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大马》报导,槟城公正党州议员沈志勤在州议会上倡议州政府立法以公帑补助政党选举经费。(见刘嘉铭报导,〈 沈志勤倡议改革竞选资金制促槟政府拨八百万资助选举 〉,《当今大马》,2011年5月5日)。在笔者印象所及,“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大马分会过去也曾提出公费补助政党选举经费的建议。不过,沈议员或许是首位在议会公开主张以公款补助政党选举经费的民选议员。
诚然,公费补助政党,在一些国家并非新鲜事,其主要用意有二:透过公费的财政支持政党,以促进政党竞争机会平等以及杜绝金钱政治泛滥和弊端。如众所知,政党从事选举动员、服务选民、政见宣扬等政治活动,皆需要经费挹注。政党运作需要资金,金钱来源的多寡,就足以影响政党的生存和发展。政党间财力过于悬殊,会造成政治竞争上的不公平。与其同时,政党依赖金钱运作,易受少数金主或财力雄厚者操纵,从而垄断政党的政治机会,衍生以“钱”谋“权”后,再以“权”图“钱”的金权政治寡占集团。
仅补助两大政党仍有不足
不过,从媒体报导沈议员是项政策建言内容来看,难免过于粗陋且颇有罅漏之处。譬如,沈议员主张州政府在来届大选拨出马币800万,以公费资助州内40个选区每名侯选人马币10万做为竞选经费。如此建议,是否意味公费补助政党仅限于国阵民联朝野两大政党联盟,其余小党无法受惠?因为如果公费补助对象是国内朝野两大政党联盟,无疑在制度上图利大党,排斥小党,乖违透过公费补助政党落实政党竞争机会平等初衷,沦为大党间的利益分赃。
又若公费补助对象,仅及于政党提名的参选人,排除其他无党籍独立参选人,则会造成制度上歧视无政党提名的参选人,从而影响其参政平等权益。另外,如果公费补助对象范围,扩大至所有选区的参选人,就会为社会上的金钱钻营者,制造牟利的快捷方式,因为任何满21岁的国人只要在议会选举成功登记成为侯选人,就可以轻易地取得若干数额的公费补助金。
兼顾竞争平等与不滥放资源
事实上,在国外鲜有沈议员所建议的方式,直接派钱给侯选人,而是多设有若干门槛,如候选人须在在选举中取得若干比例的得票,方能获得公费补助。譬如在法国,政党必须在国会选举中第一轮投票,取得百分之五的得票,才有资格得到公费补助。而补助金额的计算方式,为每票1.63欧元。
同时,为了照顾小党或独立侯选人,更额外规定侯选人只要在选区内筹募到若干数额的小额政治捐款,以此证明其在选区有足够的支持力量,也可以申请公费补助。因此,公费补助选举经费的对象,既要照顾竞争机会平等原则,也要避免滥放浪费公帑的漏洞,故相关公费补助发放对象、原则和门槛亟需慎重评估。
被诟病仅鼓励特定政党意见
既使公费补助政党在一些国家行之有年,不过若干正当性问题仍然受到社会议论。首先,有论者批评政党是人民自主结社的团体,是人民表达政治意见和意愿的主要媒介之一,公费补助特定政党无疑是国家利用纳税人的钱鼓励特定的政治意见之形成,对于其他不认同这些政治意见的纳税人不公平。
其次,有人认为公费补助不一定采直接金钱补助的方式,政府可透过其他间接非金钱方式资助政党,譬如免费提供公营电视电台选举广告时段、竞选活动场地、竞选总部办公室、竞选文宣、交通服务、政治捐款的税务优惠等。
公费补助未必遏抑金钱政治
再者,在一些国家,纵使实施公费补助选举经费,仍然无法遏抑金钱政治猖獗。意大利在1993年经由公民投票正式通过废除公费补助政党制,因为该国黑金政治严重,公费补助政党肃贪防腐成效不彰,单纯沦为纳税人花钱补贴政治人物,造成民怨,逐推动公民投票提案予以废止。
同样地,在台湾,1997年时任民进党主席许信良为解决该党财政上捉襟见肘的窘境,决定和执政的国民党协商修宪,以国民党迫切需要取消立法院阁揆同意权为谈判筹码,来换取国民党通过公费补助政党。台湾是次修宪立法实施公费补助政党,在缺乏相关立法配套,如未要求政党公开其财产、经费来源以及使用,未全面禁止政党从事营利事业等条款,结果是国民党的候选人可以一方面接受公费补贴选举,另一方面继续在选举时从其党营事业获取大量金钱资源绑桩脚,笼络地方势力,完全违背公费补助选举的立法原意,乃是透过公费补助的方法,防止民主选举过程遭到金钱政治的不当操纵,打造公平良性的政治竞选环境,从而保障国人的平等参政权,而为人所诟病。一些台湾宪政学者更痛批国民两党上演一出政治利益分赃,全民买单的戏码。
需阳光法案等其他配合措施
一般上,实施公费补助政党较成功的国家,都会先行制订政治人物财产申报的阳光法案,规范政党财产资金公开、管制政治献金捐献金额上限等立法后,如此才能有效达致公费补助政党制的目的。因为公费补助政党,不是直接派钱给政党或候选人,为他们财务舒困,而是冀透过公费补助政党制的建立,祛除金钱政治泛滥的弊害,促成政党间的良性公平竞争。
在国阵长期掌握庞大执政资源、党产财源和警检司法系统的情况,在野党被迫在政治资源极不对称、均衡和平等的劣势下,与国阵从事政党间的竞争。因此,民联执政州政治人物企图透过公费补助政党的方式,为民联取得稳定的财源,与威权体制执政党斡旋拮抗,固然有利于民联巩固州政权,进而执政中央。不过,倘若在国阵党营事业未除、政党公开经费来源未落实(黄进发尝谓,政党公开经费来源,会让民联的政治献金捐献者因为畏惧国阵政府秋后算账而却步,见黄氏著,〈 倡导廉政:雪州应派钱给巫统 〉,《独立新闻在线》,2010年7月10日)、民联州政府无意推动政治人物财产申报制,在种种现实掣肘、政治计算,让上述政策配套阙如的情况下,如此七折八扣的山寨版公费补助政党立法,究竟能发挥多大成效革除官商勾结,而是不会沦为全民单纯补贴政治人物,实是让人无法乐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