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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自主权,该多自主?

【医疗】无关养生

二战期间纳粹在人体试验里的医疗暴行被揭发,1947年纽伦堡医师审判后草拟了纽伦堡守则(Nuremberg Code),尔后于1964年颁布的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及1979年的贝尔蒙特报告(Belmont Report),奠定了保护在人体试验里受试者的准绳。

世界医学协会则在1981年发表里斯本宣言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Declaration of Lisbon),列出病患在寻求治疗过程中的基本权利,包括拥有病患自主权。 1980年代,Tom Beauchamp和James Childress出版生物医学伦理原则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敲定了直到今天还在沿用的现代医学伦理架构。

医学伦理的四大原则——病患自主权(Autonomy)、行善(Beneficence)、不伤害(Non-maleficence)及公正(Justice),加上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里阐明了病患的知情权及医师维护隐私权的义务等,成为今日医病关系的基本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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