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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闹得举国轰动的威省新中学校事件,涉及的核心问题至少有三:第一、现有地段的合法拥有权属谁?第二、新中迁校过程可曾获得合理处置?第三、发展商逼迁手法是否合乎人情?

近月中文媒体的报道,关怀的投注倾向集焦反映第三个提问。林林种种完全不近东方人情的不可思议言论,乃至彻底远离礼仪社会所倡导之粗暴镜头,这段日子想必大家耳目能详。我的感受和新中家长与天下民众想法一样,这里无须画蛇添足。

借用2005年1月7日《东方日报》A2版报道,发展商的轻举妄动展现的不仅是“不关心学生安全”,依我浅见,而且蛮横无情地将为所欲为放在法律之上:为什么他们无视校方可以将申诉提呈高庭,并且不理高庭可能发出甚至与先前庭令相反的指示,不顾一切马上在第一时间动手拆校?

第二个问题,1月6日新中董事部严正发表声明,透露部分玄机所在:三年前发展商“献地”以后,校方迟迟无法动工,实非我方存心拖延;关键在于彼等多番“追问新校地的状况,却毫无下文”。

根据董事长黄旭宽先生发布的记录,早在2003年5月8日校方开始去函当时的槟州副首席部长希米尔,跟进希米尔与发展商二造之间在2002年11月23日所签订协议的承诺。

按照这个既定协议,发展商曾经同意献予新中华小(远低于规划标准规定的)26000平方尺,政府则另外辅助30万令吉专供建校之用。唯待新校舍落成以后,新中自将撤出原址,让路发展商。

可惜既经书信来往之后,苦等多年并无结果。事情直到2005年8月17日,学校这才得到土地局来信,通知院方着手正式申请新校地。以后演变一发不可收拾众所共睹,然则细思未免可见蹊跷之处。

首先,从2002年11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算起,直到2005年12月,为时长达三年有余;何以新中学校建校工程最终迟迟不能开始顺利动工,即使后来请出槟州首席部长见证动土礼,一样无功而返?

其次,发展商献地新中华小26000平方尺,原属《国家土地法典》以及《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下所(可以即便不是必然)发出指示的一部分;为何不能迅速具体落实之?

何况语云:“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对发展商而论,此言最是真确。一寸光阴除了一寸金,另加一寸利息。思前想后,37个月以来全无一点动静,其中的合理性毕竟何在?

回到第一个问题,《独立媒体在线》记者林宏祥君在 〈新中事件:母语教育运动的悲剧〉 的报道查得新中校地原属租借,每月地租为马币50元,1996年印裔业主变卖于发展商。间中相关枝节纠缠,经交公庭不日审讯;本文自然不便置评。

我仅在这里点出这个问题而非评论法律的问题,在于希冀民间因此见微知著,趁此似乎绝非个案的前科,向杜乾焕博士领导的槟州华文教育工委会思齐,加速精确地调查我邦究竟还有几许华校土地,类同新中校地?

我们粗略加以归类,自可知道现行津贴或半津贴的华教校地可能至少有五种之别:一、永久地契;二、租赁地契(30年、60年、66年、90年或99年不等);三、临时租赁地契;四、(以合约方式)承租于人;五,先辈口头默许下的租地。

尽管相信泰半华校拥有永久地契,根据林廷辉和方天养二君合著的《马来西亚新村迈向新旅程》(2005)之统计,可知租赁地契以及临时租赁地契亦多见于国内现存450新村之中。若新中以合约方式承租或者寄养于第三者分布和数量不详。

无论如何,地契的种类并非决定华教课题急缓轻重的唯一准绳,虽然承租之地相对潜在更大的危机和风险。我们应当留意,历经《1991年土地征用(修正)法令》,就算董事手中握有永久地契,也不意味校身从此绝对安全。

实际上,影响校地的存亡,微妙实是校地的地理位置:位居发展中心或者越是临近发展一带,因为天下发展商垂涎三尺,则最快面对让出的压力。晚近多处发展蓝图先后纷纷提出迁出城市华小的主张,足以说明这点。

纵观这些脉络,在于我一直深信发展商本来就是发展商,我对发展商的果然无情最不关心。但是,如何建立建校和迁校的合理制度,以及确保校地的合法拥有权,应该才是议题重心。

关系制度的建构,董总研究员沈天奇君经有扎实佳论多篇,请予参考至盼。至若校地之事,前因白小事故请教退休大法官佘锦成前辈,先生建议成立注册非盈利公司以对;利害如何,大家不妨群起思之。

至少想想为何槟威华校董联会主席杨云贵前辈要以此为全国各华小的前车之鉴,全劝请大家“不要轻易相信政治人物和发展商的甜言蜜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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