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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纪录片乃言论自由而不是罪

针对吉隆坡推事庭宣判社区传播中心(Komas)的人权活动策划协调员丽娜(Lena Hendry)罚款1万令吉,或坐牢一年,雪隆福建会馆青年团(雪隆福青)对此深表不满,并认为总检察长一开始就不应该提控丽娜,以及丽娜不应该被判刑。

社区传播中心(Komas)人权活动策划协调员丽娜(Lena Hendry)于2013年在隆雪华堂播放《停火地区:斯里兰卡杀戮战场》记录片,而遭到检察官(Public Prosecutor)起诉。吉隆坡推事庭原本于去年3月裁定丽娜无罪释放,但检控方之后上诉。隆高庭于去年9月推翻无罪判决,发还推事庭重审。推事庭最终改判丽娜罪名成立。

雪隆福青团长赖康辉表示,有关提控看起来很不合理,也很讽刺。《停火地区:斯里兰卡杀戮战场》在国际上获得超过十个奖项,影片导演卡鲁麦克雷(Callum Macrae)和其制作团队也曾获得提名诺贝尔和平奖。然而,在我国积极通过该纪录片来推动和平与人权的丽娜却遭到政府单位的打压。政府应该尊重言论自由和允许人民有理性讨论的空间,而非一味打压言论自由和压缩讨论空间,甚至打压对和平与人权有贡献的人士

赖康辉也表示同意,丽娜根本就不应该被判刑,有关判决对我国言论自由不利。赖康辉料《2002年电影检查法令》将更频密用来对付异议人士或对付政府不认同的电影。

雪隆福青认为,播放纪录片属言论自由,乃联合国国际标准。我国宪法第十条文也保障言论自由。然而最近,《2002年电影检查法令》(Film Censorship Act 2002)却常常被有关当局滥用。该法令理应被检讨,钳制自由的条文应该被废除。

因此,雪隆福青呼吁社会各阶层人士共同力促政府检讨《2002年电影检查法令》及废除钳制自由的条文,还我国言论自由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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