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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公开鞭刑践踏人权,政府应全面禁止

马大新青年强烈谴责登州政府执行公开鞭刑,该判罚已经严重侵蚀人权和马来西亚宪法。

2024年12月27日,一名鳏夫因被三度发现与没有婚姻关系的女子同处一屋幽会(khalwat),而触犯了《2022年登州伊斯兰法(酌量刑罚)法令》第31(a)条文,惨遭登州政府施以公开鞭刑。

事后,登州大臣阿末三苏里,在面子书上发文支持公开鞭刑,更强调其能成为伊斯兰教法的典范。他也指出,该判罚是种教育和预防的形式,让社会更了解伊斯兰价值观。而后,伊党大长老哈欣耶新更是将于国盟大会上提议,在执政州属都落实公开鞭刑。

公开鞭刑乃是马来西亚人权的大开倒车的体现。虽然公开鞭刑支持者一再强调这个刑罚绝无羞辱犯人的目的,但是强迫受刑人在众目睽睽下行刑、受在场的人肆意围观讨论,无可否认在剥夺了其隐私权之余,严重伤辱其人格和尊严。

马大新青年副主席邓诒泽指出,政府有责任确保无论是在哪个法系之下,任何罪行的刑法都必须符合最基本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就明确指出,任何人都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马来西亚作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更不应该主动实施不人道的刑罚,公然违反守卫人权的诺言。除此以外,大马律师公会指出,实施公开鞭刑有违马来西亚宪法第5条文,与宪法保障公民尊严的精神背道而驰。

再者,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不是监管、惩戒一个人的道德选择。在这起案例中,“幽会”属于私人领域,而非攸关社会秩序的事宜,不该无端被刑事化。因此,无论在我们心中认为该行为符合道德与否,但只要其不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政府就毫无任何正当性以此处以极刑。政府应当秉持理性,避免将私人行为不当地纳入刑法管辖,而过度干涉民众的私人生活。

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所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综上,马大新青年强烈要求团结政府马上采取行动,全面禁止施行公开鞭刑。倘若政府一再默许残酷判罚,那么人民也不再会相信政府会捍卫人权和法治精神,从而遭受人民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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