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个人――谈学生权力
近来,国内各大学管理层再次使用白色恐怖手段,干预学生自由思想、结社与公平参选的权利。理大生宣布抵制校园选举,理大副校长朱基菲里闻后表示对此结果“感到欣慰”,一个高等学府的领导人暨学术人员有此识见,令人想起龙应台的《幼稚园大学》――幼稚的掌校者。
掌校者和学术人员反对思想自由,认为思想和研究应该服役于威权和国家机器,乃学府知识社群的堕落。以腐化的、封建的、服从神权的中世纪思维管理大学,令人质疑本地大学能不能在廿一世纪的今日,发挥传播知识和发展知识的功能。
我希望朱基菲里教授不会有自尝苦果的一天,当他研究鹿的时候,教育部长希山慕丁不会说是马;当他研究鹿的斑点何来的时候,首相不会对他说“它是很久很久以前被汉都亚的蜡烛不小心滴到的,这迟钝的鹿滴了好久才醒过来,有趣吧?就是这么简单,你不用研究了”
人人都是自由人
学生在校园的反压迫抗争,其合法性正建立在于每个人本质上都是自由的人,沙特的自由观要求自觉地为自由的目的而介入生活,干预世界。
“这种介入不是为了追求个人的荣誉,也不是为了某种抽象的理想,也不是纯粹为了摆脱忧虑,而是、也仅是为了自己的自由”
在1968年法国学生运动之前,沙特就明确主张:“自由必须靠人的斗争来选择,人的未来是由他的行为的价值创造的。一个人不是别的,只是自我设计,只存在于自我实现的过程中;除了全部行动,除了生命,就什么也不是”
所以,学生(公民)的自由即不是宪法赋予、也不是国家的善意容许,而是赤裸裸来时就有,天生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民主宪制的社会政治结构里,学生(公民)以社会契约的方式让渡了部分权利给国家。宪法就是国家形成时人民的立契,与其说宪法阐明了“赋予”人民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举自由的权利,倒不如说宪法“不得干涉”契约之外的人权。
权力清单
我们的政府在大学生入学前签署AKU JANJI,入校后要学生遵从大专法令,不得违反校园准则(TATATERTIB)。在校园内不得有超过五人的集会,不得携带印刷或复印文件在校园穿行,不得参与、支持或表示同情政党。。。这些绝对是抹杀个人的人身及自由,也同时毁灭大学人文治理、自由开放的精神!
学生反对大专法令,批判大学校方的举措,就应该在自由与立契者的基础上,引申权力清单的概念(BILL OF RIGHTS),反制校方粗暴的、无理的蛮横行为。
“石俊修先生,李发成先生,现在我正式宣布,你们在入读理大后有以下的权利:
1. 言论自由。绝对的批判校方的言论自由,大专法令相违条文自动失效
2. 集会自由。无人数限制的自由,大专法令相违条文自动失效
3. 发表意见的自由。以任何印刷、复印方式发表任何反政府、反校方意见的权力,大专法令相违条文自动失效
4. 参政之自由。参与、支持、倾向和同情政党的权力,大专法令相违条文自动失效
5. 。。。,大专法令相违条文自动失效”
废除大专法令,还我民权
在学生势力弱小、学术人员沉默的情况下,公民社会团体应该挺身支援学生,民间知识分子也不该冷漠对待。公民社会团体有必要成立“影子大学委员会”,为学生宣读“权力清单”,积极资助学生推动废除大专法令,还我民权运动。为了激励校园内的学生争取权力斗争,公民社会应该设立“大专人权奖”,褒扬不屈不挠,不摧眉折腰向威权低头的大专生。这对长远的学生权力的醒觉,有巨大的鼓舞作用。
这不仅仅是学生的自家事,而是所有公民的责任。由于国家机器的权力合法性取自立契者的让渡权力,若国家越权打压部分公民,集体公民有责去纠正、批判受托的合法政权。当社团与个人眼睁睁看着学生受害,膨胀、腐化的权力机关很快就会侵蚀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公民意识的不足将导致民主制陷入危机。
然而,提出废除大专法令,已非新鲜话语,槟州大专毕业生青年协会在成立之初,就曾考虑以“废除大专法令”作为协会的主要斗争目标,这相信也是经历理大辩论队风波的理华人曾经念兹在兹的事。此运动是否能够成行,端视过去的先行者和接踵而来的愤怒青年,在往后的岁月流转中,能否保有《苍蝇》主人翁俄瑞斯特般的铿锵话语:
“因为我是一个人,朱庇特,而每个人都应走自己的道路”
在学生的校园斗争还没有条件牵动社会思潮,兴起波涛万状的运动之前,学生必须与公民社会有实质的结合与互动,在思想、资源和动员能力上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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