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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迪案》:应确认“民事法至上”的世俗法律制度(一)

文:杨培根

我国最近发生了一起轰动遐迩的“抢尸”案。这是近年來发生多宗抢尸案中引起大家特別注意的一宗。为什么会接二连三发生这类案件呢?这是值得令人省思的严重问题。

1)我国世俗法律制度乃历史产物

自从我国独立后,实施宪制民主制度以來,从历史和法律角度來看,民事法庭至上是无庸置疑的。

这就是说,民事法庭的权限超越宗教法庭的权限。民事法庭的判定,超越宗教法庭的判決。民事法与宗教法两者之间产生沖突时,民事法必然超越宗教法。这点有其历史和法律根榞的。

我国民事法至上,不是宗教法至上。这点,在1988年,我国法律诠释的最高权威--最高法院–早已在一个五司会审的重要判例中,确立了。

当时,最高法院五司会审,而不是三司会审,这点就可证明,最高法院是如何重视有关案件的裁決。

然而,近年來,民事法庭对宪法条文的诠释,似乎忽略了这个判例所确立的主要原则,因而对有关法律条文作了极其狹隘的诠释。结果,宗教法庭似乎超越了民事法庭,违反了“民事法至上”的精神。这就令人担忧,我国是不是正在逆转历史,滑向“宗教法庭至上”,违反我国法律和历史发展的道路?

最近,抢夺登山英雄姆迪遗体的不幸事件,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2)《姆迪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究竟在《姆迪案》这个不寻常的案件中,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引起这么多人关注,尤其是非伊斯兰宗教团体,更感到不安而密切关注。他们甚至采取具体行动,表达他们对这案例裁決的不滿。他们认为,我国个人宗教自由的基本人权,受到了严重的侵蚀。

《姆迪案》轰动国內外,那是因为这案件凸显了我国宗教法与民事法之间的矛盾。这个矛盾引起各界,尤其是宗教界的不安,那是能够理解的。

《姆迪案》的案情:

一直都在紧密跟进案情发展的律师(各宗教联合团体的代表律师)山姆卡。对这案件审讯过程,作了详尽的报道。根据他的报道,案情如下:

i.姆迪的生活背景

姆迪是一名陸军部队的军官。他是成功攀登世界最高峰--埃富勒斯山的大马队的成员之一。因此,生前他被人称呼民族英雄。卡莉亚玛,在10年前(1995)和他结为夫妻。他们都是兴都教徒。婚后,有了一个孩子,现年9岁。

不幸的是,婚后3年(1998),他在部队的一次意外事故中,变得半身不遂。从此,以轮椅代步。更不幸的是,今年11月,他从轮椅上不慎跌倒在地,头部受伤,一直處于昏迷不醒的狀态。自此,他从沒恢复过知觉。今年12月20日与世长辞。

在他昏迷不醒期间,一名陸军少校突然通知姆迪夫人,说姆迪已皈依伊斯兰教,成为一名穆斯林。他的遗体將依照伊斯兰教仪式下葬。姆迪一死,回教事务理事会官员,就赶到医院要领取尸体。

姆迪夫人当然反对。于是,医院主管医生決定,除非出示法庭令,证明死者的宗教身份,不然,他不允许任何人领取姆迪的遗体。

大约10天前,12月21日,卡莉亚玛入禀高庭,要求宣判:她先夫是兴都教徒。因此,他的遗体应按照兴都教仪式,入土为安。

ii.各种迹象证明:生前是兴都教徒

姆迪夫人列举了许多事实,证明她先夫信仰的是兴都教,不是伊斯兰教。她所提出的证据包括:姆迪生前从未告诉他家人或亲朋戚友,他已皈依伊斯兰教;他一生中,只把自己当作是兴都教徒,过的是兴都教徒的生活。

另一个事实是:军方从未宣布他已皈依伊斯兰教,他的军人身份证沒有穆斯林的名字,从未沒注明他已改換宗教信仰。

他常到印度庙去,额头也点上象征兴都教徒的“圣灰”;今年1月,他还参加过黑风洞的大宝森庆典,手捧盛奶的大瓷罐,头发也剃了。他坐着轮椅,被人从山脚下,抬上256个梯阶。

在他还沒陷入昏迷狀态前,在今年10月31日TV3电视访谈中,暢谈他如何庆祝兴都屠妖节;他平时喜吃猪肉,喝酒,从沒接受割礼。亲朋戚友也从未见他参与过任何伊斯兰教课程。

如果他确曾皈依伊斯兰教的话,那肯定不是自愿的,因为自从他半身不遂以后,他精神狀态欠佳,已无法集中精神做事。例如,他很健忘。去年,有一次,他无法辨认回家的路,得要靠他人帶他回家。

由于事态紧迫,高庭決定在8天內聆听姆迪遗孀的申请。后來,又提前2天,于12月27日审理。

iii.回教法庭“先声夺人”

可是,就在一星期前,12月22日,在未照会登山英雄的至亲(姆迪夫人)的情況下,回教事务理事会抢先一步,向吉隆坡回教法庭提出申请,宣判:姆迪已信奉伊斯兰教,他的遗体必须按照伊斯兰教仪式下葬。

回教法庭快就批准了这项申请,下令医院当局把姆迪遗体移交给回教事务理事会處理,还下令警方协助完成这项任务。

姆迪遗孀对这突如其來的事件,毫不知情,因为回教法庭完全沒照会或通知她。她也沒接到她先夫已皈依伊斯兰教的证件。

马新社则报道说,姆迪已在去年10月11日,就已皈依伊斯兰教了。这个消息的來源是大马武裝部队今年(2005)3月8日所提供的。改換宗教的注冊,到了几个月前(今年5月)才进行。但是,有关文件至今还无法查证。

高庭承审法官是拿督劳勿士.沙立夫。在审判过程中,姆迪遗孀代表律师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证明姆迪已皈依伊斯兰教。然而,回教事务理事会和政府一口咬定,不必出示证件。

理由是,回教法庭已作出判定,姆迪已皈依伊斯兰教,高庭无权置疑回教法庭的判定。也就是说,回教法庭说了算,不需要在高庭再出示他皈依伊斯兰教的证件。

但是,姆迪遗孀又无权到回教法庭去讨个公道,因为她不是穆斯林,就不能向回教法庭提出任何申请。另一方面,她又不能在民事高庭,对回教法庭的判定提出挑战。

iv.姆迪夫人“有寃无處伸”

这等于说,她虽然有寃情,但是,却沒有任何法律途径,可爭取补救办法。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也确认了这一点时强调,姆迪夫人沒有其他的法律补救办法了!这真是“有寃无處伸”。这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异乎寻常的现象。針对这点,法律界颇有微言。

案件审理后的第二天,高庭法官就宣读判词:确认姆迪遗孀败诉。这就是说,登山英雄的遗体应由回教事务理事会领取,根据伊斯兰教仪式,下葬于回教墓地。高庭法官所提出的理由是:民事法庭无权审查或否定回教法庭已作出的判決。

姆迪遗孀代表律师准备上诉,故向高庭申请暂缓执行庭令。政府律师提出反对。高庭裁定:不批准其申请。当天下午,登山英雄遗体就下葬于回教墓地。

3.各界反应

这个判词引起各界不同的反应。但总的趋势是:大家对这判词有很大的意见。

i.兴都教组织

兴都教组织对高庭判词表示失望。它认为,现行法律保护穆斯林,多过于非穆斯林。非穆斯林所得到的保护少得可怜。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应慎重考虑,检讨现有法律,多关注非穆斯林社群的权益和福利。

兴都组织建议,为了避免“抢尸事件”重演,应该修正现有法律。如果有人皈依伊斯兰教,当局应即刻通知他家属。这么一來,在出殡日,或临死时,他家属才不至于对突如其來的事件感到震惊不已。

同时,应有法律条文规定,那些皈依伊斯兰教的人士,可根据简单的程序,回归他们原有的宗教,不必到法庭去申请。

改換宗教信仰时,有关人士应为他的家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目前的法律,可能给他家庭帶來艰难困苦。所以,现有法律是不合理的。有关当局应考虑,为各社群提出合理和公平的解決办法。

ii. “回教法律师协会”的看法

回教法律师协会领导人默哈末。布洛,針对回教法庭的裁定,也对高庭判词有议异。他提出了中肯的看法。他认为,联邦自辖区回教理事会不应该向回教法庭单方面申请,宣判姆迪是一名穆斯林。宗教当局不通知姆迪家属,那是一项失误,因为这使到伊斯兰教的名誉受损,增添了一丝不光彩。

这名执业长达23年的资深律师说,为了表示尊重死者家属,宗教当局理应事先照会他们。“显然,当局选择了狹隘的诠释,认为非穆斯林不能出席回教法庭的审讯。”

“宗教当局唯一的证据是,姆迪生前已改奉伊斯兰教。可是,辩方已提出证据证明,虽然他已皈依伊斯兰教,但是,他已乖离了教义。这不是意味着,他是一个叛教者,不再是穆斯林了?”

“我认为,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他是一名叛教者,(回教法庭的)決定可能是不同的。”

“我们应该了解到,我们的举措会给伊斯兰教帶來不光彩的形象。其实,伊斯兰教是能为大家伸张正义的宗教。然而,沒有经过深思熟虑的举措,则会引起他人对这宗教的錯误观念。”

非穆斯林可出庭讨公道

針对所谓非穆斯林不可在回教法庭,出庭讨回公道事,他有不同的看法。他说,如果非穆斯林愿意受制于回教法庭的权限,他可以出庭讨回公道。历史已证明,非教徒可以在回教法庭上出庭。”

他说,虽然回教法并沒有明文规定,非教徒可出庭讨取公道,但是,“回教法庭为伸张正义具有无限权力。难道只有穆斯林才能伸张正义吗?”他不以为然。“我国对伊斯兰教和回教法所作出的狹隘诠释,使非教徒不敢期求回教法庭,伸张正义。”

iii.敦苏菲安往事

这起“抢尸案”勾起了一名周姓的资深律师的回忆。她想起我国著名的已故前最高法院院长敦苏菲安。他爱妻波妮去世,沒料到宗教当局给他帶來极大的困境。

敦苏菲安强烈反对宗教当局,指他的亡妻是个穆斯林。他坚持他的爱妻生前是个基督教徒,从來未皈依伊斯兰教。

他自己比谁都清楚,因为他们生前是一对非常恩爱的夫妻。他们之间无所不谈,所以,他们之间不可能缺乏沟通。因此,如果她确曾皈依伊斯兰教,他爱妻不可能不告诉他。

为了安葬她爱妻,他在太平间等候了几个小时。他一直坚持他沒搞錯。他深信,他被剥夺了合法权利,因为他不能按照他爱妻的宗教信仰办理丧事。最后,他決定不参加他亡妻的葬礼。他被迫采取这项行动,表示强烈抗议。也可以看出,他对原则是多么执著。

iv.政党的反应

令人不解的是,执政党,除了巫统政府首长以外,其他成员党对这重要事件噤若寒蝉,似乎未表明他们对这件事的态度。倒是几乎所有的反对党都各抒已见,表示不同意高庭的判決。

其中一个反对党表达看法时强调:

“我国应该只有一种法律制度。我们不能有两种法律制度,因为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一个基本人权的概念是:民主政府必须保障宗教自由和信仰,法律应给予同等保护,以及正义得以伸张的制度。”

“《联邦宪法》第121(1A)规定:和伊斯兰教有关的一切事务,必须由回教法庭來處理。这已制造了一种不寻常的局面: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纷爭,已不能在任何法庭,获得法律上的解決。这是因为法庭操作似乎根基于宗教信仰,而不能实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

有些反对党认为,高庭判词已给伊斯兰教抹黑。有的认为,应修改相关法律,维护宗教自由这个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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