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不安时代

近年,马来西亚出现多起骇人听闻的强暴案件,朱玉叶被奸杀案、三名警员在拘留所内强奸外劳、运动员村女助理被轮奸、外籍女子被15人轮奸等,这都不禁令人怀疑女性的人身安全是否受到保障?

NONE 这亦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为何强暴和性骚扰事件一直在发生,甚至日趋普遍严重?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需认清强暴问题的本质及构成因素,同时应打破一直以来主流论述对于强暴问题的迷思和偏颇的观点。

在强暴案中,不管是社会主流论述还是媒体报导,都把事件焦点落在受害者身上,她的容貌、年龄、背景、甚至感情状况、性经验等,都成为评价案件的重要资料,越年轻稚嫩、貌美、性经验越少越单纯,越能受到社会的同情;反之,则可能面对质疑和调侃。同样的逻辑,若是套用在其他人身伤害罪案,便会发现极不合理;杀人、伤人、抢劫,我们鲜少套用以上的标淮来判断被害者的损害和创伤程度。

在案发前后,受害者的穿著、反应和反抗行为等,除了判断性侵犯是否成立外,也会用作判断受害者本身是否该承担部份责任的重要标准。

很多人认为,要是受害者的穿著暴露、晚上单独外出、面对性侵犯时没有强烈和明显的反抗等,那她们被侵犯也是咎由自取的,因为她们的表现和行为是在诱人犯罪,那就应为被侵犯而负上部份责任。

归咎受害者会强化强暴

对于受害者是否要为被侵犯负责,是讨论性罪行的长久辩论课题。

以近年因为革命风潮而引起世界关注的阿拉伯地区为例,该社会展现出让人振奋的人民力量,同时,也暴露出长久以来的社会矛盾和性别不平等问题。参与在群众运动中的女性疾呼终止对于女性的暴力,成为了社会转型中的另一个重要诉求。不管在也门、埃及和突尼斯,性侵犯的问题都非常严峻。

这些地方对女性的衣著和行为有限制,不鼓励单身女性独自在公共地方走动,部份地方更对女性衣著有严格的标准。女性需以黑莎蒙面、穿著宽松罩袍,平日外出均需男性家属陪同,公共场所分有男女不同区域。

在这种对女性具“保护”的环境,理应大大减少性罪行,可是,这些阿拉伯地区却吊诡地成为强暴和性骚扰问题最为肆虐的地方之一。这打破了过去主流社会对于性侵犯问题的理解,即使把身体完全遮蔽起来,不单独现身于公共空间,还是无能阻止性罪行,女性没有因此变得更安全。

delhi rape victim protest 1 另外,被指为“强奸之都”的印度,强暴问题近年大幅增加,其背后原因更多是与人口结构和阶级相关。重男轻女的传统导致大量女婴和女胎被杀害,最终导致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影响社会整体稳定;再者,在种性制度和贫富悬殊的情况下,处于低层阶级的女性更严重地饱受不公平和被宰制的位置。

可是,尽管强暴问题与环境结构有更密切关系,但现实上,被性侵犯的受害者往往是最先被惩罚的。在许多地方,被强暴是耻辱,被强暴者注定被异样的目光看待,部份沙地阿拉伯、巴基斯坦等地区还会对被强暴的女性施以维护荣誉谋杀(Honor Killing),因为这些受害者让整个家族蒙羞,只有一死才能洗脱污名。正是这种强加在被害者身上的耻辱观,让性罪行不断循环出现。

在中国安徽的农村,曾有一男性在17年间 强暴116名妇女 ,在这许多年内,由于一直没有受害者出来举报,以至侵犯者胆敢再三犯案。曾有受害者向在外工作的丈夫求助,丈夫知悉妻子被强暴,连夜赶回家中,把妻子毒打一顿,然后再也没有再回家。

把问题归咎于受害者,不管是暴力如维护荣誉而谋杀, 还是舆论上的责难和质疑,使得受害者承受第二重伤害,不但惩罚受害人,同时也打击受害者挺身而出指证罪行,这最终只会变相鼓励性罪行的出现。

有强暴案却没有强暴犯

基进女性主义法学学者麦金侬(Katherine MacKinnon)有一句名言:“有女人被强暴了,但却不是强暴犯做的”,她点出的正是强暴案件在司法上的困境:整个司法制度是站在父权的角度去理解强暴,在很多的案件中,强暴者并不认为这是强暴,而在法律的角度,也倾向采纳“不是强暴”的观点。

强暴和自愿性交的区分更多是以男性的角度去理解,而忽略了受害者的感受和意愿,结果使得好像只有强暴者以明显的暴力方式施暴,又或被害者要有在肢体上的拼命反抗,才足以构成强暴,即使女性“说不”以示拒绝,也会被理解成一种卖弄矜持的作态。

违背意愿与否的界线,站于父权的观点作界定,这漠视了在现实社会里,存在著不平等的性别关系,这不对等的权力关系所制造出的性服从,也是一种威迫。威吓是不需要亮刀的,权力足以令人无法抵抗。针对性罪行的司法原则,理应是避免任何人的身体和性自主权被剥夺。

在马来西亚,“强暴案却没有强暴犯”的情况,比麦金侬提出的更为严重,只要是球队国手,因为前途光明,即使强奸未成年少女,也不用坐牢;也有强暴犯因为愿意娶受害者为妻,而不需为其强暴行为负刑责;还有在朱玉叶案中,即使证据充份,仍未能将强暴者入罪等,都足以显示出马来西亚在性罪行的司法制度上极为落后。

性罪行的司法改革

有建议说应加强刑罚来打系性罪案,然而,法律上的改革若只针对加重刑罚,也未必就能有效减少性罪行,像沙地阿拉伯的情况,强暴罪最高的刑罚是死刑,可是因为举证困难、举证责任在受害者等原因,将强暴者入罪变得极为艰难。

womans day rally 因此,除了在刑罚上入手,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加强对女性主体性的重视、舍弃以性道德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是以被害者的观点重新定义强暴和性侵犯,不但认可“说不就是不”,还要扩大对性侵犯的定义,强调若缺乏任何一方积极的同意而发生的性行为,也足以构成性侵犯。

因此,出于恐惧的同意也不是真正的同意。除了暴力强制、利用特殊状态(例如身心障碍、神智不清等)、利用亲密关系而强迫发生性行为(例如婚内强暴)以外,还有更为隐晦的强制,就是利用双方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而取得表面上同意的性。这种情况也越见普遍,特别是在职场上需以性来交换工作机会的潜规则,这都是妨碍他人意愿的行为。

不是观点而是权力问题

对于性的讨论,不管是性罪行、性小众权益、性教育等仍存在禁忌。性和性别议题的发展并没有跟上社会的整体发展步伐,即使科技、城市化、生活指数都在急促前进,但在性别议题上,还是停留在保守落后时代,表面上开放的只是商品化的性、以及将女性物化的性,但在回到性自主的讨论,还是相当缺乏。

性罪行的出现和猖獗,问题不在受害者本身,更关键之处是在于社会和司法制度如何回应性罪行、而更为根本的是,社会如何看待女性、以及有否重视女性的主体性。

只有重新认清强暴不是观点问题,而是权力问题,承认性别之间的权力不对等,以及建立每个个体,不管男女都应享有身体自主和性自主的权利,那强暴的问题才能有效地减少。

 

刘嘉美,土生土长的香港人,毕业后一直在工运圈子打滚。近几年经常进出马来西亚,第一句学会的马来文是 lawan tetap lawan,相信鸡蛋终会战胜高墙。在马来西亚大选期间,担任香港独立媒体特约记者,撰写选举报导,文章见于www.inmediahk.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