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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特约】

希望联盟政府上台后,首要任务之一,是查账。

经过初步计算,财政部长林冠英于5月22日召开记者会,揭露目前的国债已“破兆”,达1兆零873亿令吉。

林冠英的声明,立刻招来前朝首相纳吉的非议。

纳吉于5月23日在面子书撰文,揶揄希望联盟政府“尚未放下在野党心态”,无凭无据便信口开河,发表混淆声明,搅乱金融市场,打击信用评级机构及投资者对国家银行等机构的信心,导致吉隆坡综合指数一夜间应声重挫。

为此,林冠英于5月24日发表文告,解释日前公布的1兆国债,是由财政部各相关部门整合账目而得到的数据,由以下3大类债务组成:

  1. 联邦政府直接举债6868亿令吉
  2. 由于联邦政府担保的举债机构无法还债,政府必须代还的1991亿令吉
  3. 公私合伙项目(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PPP)2014亿令吉

前朝国阵政府,只把上述第(1)类债务,正式纳入官方资产负债表(balance sheet)里。至于第(2)类与第(3)类债务,则巧妙地,以表外融资(off-balance sheet financing)的手段,隐藏了起来,并表示这个做法符合一般国际标准所认可的国债定义。

第(2)类债务,不被国阵政府看成实际负债,只当做或有负债(contingent liabilities)处理,所以不被带入财务报表,而仅以旁述的形式,呈现在财务报表附注(note to financial statements)里。所谓或有负债,就是“端看以后的情况,才决定会不会发生的负债”。

第(3)类债务,就有些古怪,它被包装成政府向私人界“租用”公共设施(诸如学校、宿舍、道路、警局、医院等等)的“租约”。这些交易,与其说是租赁,毋宁说是购买,或者确切些,是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

显然,这些公共设施,是应联邦政府提出的要求,按联邦政府厘定的规格建设,建成后完全仅供联邦政府租用,待租约届满后,所有权也归联邦政府名下。国阵政府就把每个财政年度内,依据这些“租约”缴付的“租金”,简单地列为该财政年度损益表(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里的其中一项营运开支(operating expense)。

6868亿对垒1兆零873亿,我们应该接受哪一方的说辞呢?

我虽然不是专业会计师,但也不算是门外汉,因此本文尝试以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为理据,采用大家都能明白的通俗文字,粗略地探讨这个课题。

一、联邦政府债务担保:稳健主义

所有专业领域,都有一套其从业员必须遵循的规范。这些规范,或以明文规定,或以不明文惯例的形式存在。

会计领域里,有一项以惯例形式存在的规范,称为稳健主义惯例(convention of conservatism),亦称谨慎性教条(doctrine of prudence)。

稳健主义惯例历史悠久,渊远流长,在会计领域影响深远,但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尽管各种定义彼此间是大同小异。

按会计学者布利斯(Bliss)于1924年所下定义,简言之,稳健主义惯例便是“预见所有可能的损失,但不预期任何不确定的收益”(to foresee all possible losses, but don’t expect any uncertain income)。

会计师处理账目时,一旦遇上不确定、模棱两可的状况,不得不从超过一种选项中选择呈现账目的方式,而各选项所主张的预测或论点都有约莫同等的或然率,即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时,稳健主义惯例便要求会计师尽可能选择“报低资产与收益,报高负债与损失”的选项。

你或许感到疑惑,会计学为何会有如此一项隐含悲观色彩的要求呢?

追溯至中世纪欧洲

稳健主义惯例的缘起,大概可追溯至500年前中世纪欧洲的农业社会。

中世纪时,宗教保守主义盛行,科学与人文发展非但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社会商业活动也大幅度萎缩。欧洲的经济,沦为封闭的农业形态,甚至摒弃货币制度,回归到以物易物的原始经济运作模式。生产活动,是在一个个封闭而自贡自足的庄园(manor)里进行。庄园犹如一个村庄,不仅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庄园的土地,由领主拥有,领主把土地分配予农奴耕作。农奴只管耕作与缴税,领主则为农奴提供保护,也执行司法。

当时在英国,有许多庄园,是以“代理”的方式,由领主委托予管家来打理。管家打理庄园,会进行记账。管家记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规划财务与改善经营,而仅仅是基于自保,欲解脱自己的受托责任,以便易于应付领主审查。于是乎,在记账过程中,凡遇到不确定的情况,管家便尽可能,把或许会发生的损失预计在账里,而把无法确定的收入排除在账外。

后来,管家理账的这股风气,吹入了会计的领域。同样身负受托代理责任的会计人员,对庄园管家的做法,似乎颇为欣赏,遂提倡了稳健主义惯例。

到了公元19世纪乃至20世纪初,企业的破产、倒闭、舞弊与争端频生,会计行业感受到强烈的灾难意识,稳健主义惯例被奉为圭臬,获得了最崇高的地位,甚至当稳健主义惯例与其它会计原则相冲时,其它会计原则都得让路。

无可否认,假若不分青红皂白,一味矫枉过正地推崇稳健主义惯例,是可能会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继而误导使用者决策的。在某些情况底下,稳健主义惯例这种刻意的免责手段,与客观性(objectivity)、可靠性(reliability)、可比性(comparability)等等其它会计核心价值,难以兼容。

1929年10月29日,美国纽约华尔街发生史称“黑色星期二” (Black Tuesday)的股市大崩盘,股价泻如黄河流水,掀开了恐怖而漫长的20世纪30年代环球经济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 of the 1930s)的序幕。很快地,商贾长久经营的基业一夜间倒的倒、垮的垮,凄风苦雨瞬间席卷全球,世界经济陷入一片哀鸿遍野,失业率急剧飙升,民不聊生。这个人心惶惶的年代,不幸成为希特勒与法西斯在欧洲崛起的温床,并最终成为间接引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原因。

也就在大萧条期间,会计人员终于意识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取决于投资者持股的信心,而左右投资者信心的最关键因素,其实并非这家公司的资产多寡,而是它让投资者相信的获利能力。所以,原本用意包括协助投资者审慎评估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主义惯例,不幸变成“好心做坏事”。过度刻意报低公司盈利的会计手段,最终可能会“弄假成真”。于是,稳健主义惯例遭到了广泛的鞑伐。

不过,基于上述的弊端,而从此摒弃稳健主义惯例,也不见得是个稳当的做法。商业领域终究充满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会计师终究难逃不时面临两难抉择的窘境。于会计师而言,“报亏而实盈”又终究比“报盈而实亏”所需承受的被起诉风险来得低许多。

为此,会计行业采取了中庸与折衷的立场,稳健主义惯例于是经历了一场自我调适的蜕变,进化为“适度稳健主义惯例”(convention of appropriate conservatism)。

适用于政府债务担保?

本文要探讨,稳健主义惯例,或者适度稳健主义惯例,是否适用于马来西亚联邦政府的债务担保?假若适用,是否意味着,1991亿令吉,应包含在国债定义里?

或许出乎你意料之外,答案其实是显而易见的。

我提一个虚构的例子,以方便说明。假设,A公司因商业来往而欠下B公司一笔债,另外A公司也向C银行借入一笔贷款。A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需在2019年摊还,而C银行发出的贷款,则从2017年开始分期摊还。2018年3月,正当B公司的会计部着手准备,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的当儿,获悉A公司因无法摊还C银行的贷款而被起诉,C银行甚至已启动宣告A公司破产以及被勒令清盘的司法程序。B公司也得知,一旦A公司被清盘,所有无担保债权人(unsecured creditors),包括B公司本身,将分文不得。种种迹象显示,A公司已病入膏肓,破产是迟早的事,就只等法院裁决。

现下,B公司的内部会计师,为了不减低资产负债表里的流动资产数目,试图以“A公司未有倒闭,债务依然合法存在”为由,在账目里保留A公司所欠债务,可行么?诚然,在法律上,内部会计师的说辞,一点也没错。可是,稽查师不会认同。

稳健主义惯例阐明,如A公司这种虽未正式倒债,实则其债务已几乎肯定将化为乌有的情况底下,B公司必须在获知有关状况的当期财务报表里,将债务当作坏账(bad debt)论,进行注销,不得延误。这个例子,有充分的环境证据,支撑稳健主义惯例的应用。

谈及国债时,大家应该先认清楚,虽然林冠英的公布,突然间让举国哗然,那1991亿令吉的担保,却不是由于林冠英的揭发而突然间凭空产生的。大选之前,它一直都存在着,债务也一直都在衍生利息,只不过因前朝粉饰太平,国民被蒙在鼓里罢啦。

既是如此,财政部当可凭过往记录,为每一份担保,向国民逐一阐述充分的环境证据,证明举债的机构确实无法偿债,必须由联邦政府啃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稳健主义惯例获得充分理据,被派上用场,这些迟早须由联邦政府扛上身的债务部分,便不能再被称为联邦政府的“或有”负债,而是“确有”负债,必须名正言顺地被纳入资产负债表了。

这里,得特别厘清一件事:倘若单凭表面的偿还记录来看,所有组成1991亿令吉的债务,没有任何一项是曾出现倒债迹象的。这的确是事实,可是却不能成为挺“或有负债说”的有效论据,盖因政府所签署的担保合约,里头藏有一道辛辣的“交叉违约条款”(cross-default clause)。

所谓交叉违约条款,意思就是“你借了数笔贷款,每份贷款合约皆言明,只要你没有如期偿还其中任何一笔贷款,所有贷款皆可被视为逾期不还,通通以违约后果论处。”政府是断不可能让任何一项所担保的债务,出现倒债现象的。债务到期时,自然要代还,否则,万一触动骨牌效应,那就是崩金山倒玉柱的国难。所以,你看到了,林冠英首日上班时,原本拒绝签署文件,为一马公司偿还1亿4375万令吉的贷款利息,可是,“被晓以大义”之后,不还不还终须还,据称最终是“极不情愿”下,乖乖签了字。

你如果对一马公司丑闻里曲折离奇的故事情节有所耳闻,就应该晓得,好些由财政部担保的一马公司债务,是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诈骗案。所谓投资计划云云,是骗徒费煞苦心表演的大龙凤,并且事前经过慎密筹划与部署,所有步骤在数日之内火速完成。借来的钱,没留在一马公司,却统统进入某某人与某某人的私囊。毋庸赘言,这些担保,全数是联邦政府的确有负债。

至于其它债务担保,希盟政府可聘用专业、独立、有公信力的稽查团队,深入调查举债的相关机构,客观地评估这些机构的剩余资产与偿债能力,再从整体债务中扣除这些机构尚能自行负担的数额,余下确切须由联邦政府偿还的数额,纳入为联邦政府的确有负债。

二、公私合伙项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相比于稳健主义惯例的略带含糊,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17 Leases),则是一项清清楚楚、白纸黑字的国际会计条规。 

国际会计准则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颁布,为全球大约120个国家(包括我国)奉行,目的在于设法统一各国的簿记与会计方法,让各国会计师“讲同一种语言”。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的背后思想,是在会计学里占有很重要地位,所有会计师皆很虔诚地信奉的一个哲学观念,称为实质重于形式教条(doctrine of substance over form)。

你如果想使用一件物品,但没有足够的钱去直接购买,可以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purchase by installments),或者租用(lease),两者皆以合约方式完成。

分期付款合约与租赁合约,在法律意义上,固然有很明显的差别。

分期付款合约是一种买卖交易,它让买家在合约签署后的那一刻,立即得到交易品的所有权(rights of ownership),另一方面,也立即担负起相等于未偿还物价的债务。所有权与债务,是彼此独立,互不干涉的。所有权是绝对的所有权,你假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台电视机,当合约签署完成,电视机到手之后,便完完全全属于你的。你要把电视机送给别人,甚至闹脾气时亲手把它砸了,都悉随尊便,店家是无权干涉的。只有当你不依时偿还期款时,店家才能找你麻烦。

租赁合约是有时限让渡财产使用权的交易,它让承租人在时限内得到交易品的拥有权(rights of possession),但承租人在合约签署后的那一刻,并无欠下出租人任何债务。承租人欠出租人的钱,是按时间累积(accrued by time)的。承租人用了交易品一天,便欠下一天租金;用了一月,便欠下一月租金。在整个租赁合约期限内,交易品的所有权,始终都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不能将交易品送给别人,也不能把它给砸了。

然而,租约这东西嘛,有时候是异常巧妙,颇教人玩味的。这世界上,有许多租赁合约,是“又像租,又像买;又不像租,又不像买”的异类,因为它们让人一时间分不清,究竟是货真价实的租赁合约,还是特意裹上租赁合约外皮伪装,企图乱人耳目的分期付款合约。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所处理的问题,便是这种“四不像”的租赁合约。

四不像租赁合约

四不像租赁合约,并不是什么稀有品,而是司空见惯的东西。不说你或许不知,我们当中很大部分的人,一生中至少会签署一份四不像租赁合约。

我国人民买车,大部分是通过租购(hire purchase)的方式进行。所谓“租购”,不单只字面上意义如此,法律上意义也的确是 “先租后购”。

假设,你以5年期限,60个月期款的租购合约,租购一辆汽车,实情就是:车商把车卖给了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再把车租给你使用,你所付给金融公司的第1至第59期期款,都是租金,唯独最后一期期款,才被默认为你向金融公司把车买过来而付的货款。

法律上的定义是如此,你亲身的感受与体验,却又是另一回事。生平第一次拥车,是教人兴奋的。取车首日,遇到相熟的朋友,难免报个喜讯:“嘿,我买车啦,如今在供车哩!”所谓“供车”,就是“供还车贷”,你心底下的真实感觉是“你向金融公司借贷,然后以所得贷款向车商购车,车买来了,你目前正在摊还贷款”。我猜想,你断不会傻乎乎跟朋友说:“嘿,我租车哩!”对么?

租购,便是“形式上是租,实质上是买”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假如以租购方式购车的,是一家商业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教条,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便硬性规定,这家公司在账目里,必须以“虽则是租,但要当成是买”的手法处理。这家公司必须在资产负债表里,把汽车列为非流动资产(non-current asset),而把尚未清还的期款列为负债(liability)。会计师不被允许单纯地,把每个财政年度内缴付的期款,当做租金,列为损益表里的其中一项营运开支,而完全不触及资产负债表。

租购这种商业行为,始见于19世纪的英国。在我国,它受《1967年租购法令》(Hire Purchase Act 1967)管制,是很统一、很规范的金融工具,租购合约也是法定而划一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皆获得严格的法律保障。以租购形式交易的货品,以高价消费品(consumer goods)为主。

另有一种与租购相似,但合约条文的自由度较高,交易货品以资本货物(capital goods)为主的租赁合约,兴起于20世纪战后的美国,称为融资租赁(finance lease),亦称资本租赁(capital lease)。

由于缔约自由度较高,某一份融资租赁,究竟落在租售光谱上的哪一个位置(即多少巴仙像租,又多少巴仙像售),更难以捉摸。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真正要对付的,便是这玩意儿。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境内出现工业生产过剩。厂家急于清空滞销的资本货物,于是被迫包办诸如分期付款之类的金融服务,吸引买家。然而,仅收取小部分货款之后,即把货品所有权转让予买家,的确造成很大的资金回收风险。于是,脑袋管用的人,遂想到了巧妙利用长期租约,把原本的分期付款,伪装为租赁。

厂家可以自行将货品租予买家,或者厂家将货品以现钱交易卖予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租予买家。老实说,不管是分期付款购买,还是长期租赁,买家的资金流动,以及货品使用上的真实体验,是压根儿没有差别的。唯一有意义的差别,是长期租约成功将货品所有权,保留在卖家手上,直至把资金全数回收为止。

相较于租购,融资租赁之所以有较高的自由度,在于它不受法定划一租约格式的约束,租约条款是按照双方磋商的结果厘定。

租购合约强制规定买家必须先付出首付(down payment),余额分期摊还;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融资,不必有首付,买家可以在未付分文之下签署租约,开始租用货品。

租购合约默认最后期款为货款,所以合约届满时,货品所有权自然归买家;融资租赁允许双方就货品所有权磋商,合约届满时,买家有可能被赋予以象征式价格购买货品的选择权,也可能没有这样的选择权,而让货品所有权始终都保留在卖家手上。(当然,要是买家没有选择权,待合约届满时,双方仍然有自由,针对货品所有权的去向,另行磋商,可是那只能算是另一笔交易,与原本的融资租赁合约无关了。)

非融资租赁的一般租约,会计术语称之为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

试想想,假如一份融资租赁的合约,既没有要求首付,亦没有赋予承租人购买货品的选择权,那么它看起来,便是彻头彻尾的租赁,与一般的经营租赁比较,能有一丝差别么?这是融资租赁的诡异之处。

这件事情,国际会计条规,是怎么看待呢?

分别嘛,始终是有的……关键点,仍旧是实质重于形式教条。

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断定一宗租赁交易是否属于融资租赁,采用的试金石,不是端看有没有首付,也不是端看最终有没有购买货品的选择权,而是着重于承租人的真实体验。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对融资租赁的诠释,凡同时把几乎全部伴随所有权而来的风险与报酬,转移至承租人身上的租赁,即被界定为融资租赁;其余不符合此条件的租赁,即被界定为经营租赁。(A lease is classified as a finance lease if it transfers substantially all the risks and rewards incident to ownership. All other leases are classified as operating leases.)

用最白的口语跟你解释,就是“假如出租物带给主人的坏处和好处,几乎通通都被你给拿去了,那么,你便是买,不是租。”

一宗租赁交易,一旦被界定为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会计学里的真实身份,是买家,会计方法是把非流动资产与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逐年折旧,负债逐年摊还;反之,若被界定为经营租赁,承租人的真实身份,是承租人,会计方法是逐年把所付租金,列为损益表里的营运开支。

前朝不当融资租赁处理

前朝政府总值2014亿令吉的所谓公私合伙项目,据说主要包含联邦政府向私人界长期租用公共设施而缴付的租金,以及私人界承包维修这些公共设施而向联邦政府收取的合约维修费。

就以上描述,我们可以做以下分析:

  1. 租约期间,联邦政府得单方面承担公共设施的所有维修费,所以,伴随所有权而来的风险,被转移到了联邦政府身上。
  2. 公共设施是高度贴合联邦政府的需求,严格按联邦政府厘定的规格而度身定制的资本货物,私人界无法自用(或者说,私人界无合法地位自用),使用者只能是联邦政府,所以,伴随所有权而来的报酬,也被转移到了联邦政府身上。

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论定:所谓公私合伙项目,实际上就是不折不扣、如假包换的融资租赁。

前朝政府硬把融资租赁,当作经营租赁,在账目里以经营租赁的会计方法处理。

然后,咱们英明的前首相纳吉,就一股脑傻乎乎跟全世界说:“嘿,瞧,我租学校哩!我租宿舍哩!我租道路哩!我租警局哩!我租医院哩!我租…..”呜呼,全世界除了无言,还是无言…..

纵然界定了公私合伙项目为融资租赁,事情还没完毕。2014亿令吉,并不能全数被当成目前的国债。这数目里头,掺有两份水分,第一是合约维修费,第二是利息,必须沥干。

合约维修费(假若真有维修,不是刻意在合约里巧立名目,向政府诈财),不应是资产负债表里的负债,而应当是损益表里的营运开支。在缔约时,联邦政府并没有欠下任何合约维修费。联邦政府缴付合约维修费的责任,是随私人界承包商每日提供保修服务,而按时间累积的。联邦政府在某个财政年度内,应当支付的合约维修费,是付还那个财政年度内接受的保修服务。倘若私人界承包商中断保修服务,合约维修费也就戈然而止,往后无需再付费。

假如公私合伙项目的合约条款,不曾明示,联邦政府应支付的款项,其中多少乃属于所谓的“租金”,多少属于合约维修费,希盟政府则应当参考类似合约的市价,推敲出合理的合约维修费,从总数中扣除,得到 “真正的租金”的数目。

这“租金”的数额,仍然不等同于联邦政府的负债,必须再进行折扣,剔除利息成分。

计算定期存款现值

公私合伙项目的“租金”,是由联邦政府以多年期限(比如30年),定时定期支付的。定时定期支付的款项,在金融会计学里的名称,是定期付款(periodic payments)。

一项以定期付款方式付还的债务,有其特点。我们不能单纯把每期付款数额之总和,当做债务的总数,因为我们社会里的金融体系,有“利息”这一回事存在。真正的债务总数,或称本金(principal),必须以计算定期付款的现值(present value of periodic payments)求得。

为方便解释“定期付款的现值”,且容我再提一个虚构的例子。假设,现在国内银行与金融公司提供的定期存款年利率,是4%。你欠别人三笔债:必须在今日还A君1000令吉;必须在一年后还B君1000令吉;必须在两年后还C君1000令吉。

你或许认为,自己如今身负3000令吉的债务。乍眼看来,事情就这么简单。可实际上,这个概念,是错的。

你欠A君的债务,在目前的确是1000令吉;然而,欠B君以及C君的债务,在目前只不过分别为961令吉54仙以及924令吉56仙而已。你目前只需准备2886令吉,就完全足以清还所有债务。方法有二。

方法一,你现下立刻把1000令吉还给A君,余下的1886令吉,放入银行,做成两份定期存款,一份961令吉54仙,为期一年,另一份924令吉56仙,为期两年。过后,你便不用再做些什么,也不用再烦恼了。在复利(compound interest)(广东人说的“利撘利,利息好和味”)作用之下,一年之后,你自然会有1000令吉还B君;两年之后,也会有1000令吉还C君。

方法二,你干脆现下立刻把1000令吉还给A君,961令吉54仙还给B君,924令吉56仙还给C君,他们也都会欣然接受。B君过后把961令吉54仙放入银行,一年后自然有1000令吉到手。C君把924令吉56仙放入银行,两年后也自然有1000令吉到手。

所以,较为科学的说法,你目前的债务总数,是2886令吉,非3000令吉。2886令吉,就是3期各为1000令吉之定期付款的现值。清楚么?

由于公私合伙项目的合约,被伪装为租约,合约里大抵不会出现诸如“本金”、“利息”、“年利率”之类的字眼。希盟政府若要演算出定期付款的现值,首先得择定一个合理的年利率,作为演算基础。

假如前朝政府不以融资租赁的手段,进行公私合伙项目,替代方案自然是举债完成这些公共设施的发展项目。因此,我认为合理的年利率,应当是从现有国债中,演算出能够大体反映混合贷款成本的加权平均利率(weighted average interest rate)。

“加权平均值”,是考虑到每个组成平均值的数值,对于平均值的贡献不相等,而把每个数值彼此相对的重要性,纳入方程式中,运算出的平均值。假设,你目前手持两份定期存款:第一份母金1万令吉,为期一年,利率6%;第二份母金1000令吉,为期一年,利率4%。由于第一份定期存款的母金,为第二份的10倍,6%利率产生利息的影响力,也就比4%利率的影响力强10倍。因此,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法,是(6% X 10/11)+(4% X 1/11),即5.82%。假如两份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同,我们亦能作相应调整,将两者期限的相对重要性,纳入计算法中。

按以上说明,从公私合伙项目的租金流中,演算出定期付款的现值,就能正式纳入资产负债表,列为目前的国债。

在此且顺带一提,目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所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13日,颁布了新的租赁准则,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16 Leases),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新准则适用于所有始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的财政年度。

相较于其前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对承租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新准则要求,在所有租赁期超过12个月的租赁(除非租赁资产的价值很低),即无论是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情况里,承租人皆必须在资产负债表,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right-of-use asset),以及一项“租赁负债”(lease liability)。使用权资产,代表承租人所享有的相关资产使用权的价值;租赁负债,则代表承租人所负有的支付租赁款的义务。

这意味着,不管喜欢与否,2019年过后,所谓的公私合伙项目,将被强制规定,必须被列为资产负债表里的资产与负债,再也容不得你耍表外融资这路把戏了。

总结

我们看事情,如果要看得通,看得透,起码得认清事情的本质,不要让无关痛痒,或等闲次要的枝节扰乱了思路,偏移了焦点。

林冠英甫上任便公布国债这回事,本质是什么呢?

显而易见,林冠英不是在作学术探讨,不是向金融市场报告,也不是向国内外投资者喊话。他的唯一用意,是向国民坦告,目前马来西亚政府身负多少需要从国库取钱偿还的债务,以便国民了解,新政府施政时,面对的财务限制。

所以,“需要从国库取钱偿还”,是唯一重点。举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穆迪…..等等这类什么跟什么,东南西北,有的没的,统统是无关痛痒、等闲次要的枝节。

这些国际金融组织,自然有它们对国债的官方定义,作为一般情况下的通用指南,特殊情况则未必适用。

假设,政府推行一项国民关爱计划,为孤老提供免费食物与其它生活援助。为此,国民关爱计划的章程,为“孤老”作了以下定义:“年逾60岁,无儿女。”计划开跑了,社会福利局收到一份叫人为难的申请。申请人是一位蜗居在吉隆坡市郊贫民区的老翁。老翁早年丧妻,孤苦伶仃,家徒四壁,平日靠捡破烂勉强维生。问题在于,老翁其实有一名儿子,只不过这名儿子,不折不扣乃是香港人口中的“不如一旧叉烧”的不肖子,不单把老翁的棺材本偷了个干净,还惹上高利贷。你说,政府是否应该严守章程,以老翁不符合官方“孤老”定义为由,驳回申请?

政府为国民关爱计划订下“孤老”定义,作为公平审批申请的准绳,乃合情合理的。在一般情况下,有儿女,代表有亲人奉养,本是天经地义的道理。假如在社会中,不肖子成为一个常态,那么我们身处的社会,无疑是一个荒腔走板、颓废不堪的社会。

国际金融组织为国债订下官方定义,作为撰写与发布报告的准绳,也是合情合理的。在一般情况下,获得堂堂国家政府担保的,必然是堂堂正正的组织。假如为一马公司这类贼组织作担保,成为一个常态,那么我们身处的国家,也无疑是一个荒腔走板、颓废不堪的国家。

摸清了事情的本质,我们就应该明白,不管稳健主义惯例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是否存在,也不管国际金融组织如何定义国债,国库得负担的债务,不会有丝毫差别,那是绝对远远不止6868亿令吉的一个数字。

只是,我仍希望能针对纳吉的说辞,作正面反击,所以才在本文中,引用会计准则为立论点。

本文的主旨,在于尝试为大家证明,国贼拿国际金融组织做挡箭牌,实在不怎么高明。说穿了,那只不过是企图瞒天过海,混淆视听的小伎俩。倘若前朝政府有认真依循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做账,目前以表外方式处理的那两个项目,本就应该被摆入资产负债表里,呈报为确有的负债,如此一来,也会包含在国际金融组织定义的国债里。

目前的国债,大抵会对今后几个年度的中央政府财政预算案,构成大幅度的负面影响。有鉴于此,提炼并公布一个明确而符合科学的国债数字,让国民了解透彻,是值得政府考虑的一件事。在目前电脑时代,这算不得一件艰难的工作。

诸如“政府代一马还债,但也接收其资产,讲事情莫要只讲一半”、“骗得了人民,骗不了专家”…..之类叽叽呱呱的噪音,听了很烦人,能让制造噪音者闭嘴,最好不过。


区景棠,马来亚大学会计系毕业生,曾任职于民主行动党全国总部。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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