的离婚案与两名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带上回教法庭。其丈夫在去年皈依回教,并且改名为莫哈末沙菲(Muhammad Shafi Saravanan Abdullah),他也将其长子改信回教。

沙拉华南已从回教法庭取得长子的临时抚养权,然后申请离婚,并争取次子的抚养权。苏芭丝妮在知悉后向民事高庭申请与丈夫离婚,以及争取两名孩子的抚养权,并且阻止丈夫在未经她同意下将孩子改信回教。

上诉庭:向回教法庭申请

在今年3月13日,上诉庭针对沙拉华南与苏芭丝妮的上诉案,作出影响深远的 判决 ,即非穆斯林无权透过禁令,阻止已皈依回教的配偶,在未经其同意之下,将孩子皈依回教,并且在回教法庭申请离婚和孩子抚养权。

由斯里南、苏里雅迪及哈山拉法官所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当时是以2对1票作出上述重要性裁决。英里雅迪及哈山拉法官驳回苏芭丝妮针对高庭拒绝发出禁令,以阻止丈夫将孩子改信回教及到回教法庭申请孩子抚养权的上诉,斯里南法官则批准苏芭丝妮的上诉。

不过,上诉庭接着又在3月30日发出禁令,禁止沙拉华南将孩子改信回教,以及禁止他继续向回教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权,直到她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准令申请审结为止。

法院可能做出的三种裁决

联邦法院明日有可能对苏芭丝妮案作出3种裁决,包括:

(一)基于技术理由,拒绝苏芭丝妮的上诉——她在其丈夫皈依回教后3个月内向高庭入禀离婚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有关申请只能在3个月后提出,而苏芭丝妮辩解说她并不清楚丈夫更改宗教信仰的日期。如果联邦法庭不接受苏芭丝妮的说辞,那么有关申请将会被拒绝,而其代表律师可以选择再次提出离婚申请。

(二)基于实质理由,拒绝苏芭丝妮的上诉——认为回教法庭有权审理,并下令她向回教法庭寻求援助。这也意味着民事法庭无权裁决改信宗教争议案,特别是当有关案件已被带上回教法庭。

(三)接受苏芭丝妮的上诉——其案件将继续在民事法庭聆审。沙拉华南则不能通过回教法庭提出申请,并且必须回到民事法庭,因为他们的婚姻是在民事法律下生效的。

丽娜乔案曾引发两极争论

这项判决也将是我国最高法庭,第二次针对复杂的宗教争议做出裁决。半年前,联邦法院在 丽娜乔案件 中,裁决只有回教法庭有权审理穆斯林更改宗教信仰的案件。

前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法鲁兹(Ahmad Fairuz Sheikh Abdul Halim)在这项对我国司法领域的标杆判决中指出,丽娜乔继续维持穆斯林的身份,并且不能更改其身份证上的回教字眼。

丽娜乔的穆斯林原名是阿兹丽娜再兰尼(Azlina Jailani),她是在1998年改信基督教并嫁给一名基督教徒。经过数次的申请后,国民登记局终于批准丽娜乔更改名字。不过,尽管她已宣誓是一名基督教徒,但是其大马卡依然注明信仰是回教。

国内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对这项判决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穆斯林组织如“捍卫回教联盟”(Pertubuhan-pertubuhan Pembela Islam)对此表示欢迎,认为只有回教法庭才能裁决叛教问题。

而非穆斯林组织如马来西亚五大宗教理事会则抗议说,这已侵蚀联邦宪法第11条文所保障的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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