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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海钩沉】

马来西亚首相纳吉从2014年开始,被揭发涉嫌贪污舞弊的丑闻,引起舆论哗然,事件虽经在野党强烈批判,但始终未能成功在国会发动不信任动议。在巫统党内,虽然前首相马哈迪和署理主席慕尤丁,就丑闻向纳吉发出连番质疑,也未能掀起党内领袖的回响,无法通过党内的机制向纳吉施压。2015年年底,巫统常年代表大会上,身兼党主席的纳吉依然取得党内支持,掌控大局。

近年马来西亚陷入公共治理危机,政经制度濒临崩败之际,加上纳吉丑闻阴影下依然稳如泰山,面对这种局面有人难免困惑,为何澳洲的政党只需国会党团策动,就可以屡次更换声望低落的党领袖;巴西的政党也可以在国会弹劾涉嫌滥权的总统;但马来西亚政党却无法向涉及弊案的首相施加压力。

这是否说明,马来西亚的政党政治缺乏制衡机制,也失去问责能力?究竟马来西亚的政党能否经由党内程序更换有争议的领袖?如果政党内部或政党之间的运作,无法向党领袖提出问责要求,是否等同于政党失灵?

要回答以上几道问题,首先得让我们检视一下,马来西亚的政党政治究竟有何主要特征?

马来西亚政党制度高度稳定

就发展中国家而言,马来西亚的政党制度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政治学者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在1968年出版的《变迁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就指马来西亚的政治领袖在1960年代已经把全国各个不同族群的政党,编纳到同一个政党联盟内,而当时泰国几乎还不存在政党。换言之,我国的政党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中算是相对成熟和有序。

独立以来,我国政党政治就非常制度化和结构化,各个主要族群和政治阵营,都被相关的政党有效地组织起来,包括在野党以内的主要政党,也都取得一定的政党认同,而各有稳定的选民基础和支持度。目前在马来西亚政治上活跃的主要政党,不论是执政党或在野党,大部分都是独立前后就创立的老牌政党,例如巫统在1946年创党、伊斯兰党在1951年建党,而民主行动党创建于1966年,他们至今依然具有活力与影响。

由于政党制度的高度稳定,马来西亚政党政治另一个特色,就是政党的易变性和分裂度不高。一般上发展中国家的政党制度,如果不是未定型,就是充满分裂和变动,即使在一些东亚新兴民主政体,如南韩和菲律宾,政党体系在本质上也是稚嫩、多变和浅碟化,每次大选都有新政党涌现,选民每次选举都可能支持不同政党。如果政党体系的易变性和分裂度都来得高,就会造成新生小党的生存几率较大,也会鼓励党内派系脱党出走,造成小党林立和政党体系不稳定的现象。

然则,马来西亚的政党制度易变性甚低,分裂程度也不高。也就是说,那些已经建制化(established)的政党,不会轻易在政治上消失式微,这其实又间接导致新生政党的存活度不高,没有太大的生存空间。选举制度上采行单一选区制,也进一步强化了这样的局面。事实上,从1970年代以来,在西马政治上,能经得起选举洗礼而又生存下来的新生政党,只有人民公正党,其它在这段期间出现过的新政党,最后都不能持续保持政治生命力,如46精神党(Semangat 46)、哈民党(HAMIM)、社民党(Social Democratic Party)、民主党(Malaysian Democratic Party)等,不是解散就是已经没落。

马来西亚政党体系的有序与稳定,加上政党存续的历史颇久,意味着现存的政党在组织结构、制度规范、党内运作等范畴,都已达到一定的制度化和结构化。西马的大型政党中,公正党在组织、结构,包括党选制度,是处于相对较弱的阶段,这主要受限于创党历史尚短,影响党内制度成长之故。但是,大部分主要政党经过半世纪的发展,其党内制度运作业已养成一定的规范与惯例,尤其在提名候选人和党选程序上,都有一套行之多年的操作模式,塑造出相当建制化的党内政治生活。

以上这些政党政治的特征,对于马来西亚政党的问责能力和问责伦理,究竟带来了怎样的影响?

党纪严明保政权

事情总是一体两面,好事过头就可能变坏事。马来西亚政党体系的制度化和结构化,通常对党纪也有较严格的要求。我国采行议会内阁制,执政党的政权是否稳定,有赖于党纪严明,一旦失去本党议员的关键性支持,政府就有倒台风险。在野党议员不守党纪的情况曾经发生过多次,2009年霹雳州民联政权垮台就是议员脱党所致;反观执政的国阵,却甚少因议员违反党纪而在议会的重要投票或争议性法案上失利,包括2008年大选后公正党领袖安华声称拉拢国阵议员倒戈,最后也没有实现。自独立以来,国会不曾发生过对政府成功投下不信任票的记录。虽然没有党纪就没有议会民主,但服从党纪也成为国阵在议会里恃无忌惮、逃避问责的原因。

然而,国阵议员在党纪上受一定约束,不能简单地视为尊重民主规范,或是服膺政治原则的结果,而是受到结构条件、现实权力和既得利益的影响。首先,马来西亚的主要政党,包括在野党,基本上都是中央集权式的政党,一切权力安排通常只由党中央的少数精英掌握,尤其是提名候选人的最后权力,因此提名权往往是维系党纪的最重要手段。朝野政党的从政人物都深刻了解,如果勤于问责而触怒当道,在大选时失去政党提名几乎等于政治生涯的挫折甚至终结。

其次,由于政党体系的易变性和分裂度都不高,新生政党甚难有生存空间,加上选举制度也会自动“修正”多党化趋势,因而大大减少党内派系违纪出走的诱因。传统上巫统议员不会轻易违纪脱党,即使对党内有歧见也不会任意反叛,从而维系了表面的党纪和谐,其代价就是加剧党内派系竞争。

从政治计算而言,国阵议员也受到既得利益牵制,在利益与公义之间,宁可在关键时刻放弃问责伦理。马来西亚政治在巫统长期一党独大的局面下,向来习惯以恩庇──侍从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来巩固政治霸权,即以输送政经利益来交换追随者的政治效忠及服从。巫统和国阵成员党各层级领袖,都从政府资源中分享到庞大利益,包括政治任命、国营和官联企业的职位、承包工程、商业合约、特许权利,甚至是直接的金钱利益,已形成恩庇──侍从的金权网络。国阵议员受惠于政府提供的利益笼络,在政治上就得确保政权稳定,至少其所属派系领袖继续在位。

自1980年代中期马哈迪政府推行私营化政策后,政府释放出更多国营机构的经营与管理权,使国阵政权拥有更丰厚的财金资源来强化恩庇──侍从关系,换取各层级朋党与派系追随者的政治忠诚。由金权关系结合而成的政党生态,在面对有疑点有争议的党内领袖,自然丧失问责能力,也缺乏政治自主性,因为与党领袖交恶或发出批评,就可能失去一切政经利益。

当马哈迪与纳吉冲突恶化后,不只其儿子痛失吉打州务大臣地位,他本身也失去国家石油公司顾问职,但巫统妇女组主席莎丽扎(Shahrizat Abdul Jalil)却因力挺纳吉,在国营养牛公司弊案中依然全身而退。至于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的三位成员(同时也是巫统党籍国会议员),在调查一马公司期间接受副部长公职,在利益面前宁可漠视监督伦理。事实上,连行动党执政的槟州政府,也同样利用政府资源惩罚有异议的盟友,撤除两名公正党州议员在公营机构的董事职位,以消除议会杂音。

巫统领袖也擅于操纵族群与宗教议题,以压缩党内议员批判、反对的压力。巫统是由马来人穆斯林组成的政党,向来毫不隐藏其申张马来人主权的议程,甚至主张马来西亚必须是马来人领导的国家,每每在巫统面对政治危机时,都试图激化与升高马来人政治情绪。如今巫统逐渐失去城市中产阶级的认同,主要票仓在马来乡区与内陆农村,所以近年放弃中间选民回守基本盘,大肆诉诸族群与宗教的狭窄论述,其实此举也可以牵制有离心的党内议员。

当 2016年3月马哈迪与在野党结盟施压纳吉下台时,巫统便将此事转化为华人为主的行动党有意“夺权”,威胁马来人穆斯林的领导云云。在保守的马来政治观念中,出卖权益予犹太人和华人,都视为背叛与大忌,如果巫统政客被标上这种形象,很难向固有支持者交待。

为何非巫统成员党不退出国阵?

但对其他国阵成员党而言,如马华公会、印度国大党或东马的政党,为何又不愿向纳吉投下不信任票,或展示退出国阵的决心?巫统多年来在族群、宗教与资源分配上偏向马来社会,国阵各成员党对巫统并非毫无怨言,但回到政治现实考量,这些成员党及其领导人,在政经利益上都极为仰赖巫统的输送与支持,在利益上无法摆脱巫统当权派。在结构条件上,他们也担心一旦脱离国阵,难以在政治上自行立足,或与在野党抗衡。

更重要的是,国阵是一个畸形的大联合政府,其关键不在于成员党倒戈会不会造成倒阁风险,而是有关动作会否被渲染为族群与宗教的矛盾。因为组成国阵的各党都代表特定族群利益,任何一个成员党恫言退出国阵,不仅意味着该政党地位及党领导的个人利益受损,也可能造成某个族群被拒于政治主流之外,失去在体制内发挥杠杆的作用。

国阵的大联合政府形态,将族群的因素捆绑起来,已结构化的嵌坎在现有的政治格局内,盟友不会因政策歧见而轻易退出政府,否则就影响族群权力平衡,甚至要承受挑战“马来人主权”的压力。1990年,沙巴团结党退出国阵,支持东姑拉沙里组建的在野联盟,事败后团结党及其代表的卡达山杜顺族群,有好几年被流放在国阵主流以外,最后还是忍辱重回国阵。2008年,沙巴进步党倒戈支持安华,结果得不偿失陷入困境。有了这些前例,马华公会与民政党即使在国阵中越来越边缘,也没有自信向弊案缠身的纳吉问责,更遑论退出政府走自己的路。

党选:非民主的“选主”设计

或许有人指出,党内选举制度,难道不能向有弊案争议的政客施压,纠正党内风气吗?马来西亚政党相当制度化,主要政党的党选程序,在发展中国家里可算是颇为成熟,从基层到中央各级党选都能有序展开。尽管如此,我国政党依然逃不过寡头铁律的宿命。寡头铁律(The iron law of oligarchy)由密歇尔(Robert Michels)提出,他在观察欧洲各社会主义政党的党内生态后,发现政党组织不论多民主,最后决策都是集中在少数几个精英手中,而且组织越大,权力核心离群众越远,领导人产生的方式也越不民主。

以巫统为例,从马哈迪领导的中期开始,其强势统治风格越来越倾向个人化威权,这种倾向随后也影响到党内生态。马哈迪为限制党内民主的竞争,首先要求竞选高职者须取得区部足够的提名,若有区部想提名非当权派人物,就等于事前表态,此举造成许多区部领导退却,从而压缩了基层的意愿。即便如巫统重量级元老东姑拉沙里,都曾在表态有意竞选主席职位后,因无法按规定取得足够提名,而无奈在选前提早出局。

后期的马哈迪在处理党内民主方面,表现得更加随意性和个人化,进一步冲击到党选程序的稳定性。他设定新规定,如果遇上大选即将届临,巫统可以延后党选,表面理由是避免党选的裂痕影响党内团结,妨碍大选备战工作,但实质是限制党内民主,垄断党内提名权力,以及自行延长任期,破坏任期的稳定性与制度化。大选年前后就要延后党选的恶例,后来竟然引起各个政党竞相效法,包括在野党也援引采纳。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巫统党选的本质,借用政治学者王绍光的概念,实非一种选贤与能的党内民主,它充其量只不过是党内“选主”的过程,这点对我们了解马来西亚政党缺乏问责功能,会有很大帮助。如果是实实在在的党内民主,就会有广泛参与、政见辩论、公开对话、选强汰弱等元素,可以把不符期待和有瑕疵者淘汰。

但事实上巫统党选并非如此,它只是让党代表授权予少数精英的制度安排,乃是一种推举主子的设计,因而不能期待党选过程能修正风气、发挥问责的作用。过去例子表明,有污点的人物一样在党选中胜出,而顺利漂白,如前雪兰莪州务大臣莫哈默泰益(Muhammad Taib)、前森美兰州务大臣依萨(Mohd Isa Abdul Samad)。巫统党选充斥金钱政治和利益交换,不是有质量的党内民主,当选的政客自然不太会向基层负责。有鉴于此,马来西亚政党表面上有非常活跃的党内民主形式,但党选程序有许多人为操纵的管控方式,对纳吉而言,更为直接的做法,就是干脆撤除有异见者的党职,即使批评者是票选产生的高层领袖。

马来西亚的在野党,作为政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又能否发挥问责功能,向涉嫌重大弊案的政府领导人施加压力?在纳吉丑闻的个案上,在野党虽然在国会占三分之一席次,却无法顺利发动不信任案,主因固然是巫统维持着强稳的党纪,但另一重要原因则是在野联盟──民联的分裂。伊斯兰党游走在国阵与民联之间的暧昧行为,大为削弱在野阵营的制衡与问责声势。对纳吉而言,他成功瓦解民联,确为维系国阵政权而立下奇功,此事其实增加纳吉在国阵的声望与战功,国阵成员党又有何基础要倒戈相向?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在野党虽是宪政体制下“忠诚的反对党”,但多年来养成了温和、节制和保守的性格,是四十年来东亚威权政体中最保守的在野党,无论是抗争策略抑或组织动员,都甚为谨慎与制式化,把议会选举视为反对政治的唯一手段。但即便是从事议会斗争,也日益专注在技术细节、文宣造势,而非扩大抗争场域冲击体制运作,造成在野党渐成政治建制的一环。

面对巫统为首的威权体制日益精致的统治技能,在野党经常流露无力感与失败主义。2015年,在野党核心领袖安华第二度入狱后,民联马上陷入低潮和领导真空。虚张声势的在野势力在纳吉弊案面前几乎难以制衡,最终被迫与马哈迪结盟,马哈迪反而成为最称职的反对派,强势主导政局。

结语

马来西亚在1950年代就已建立起现代化的政党体系,但至今尚未发展出现代化的政党政治,许多政党在面对政府领袖贪腐滥权时,都缺乏问责与制衡能力。虽然我国的政党体系相当制度化和具有稳定性,但传统政党长期占据政治场域,也造成僵化与保守现象。

由于老牌政党历史久远的关系,普遍缺乏进步性与理想性,加上选举制度与结构条件的限制,政党体系欠缺新兴进步力量加入,这都对政党政治现有的习性与文化,无法产生较大的冲撞效应。

不过,我国的政党已达到相当建制化的程度,无论在政治参与、提名候选人、利益汇集与表达,以及监督施政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政党的功能并没有失灵。然而,由于政治威权的干扰与渗透,导致公共治理上的制度崩败,政党生态及其运作自然受到腐蚀,无法有效发挥监管与问责职能。

虽然政党的问责能力不尽人意,但选举的民意取向,以及社会运动的能量,依然可以起到制衡作用,仍值得吾人期待。按过去经验,我国没有首相是因为国会不信任案而下台,但因选举失败而被逼退的,却有不少前例,可见涉弊的领袖是否受到制衡,还是取决于民意的最后审判。


潘永强,政治评论作者。

编按:本文原题为《马来西亚政党为什么缺乏问责能力?》,段落略有调整,为林宏祥主编《马来西亚大崩坏:从1MDB看国家制度腐败》一书之一章,获大将出版社授权转载。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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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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