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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文化用语的粉丝,源自英文Fan,粤语发Fancy音,再转汉语谐音。一般意指影迷或歌迷,后也通用指称志同道合的一群;迷者各自筹组的社群则称粉都(Fandom)。

既属迷途,举手投足正当与否、正当与否、适度与否,似乎相对不在理性考虑范围以内。就程度言,粉丝更有惊艳、仰慕、沉迷和狂热之别;顾名思义,可见粉丝本质为何。

粉丝的两个属性

借潘永强的《粉丝社会还是公民社会?》的论述,粉丝属性至少有二:

一、粉丝无坚定核心理念与价值粉丝作为一股社会现象,不应忽略他们也是一个宠大兼有潜力的群体,同样有能力提出明确诉求、可以被组织、被动员、被赋于集体行动的目标。

二、粉丝往往只是散乱与偶发性的聚合,并无坚定和持久的核心理念与价值,对长期的努力目标难以进行对话和思辩,遑论有所承诺。英文中fan不只是指电影、球类的“迷哥",还有鼓动煽风之意,此字根延伸出的fanatic,则是指狂热的、着迷的意思。

粉丝亦可转型为公民社会中坚

另外一个属性,或是粉丝效忠的对象往往以偶像为主导:粉在,丝在;粉亡,丝亡。公民社会的中心则建于信仰,无关人事的去留;只要信仰的粉质继续存在,丝可来可去。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粉丝可能转化、升级或者沦落,成为另一个层次的部落。例如,粉丝可以转型为公民社会的中坚。与此同时,两者之间,身份亦有兼容的可能:一个人可以同时是粉丝,而且兼为公民。

举一个例子说,我到彭加兰巴西州议席补选拉票的时候,我行使的是我的公民任务。到了夜晚,我到场为玛威演唱会尖叫喧嚣,我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粉丝一族。

潘永强的文章,按我理解,并无否定这些。他提出其中一道问题乃是:“粉丝是否能等同于公民?”

尽管粉丝和公民两者“同样有能力提出明确诉求、可以被组织、被动员、被赋于集体行动的目标”,基于永强察及这次保台连署与声援校园民主有所不同,他认为大家不要把粉丝误以为是公民。

我不认为潘永强的这个观点存有任何谬误。反之,如果粉丝就是公民,蔡依林粉丝是否等同蔡依林公民,马来西亚公民即为马来西亚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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