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太协议:反贪条款可否对付26亿门?
【时政】星火燎原
“ 跨太协议包含了历史上任何贸易协议当中,最强的反贪协议和透明标准。它要求成员国须有反贪法律,包括规定贿赂公职人员是犯法,而它也要求成员国执行这些法律。因此,跨太协议将鼓励法治和更强、更有效率和更负责的施政。 ”——美国总统奥巴马
今 天(2月4日)正式签署的跨太协议,涉及层面之广远超过之前历史上所曾签订的自贸协议,其中反贪和透明就占了一个章节,因此奥巴马在去年11月21日访马 推销跨太协议时才会夸下如此海口。只是身为东道主的首相纳吉,当时深陷于一马公司和26亿门丑闻当中,不禁让这番言论显得讽刺。
【时政】星火燎原
“ 跨太协议包含了历史上任何贸易协议当中,最强的反贪协议和透明标准。它要求成员国须有反贪法律,包括规定贿赂公职人员是犯法,而它也要求成员国执行这些法律。因此,跨太协议将鼓励法治和更强、更有效率和更负责的施政。 ”——美国总统奥巴马
今天(2月4日)正式签署的跨太协议,涉及层面之广远超过之前历史上所曾签订的自贸协议,其中反贪和透明就占了一个章节,因此奥巴马在去年11月21日访马推销跨太协议时才会夸下如此海口。只是身为东道主的首相纳吉,当时深陷于一马公司和26亿门丑闻当中,不禁让这番言论显得讽刺。
尽管一般相信,跨太协议不具回溯权,不太可能被用来追究一马公司和26亿门的丑闻,但是这个案例还是值得被用来思考,贪官在跨太协议下可能会面对的风险,而这也可以成为大马政府应否签署跨太协议的另类思考。
跨太协议底下的国际仲裁机制,是否可以被用来迂回对付涉及贪污的政府官员?乍看之下是不能,因为跨太协议毕竟仍是一份自由贸易协议,因此相关机制只能用来处理商贸所引发的争议,而不是贪污案件。
但是,如果贪污案件涉及商贸争议,这却可能让一国的贪污案件,以及处理贪污案件的能力,在国际上面对审讯而遭遇羞辱。这将是任何贪官在签署跨太协议前必须思考的问题。
跨太协议与反贪
跨太协议在反贪方面到底有什么规定?根据跨太协议第26章,签署国有义务打击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贪污和贿赂。签署国必须在国内制定法律,将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贪污行为列为刑事罪,并以相应的惩罚行动对付。这些贪污行为包括承诺、献议和支付贿金给政府官员,还有政府官员索取或接受贿金。
跨太协议也承认,一国必须要有强大和负责任的司法,才能确保反贪法律获得充分执行。因此,该协议要求签署国必须采取措施来防止司法界出现贪污。签署国也被鼓励制定吹哨者保护法,以免吹哨者反而受到打压或对付。
从相关章节可以看出,跨太协议对打击贪污有很高的要求。但是,也必须注意的是,该协议也有一个重要的但书,即他们只是针对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贪污。这意味着,跨太协议依然严守贸易协议的本分,只有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贪污案件就会受到跨太协议管制,没有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就不属于跨太投资范围。
这在一般民众眼中看起来可能非常虚伪,因为跨太协议只是处理跨国公司所面对的贪污问题,而其他时候,贪官仍可能舞照跳,马照跑。这将让奥巴马“跨太协议将鼓励法治和更强、更有效率和更负责的施政”的言论变得讽刺,也变成跨国公司和普通民众享有不同的法律。这也是为什么跨太协议会引起民间组织的抗议。
不过,暂且不论这一层面的争议,回到本文一开始的问题:跨太协议是否可以用来对付涉及贪污的政府官员?明显的,在大多数情况是不能的,除非影响到国际贸易和投资。因此,就算纳吉在签署跨太协议之后,被揭露在私人银行户口收取上亿令吉的“捐款”,跨太协议里的反贪条款也奈何不了他。
尽管类似的丑闻已经导致整个国家的反贪和司法机制陷入信誉破产的地步,但是纳吉的地位还是不可动摇。乍看之下,贪官就算签署跨太协议也无妨,因为要诉诸跨太协议的反贪条款来对付他们是很难的。
威权体制开缺口
然而,就如一马公司和26亿门丑闻所揭示,现今的贪污案件已经不再只是简单的支付和收受贿金,相反可能涉及复杂的国际金融操作。而在全球经济日益统合的情况下,因贪污案件而改变的政府决策,也越来越可能会影响到国际商家和投资者的利益。
这形同在威权体制之中打开一个缺口,让涉及贪污的国家领袖不再像以往可以依靠掌控国内检控和司法体制而安然无恙,相反越来越可能面对国际司法的挑战。特别是在跨太协议下,一旦贪污案件影响到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运作,就可能得面对ISDS等争端解决机制的仲裁。
根据跨太协议,一旦出现任何签署国违反协议的争议,可以通过两种管道作出仲裁,第一是国对国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则是外界较为熟知的投资者对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其中,处理国对国争端解决机制的争端解决章节(Dispute Settlement chapter),就适用于大多数透明与反贪的章节条文。因此,任何签署国若不满意另一国的反贪措施未符合跨太协议的规定,可提出争端解决的要求,以寻求仲裁。
至于ISDS,尽管在跨太协议里是隶属投资章节(Investment chapter),但是根据之前案例,如果贪污案件影响到贸易和投资决定,同样也可能在ISDS下受到审理,因为这违反投资者理应受到东道国“公平和公正待遇“的规定。
国际仲裁有限制
假设大马政府在签署跨太协议后,若再次出现类似26亿门的情况,而政府决策出现有利捐款国,不利于其他国际投资者之处,则有可能因为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理由,而被带上上述争端解决机制面对仲裁。
尽管这类国际仲裁一般都闭门进行,而且无法直接对付涉及的官员,但是这无疑将是极大的羞辱,就如纳吉政府近日在马法鲉鱼潜水艇军购案所面对的窘境一般。法国检控单位日前正式 提出控状 ,起诉一名法国商人涉嫌向与纳吉相关的大马官员支付回扣,以促成大马政府向法国购买潜水艇。
当然,相关官员在案件送上仲裁之前,仍有时间与机会通过政府管道与不满一方寻求和解,以避免案件闹大。但是,一旦案件闹上国际仲裁之后,事态就可能不在一国政府和相关官员的控制范围之中。
王德齐,毕业于马来亚大学会计系,曾担任《当今大马》中文版记者和新闻编辑,如今在澳洲奋进(Endeavour)奖学金资助下,于澳洲国立大学Crawford公共政策学院修读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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