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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特约】

近日网络刊登所谓的“无神论者”纪念活动引起轩然大波,执政者纷纷议论其中是否有穆斯林参与。首相署部长沙希淡卡欣认为,应揪出这批无神论者,因为联邦宪法没有无神论者的位置。首相特別助理理查也表示无神论组织就像是瘟疫,必须及早遏制。全国总警长卡立也警告无神论组织勿挑起人民,乃至穆斯林的不安。

这一系列对无神论者的打压,显示政治领袖和各方面对于宗教自由本质和意义严重地不了解。而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也常以狭隘和不符合逻辑的方式去诠释。因此很多含义和概念都应该厘清,包括宗教自由和脱教者、无神论者和不信教者的关系。

宗教自由是否包括脱教?

宪法第11条所保障的信奉和实践宗教信仰的权利一直以来都被曲解成“穆斯林有权利信奉和实践伊斯兰,基督徒有权信奉和实践基督教”,以此类推。这种把信奉宗教的权利曲解为不包括改教的解读方式非但荒谬,更是逻辑谬误。

宪法第11条阐明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而“其宗教”无论在宪法设想里或者在逻辑上自然意味着有权信奉与实践“所选择”的宗教。因此人人都有权改教并选择想信奉及实践的宗教。如果人人都只能够因为出身以来就入教,还是后来入教,而被逼迫信奉及实践所强加在其身上的宗教,并不能脱教,这样的宗教自由也不过是幌子。

虽然宪法对宗教自由也有附带条件,但这限制不过在于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在穆斯林之间传播的宗教学说或信仰。简单来说,穆斯林可以向非穆斯林传播宗教,但是反过来却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脱教并不在这限制的设想里,因为脱教本身并不应该被视为是在“传播宗教”。

虽然宪法第160条把马来人定义为信奉伊斯兰、习惯上使用马来语,以及遵守马来习俗的人,其宪法重要性也只在于第153条所保障马来人的保留配额特权,况且这不过是法律上的人造概念,实际上并不会影响本来种族和宗教的切分。

无神论者的自由?

如果我们接受穆斯林不能够被逼迫信奉基督教,或者基督徒不应该被强迫信奉佛教等等,那么在这个前提下,我们所能够随之推断的定然是无神论者或者不信教者也理应不能够被强迫信奉任何一种宗教。如果无神论者或者不信教者不信伊斯兰是一种亵渎,那么基督徒、兴都徒或者佛教徒不信伊斯兰也应该是一种亵渎。

毕竟信教或信神并不等同于信同个神或同个教。而每一个信教者都因不同的宗教信仰而有着不同的世界观或者对于人性和宇宙等等概念也有着不同的诠释和观念。换句话说,宗教自由包括了离开或者远离宗教的自由。追根究底,无神论者或者不信教者其实和信教者都有着相同的权利,相同的权利也保障着各方。

思想自由是无条件的

宗教自由毫无疑问地和思想自由紧密联系着。当然在现实中不可能去打压一个人对事物的思想,毕竟一个人脑子在想什么也只有他本身才知道。然而宗教自由,虽然在思想上对于宗教的“信奉”控制不了,却可以透过法律来限制“实践”。

换句话说,除了侵犯宗教自由,不尊重脱教者脱教的自由、无神论者不信神的自由,还是不信教者不信教的自由,都是在限制思想观点下,对于思想自由的一种侵犯。宗教和思想自由不是一些毫无意义的诀语,他们是不能被剥夺并没有附带条件的自由,是赋予生而自由的每一个人。

在马来西亚,对于无神论者或者不信教者的误解、歧视和打压早已根深蒂固。身为无神论者,我捍卫脱教者、不信教者以及无神论者的权利,并严厉谴责所有试图破坏世俗精神,和侵犯他们的宗教及思想自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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