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欠东风】

国会下议院议长班迪卡在11月国会召开期间,出版新书《永不分离》(Berpisah tiada),迅速引发“马来西亚是“三邦鼎立”还是“联邦内各州平等”的口水战。

有关东马两邦在联邦内的位置,班迪卡的看法与东马主流舆论有很大的不同。在沙巴和砂拉越,无论朝野,都一致认为东马占有特别地位,但是权益惨遭联邦侵蚀,必须讨回公道,班迪卡却声称此观点“毫无根据”。

副首相阿末扎希在国会大厦为该书举行推介,之后在近日结束的巫统全国大会上,直指高喊“沙巴人的沙巴”以及“砂拉越人的砂拉越”之徒,企图分裂国家,犯下煽动大罪。首相纳吉则对东马权益保持较温和态度,并保证说如果联邦无意间拿走权益,布城将会归还。

东马权益思想谱系

林林总总不同调的言论,反映出东马权益乃至于马来西亚联邦体制为何,可说是各自表述,没有一致的观点。有些看法互有交集,有些角度南辕北辙。

我认为,有关东马权益的思想谱系,粗略可以分为:维护联邦集权的统派、强调自主甚至脱离的独派,以及倡议联邦分权的中间派。中间派又分为“无论布城谁做主,谁给我好处就支持谁”的造王者如砂拉越国阵成员党;以及“相信必须经过政权替换才能赋权东马,但是坚持捍卫马来西亚联邦”的希望联盟东马诸领袖。

诚然,这些分类纯粹为了方便而简化。实际操作上,统独分别占据光谱的两端,介于两端之间的,可以依据对现状的判断,以及改变现状的方法激烈与否,而有层次上的差别。

班迪卡、阿末扎希之流的,代表的是维护联邦集权的统派。统派的基本观点,就是全国各州都是平等的,都应该从属于联邦(中央)的权威。阿末扎希主张强烈镇压“沙巴人的沙巴”毫不奇怪,因为此次巫统大会需要将恐吓因素放到最大,包括巫统倒台后,东马就会分疆裂土、国家就会分崩离析。阿末扎希扮黑脸说镇压,纳吉扮白脸说要怀柔,一收一放,让马来民族主义者和沙巴穆斯林土著各取所需。

反击独派基本教义

出人意料的是,声称要重返政治主流的班迪卡,明知道“联邦集权的辩护士”容易被视为“西马的走卒”,也为了博出位而违反政治正确,才真的虽万千人吾往矣。

班迪卡《永不分离》新书以及相关言论,主要论点如下:

一、沙巴和砂拉越从来不是“个别的主权国家”,在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前,它们只是英殖民地。

二、没有所谓沙巴、砂拉越和马来亚平起平坐的三邦鼎立。这是因为沙巴和砂拉越,在參组马来西亚开始,本来就是和“马来亚各州”共组联邦,而不是和“马来亚”合股开创新国家(参阅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第一章)。各州平起平坐,都是联邦内的州属,否则,1976年国会修宪,东马两邦从三分一降级至十三州之一,就无从说起。

三、所谓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下的沙巴权益没有完全履行,是一派胡言。班迪卡在新书推介礼上说,和其他东马国会议员并没感觉到自身权益遭侵蚀、剥夺和剥削。他甚至挑战,沙巴本土在野党敢不敢将伊斯兰作为沙巴官方宗教的州宪法条文废除,恢复立国20条款承诺的原状。

班迪卡的论点,是针对独派基本教义的大胆反击。独派的最大公约数,乃主张“沙巴、砂拉越有权利自治(self determination)甚至独立”,以及坚持沙巴、砂拉越是马来西亚的各三分一。最激进的有“沙巴砂拉越退出马来西亚”组织(SSKM,精神领袖乃住在英国、来自纳闽的Doris Jones),较温和的有强调一国两制的沙巴进步党、有倡议马来西亚应该从联邦转成邦联的立新党、也有主张“非法移民入侵造成原住民丧失自治权利”的爱沙党等。

独派龙蛇混杂,各有山头,论述上也未必完全一致。有的认为沙巴、砂拉越独立了才參组马来西亚(前者在1963年7月22日,后者则是同年8月31日)。有的认为沙巴、砂拉越从来没有独立,但是英国人委托马来亚统治东马直至这两邦可以自治或独立。无论曾经独立与否,独派基本共同观点是,沙巴、砂拉越、新加坡是作为“邦”的单位共组马来西亚联邦。至于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的第一章,他们将“马来亚联邦各州”诠释为“马来亚联邦”,是一个单位。

并非是“三邦治国”

翻阅学者AJ. Stockwell编辑、2004年出版的《帝国的终结:英国文件解密》(British Documents on the End of Empire: Malaya),就可发现马来西亚联邦从概念提出到落实,是为了大英帝国离开东南亚前,希望各殖民地“打包一起”独立。

真正经过參组马来西亚以去殖民的,是北婆罗洲和砂拉越,其他单位如马来亚早都在1957年独立、新加坡则从1959年6月以来就拥有民选的自治政府。北婆罗洲和砂拉越在1963年9月16日之前的“独立”,其实只不过是短暂的自治,以为共组联邦而准备。

所谓的“三分一”观点真正站得住脚的,乃马来西亚是“三邦立国”,非“三邦治国”。所谓“三邦立国”,乃这两邦作为马来西亚立国的“基本单位”的史实。沙巴、砂拉越是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签署单位之一,是立国的平等伙伴。没有沙巴和砂拉越,就没有马来西亚联邦。

但是,“三邦立国”不等于“三邦治国”,不能硬生生以三分一概念贯穿治国行政。试想想,沙巴或砂拉越有没有道理要瓜分国会议席的各三分一?能不能占据联邦预算的各三分一?可有些独派人士不管地广人稀的东马被过度代表,也不管全国资源配置的问题,而这么主张的。

沙砂不仅是一个州

班迪卡所言的东马两邦独立前非主权国家固然正确,但是他指“联邦内各州平等”则大有问题。沙巴和砂拉越,从来都不是联邦内的“其中一个州”而已。马来西亚联邦的设计,是不对称的,就是在联邦宪法以及立文契约的宪政安排下,有些州属(或邦)就是比别的州属有更大的自主权。

1962年,英国、马来亚联邦政府、北婆罗洲、砂拉越,各派代表成立“政府间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IGC),由英国殖民地事务部长Lord Lansdowne担任主席,集思广益草拟新联邦内婆罗洲两州的宪政保障。同年12月,经过20次会议结果,IGC报告出炉。

我们熟悉的北婆罗洲立国20条款,以及砂拉越18条款,可说是单方面参与IGC报告时的“扼要总结要求”。

北婆罗洲以及砂拉越要求的宪政保障,主要是以下几点:

宗教:虽然不反对伊斯兰作为马来西亚联邦的官方宗教,但是沙巴和砂拉越不应该有州级的官方宗教。马来亚联邦有关伊斯兰的律法,不适用于婆罗洲。

移民:为了防止具备高度竞争力的马来半岛人民移居婆罗洲,危及当地人民机会,控制移民的权力,由婆罗洲两州政府所管治。

官僚:必须婆罗洲化,确保由本地人担当公共服务体系的公职人员。

州权益:马来西亚国会不能单方面更改对于婆罗洲两州的权益,除非得到沙巴、砂拉越两州政府的同意。

原住民:婆罗洲原住民与半岛马来人享有一样的土著特别地位。

财政:婆罗洲两地政府拥有比马来亚各州更多的财政自主权。

因此,沙巴和砂拉越,在移民、教育、宗教、土著保护、财政上,都享有着特别待遇。班迪卡怎么可以说沙巴、砂拉越和半岛州属平起平坐?

删除三邦立国记忆

班迪卡所谓“1963年马来西亚契约下的沙巴权益没有被完全履行是一派胡言”,更是大错特错。除了沙巴官方宗教定于伊斯兰,乃沙巴州议会自我背弃立国时的宪政要求,不能赖在联邦头上,联邦政府侵蚀东马权益的例子,比比皆是。这里只提两项主要案例:

一,从IGC报告纳入联邦宪法第112C和112D条文的财政特权,明文规定联邦从沙巴提取的四成净收入,应该回归于州。然而,从1969年第一次检讨以来决定至1974年的数额,就从来没有再每五年检讨。1974年迄今,这个联邦本应给予沙巴的特别拨款,几十年来停留在2670万令吉而已。这根本就是违反了联邦宪法。

二,英殖民者从1954年就清楚界定了北婆罗洲和砂拉越的疆界。而两邦是带着完整的领土才參组马来西亚联邦的。联邦宪法第二条文清楚界定任何更动州属的疆界,必须得到相关州属的立法议会通过。但是,在没有获得东马两邦州议会的首肯下,2012年领海法令(以及其前身1969年大陆架法令)在国会通过,实际上剥夺了沙巴和砂拉越的领海,以及之内的油田资源。这还不是侵蚀州的权益?

然而,巫统作为马来西亚这个集权型联邦的长期统治者,不会认为东马让权于联邦,有何不妥。1976年的联邦宪法第1条文第2节的修改,从马来西亚由三种不同类型的州属所组成(马来亚州属、婆罗洲州属,新加坡)变成一句将所有州属排列在一起。字眼的重组反映了执政者的思维,在他们眼中,这些州属都是“没有区别”的,什么立国平等伙伴,已经从执政者的记忆中删除。

不只“三邦立国”的记忆被删除,联邦宪法里头,就连“马来西亚日”和“联邦”的定义都不清不楚。在160条文第2节下,“马来西亚日”没注明是9月16日,“联邦”却是“1957年马来亚协议下的联邦“。这表明了,巫统认为马来西亚只不过是马来亚的延续,历史的起点上溯马六甲王朝,这个联邦是个马来民族国家,不是多元民族共组的联邦。

为了国家的大一统,统派走的是同化路线,焉能允许东马自我感觉和半岛各州属“不一样”?他们忘了,永不欺压、永不欺骗、永不食言,才有永不分离。


陈泓缣,沙巴州斗湖人。本来是水务工程师,2013年当选沙巴斯里丹绒区州议员,行动党沙巴州秘书。著有《沙巴民主攻略》。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