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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特约】

公正党班登区国会议员拉菲兹因私藏和公开一马发展公司(1MDB)调查报告,而违反《官方机密法令》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8个月。

《官方机密法令》一直是个具有争议性的法令,主要在于它并没有在保障资讯自由的民主权利和维护国家利益或安全之间作出恰当的平衡。

资讯自由一直是民主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无法从政府机构获得足够资讯,人民则会在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受影响下而无法有效参与任何民主决策。但是在另一方面,许多能够威胁国家安全的资讯应该受到公开的限制。然而,马来西亚的《官方机密法令》似乎完全忽略了保障资讯自由的需要,也非常容易遭到滥用。

机密定义太宽

第一,该法令对“官方机密”给予了太宽松的定义。官方机密在该法令下是指任何在附件(Schedule)所列出的文件、相关信息和材料。在附件所列出的文件主要分成三大类,那就是:1)内阁文件 2)州行政议会文件以及 3)牵涉到国家安全、防卫和国际关系的文件。

除了附件所列出的文件,定义也延伸至包括所有被归类为“最高机密”、“机密”、“保密”或“限制”的官方文件、信息和材料。而这些归类的权力不止落在部长、大臣和首长身上,甚至连受到部长、大臣或首长所委任的公务员也有此权力。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官方文件、信息和材料都可以被列为“官方机密”,因为法令几乎没有为这些酌情权上赋予任何限制。

违背假定原则

第二,该法令违背了假定原则,把举证责任落于被告。根据第16(3)条,如果被告在没有正当权力下获取或公开机密,被告的行为都可被假定为是存有危害马来西亚利益和安全的目的。值得一提的是,第16(1)和(2)条却确保了任何举证利益不会归于被告。

首先,第16(1)条说明了存有危害马来西亚利益和安全的目的并不是被定罪的前提。而第16(2)条则进一步说,但如果从整个情况、被告行为或个性品德看来,被告存有危害马来西亚利益和安全的目的的话,那么被告可以因此被定罪。

换句话说,该法令剥夺了证明犯罪意识(mens rea)的需要,却同时确保了如果有犯罪意识的话,被告能够因此而被定罪,并也假定了这样的犯罪意识的存在。

剥夺司法审查

第三,该法令存有豁免司法审查的条款(ouster clause)。第16A条清楚阐明了由部长、官员、大臣、首长所认证为官方机密的文件、信息或材料的认证书都是最终证据,并不能在法庭上以任何理由遭到质疑。

司法审查是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一个非常重要的制衡。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这条款,法庭还可判定到底官员在认证官方机密过程中是否超越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或者滥用法律赋予的酌情权等等。事实上,在英国的Shayler一案中,法庭正因考虑到司法审核所提供的防线而判定英国的《官方机密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合致。

未保障揭弊者

拉菲兹这次被定罪,再次凸显了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失败。单指望官员会合理地行驶列为官方机密和销密的酌情权(不再归类为机密文件)并不能够确保问责制发挥实效,也不符合民主精神。事实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早已认可资讯自由权为表达自由权的延伸。

没有了完整的资讯,人民无法延伸出自己的意见,也无法有效监督政府,使政府更透明和负责。所以拥有大量重要信息的政府,更有职责提供公开的管道给想要知道具体信息的人民。

讽刺的是我国也有《吹哨者保护法令》来保护吹哨者。但实际用途非常有限,因为《吹哨者保护法令》所提供的保护的前提是该举报并没有在其他法令下被禁止。然而在什么文件都被归为官方机密的情况下,又还有什么能够被举报和吹哨而不被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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