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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行动党全国副宣传秘书及升旗山国会议员再里尔(Zairil Khir Johari)指出,宗教应由个人的信仰而定,并非由官僚而定。

上诉庭于2016年8月17日,驳回三名砂拉越土著穆斯林改教,脱离伊斯兰教申请一案。该案的申请人原是通过婚姻改教的非穆斯林。随着他们的婚姻解除,他们目前,通过宣示表达自己不再实践穆斯林生活方式。

此案的核心议题在于,是否该由民事法庭或伊斯兰法庭来审理此类案件。在此个案中,三名上诉庭法官裁决,此案的权限应在伊斯兰法庭,而非民事法庭。他们引述了联邦法院在丽娜乔(Lina Joy)一案的裁决,以及他们对《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的诠释。

《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是在1988年加入宪法当中, 但是该条款并未阐明高挺和其初级法庭不再有权限审理属于伊斯兰法庭权限的案件。将此条款与《1964年法院司法权限法令》,即决定上诉庭的权限与高庭相同,这意味着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都无权审理同样的案件。

虽然如此,但这里出现了一个宪法困境。

根据《联邦宪法》第九列表、伊斯兰法和相应的,伊斯兰法庭的权限,只限于”信奉伊斯兰教人士“。根据此基础,一如申请人的代表律师所提出的,伊斯兰法庭对申请人没有权限,因为他们已不再信奉伊斯兰教。他也引述了丽娜乔一案中异议法官的判词。

宗教关乎信仰

在这类课题上,我们应该采用由其他穆斯林国家做出的进步裁决。例如,约旦政府最近宣布其国民的新身份证不再列明持卡人的宗教。此举与宪法中保障每个公民在法律前平等的立场,并且以避免以宗教为由的歧视。

约旦护照局总监马尔万(Marwan Qutaishat)在捍卫其举措时表示,“宗教不能以文字或一撮胡子来表达”。

同样的逻辑也可用在大马人民的个案上。宗教应该关乎个人的信仰,而不是由官僚来决定。这违反了常识,即使某个人不再遵照该信昂,他是一名合法穆斯林。更甚的是,加入他们已经不再信奉该宗教。

这种看法也符合大马《联邦宪法》第11条款保障信仰自由的条款,而且在《可兰经》中也决定了在信仰的事宜上不应存在义务。这更符合沙巴和砂拉越的情境,因为在当地伊斯兰并非官方宗教。

直接上书联邦法院

《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以及两条平行司法制度的创立导致了宪法缺口。由于此灰色地带,很多大马人花费了许多年尝试在司法制度中寻求平反。除了改教案之外,设计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父母的孩子抚养权纷争也难以解决,一些案件甚至拖延至近10年才有最终定案。往往,一切都为时已晚。

可以确定的是,我们需要一个解决方案。有鉴于此,我欲重申,有必要以两种方式修改《法院司法权限法令》 。首先,联邦法院的权限不应该只限于高庭的权限。易言之,联邦法院应该成为国内所有司法课题的最终仲裁者。

第二,必须创立一项程序,允许人民直接就宪法权限和基本权益课题,包括权限不明的课题,如《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的课题,直接上书联邦法院。

这两项修改不但可以创立更明确的管道以解决伊斯兰法庭和民事法庭之间重叠的案件,更能够简化必须先通过高庭和上诉庭的繁琐程序,这样能够为那些寻求法律赔偿的人节省时间、资源和情绪的不安。

如果政府不准备作出此修订,我将在下季国会会议中提呈一项相关此事的私人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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