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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党于今日在哥打巴鲁召开的吉兰丹州议会上提呈《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修正法案,这意味着关于伊斯兰刑事法的辩论已经来到一个无可挽回的地步,也标志着吉兰丹迈向了实施神权法令的第一步。

如果接下来这一步——允许吉兰丹实施伊斯兰刑事法的私人法案在国会内被提呈并通过,没有人可以预测到马来西亚在未来会发生什么事。

伊斯兰党为合理化本身的决定,声称“吉兰丹的情况是非常特殊即便连巫统也支持这项修正案”(莎亚南区国会议员卡立沙末所说),及“请尊重吉兰丹的民主程序”(伊党宣传主任玛夫兹奥玛所说)是不正确的。

这不是关乎吉兰丹州的特殊情况及尊重吉兰丹人的意愿。我尊重吉兰丹州要实施伊斯兰刑事法的权力和意愿,但绝不能以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里的平等伙伴精神作为落实伊刑法的代价。

我之前曾经说明,伊斯兰刑事法不仅仅关乎穆斯林的个人宗教实践,而是一个会影响全马来西亚人的政治制度问题。联邦宪法附表9明确说明“民事及刑事法律和程序,以及司法行政”都是在联邦权限内。倘若任何州级的伊斯兰刑事法都被允准的话,那么将会对联邦宪法带来打击,因为它将让特定一些州属(吉兰丹)比其他州更有权力,因为在没有和其他州属协商下,本来隶属于联邦权限的刑事法已经转移成州的权限了。

有关伊斯兰刑事法只会局限在吉兰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一旦有关修正案被提呈及通过,其他列伊斯兰为官方宗教的州属也可能会进行类似的更改。

尊贵的议长,作为一名沙巴人,我认为您对此不会有异议,因为这是每个沙巴州从政者的跨阵营共识,那就是:

1.    沙巴人的权益及自由必须被捍卫及不能有任何妥协,这不只是沙巴,而是整个马来西亚。

2.    沙巴作为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三国中的一国,其权益及地位必须被捍卫及不能被妥协。

我们沙巴人在1963年并非签署参与成立一个神权联邦,无论是整体或局部。刑事司法在联邦宪法附表9里被列为联邦权限,若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沙巴人就会因为共组马来西亚而必须在吉兰丹面对伊斯兰刑事法。

《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的实施会导致那些居住或前往吉兰丹州的沙巴人并非身处于由沙巴开国元勋在1963年所签署组成的马来西亚,并且会导致以下的结果:

 

(a)    如果沙巴人(无论哪个宗教)在吉兰丹遭遇穆斯林所犯下的偷窃、抢劫、人身伤害包括企图谋杀及误杀,他们的案件会在伊斯兰法庭审讯,而不是普通法院;

(b)    沙巴籍的罪案受害者若是非穆斯林、女性、未成年穆斯林或宗教行为被质疑的穆斯林,不能成为法庭证人。

(c)    若有沙巴穆斯林被指偷窃或打劫任何价值超过4.45毫克黄金的财物(目前价格约为610令吉),他们会被带上伊斯兰法庭审讯并面对断肢惩罚。

(d)    所有在吉兰丹犯下通奸或鸡奸罪的沙巴穆斯林会面对被石头砸死的死刑。(根据第10, 11(1)及16条文)

(e)    所有在吉兰丹涉及喝酒的沙巴穆斯林会面对40至80下的鞭打刑法。(根据第22条文)

(f)     所有涉及以行为或言论来破坏或违反伊斯兰信仰的沙巴穆斯林会面对死刑或没收财产。

任何因为这个改变而带来的影响,必须在沙巴及砂拉越的同意下才可以发生。联邦宪法第161A条文阐明任何涉及联邦及州政府分权的宪法修改,不只必须得到国会三分二多数同意方可通过,同时也需要得到沙巴及砂拉越州元首的同意。

如果沙巴同意赋予吉兰丹这个在刑事司法的额外权力,我们沙巴人也要争取更多权力包括在公民权、教育、医疗、警察及军事,以及贸易和消费等事务上。

联邦政府和吉兰丹州政府共谋利用第76条文来扩大吉兰丹在刑事司法上的权利,否决了57名沙巴(包括纳闽)和砂拉越国会议员,以及沙砂州元首的话语权,这对沙巴及砂拉越而言是个司法政变。

如果吉兰丹这个在1963年无法通过挑战宪法来反对马来西亚成立的州属,坚持于一个州属在布城的同意之下就可以为所欲为,让自己的地位高于其他州属特别是和马来亚平起平坐的沙巴及砂拉越,那它就应该退出马来西亚。

与其说“沙砂退出马来西亚”,“吉兰丹退出马来西亚”会更加贴切。

国会议长有责任阻止任何等同于让《马来西亚协议》作废及撕裂马来西亚的私人法案被提呈。尊贵的议长,您握着那把拯救马来西亚联邦免于被撕裂的钥匙,恳请您拒绝伊斯兰党的私人法案以维护沙巴人的心愿及马来西亚的共同利益。

陈泓缣

沙巴斯理丹绒区州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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