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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轮替未必带来转型正义

【人权节特辑】

马来西亚关于转型正义的讨论,是2008年大选后,因当时执政的国阵受到重挫,民主转型的契机展现曙光时,才开始掀起微弱的关注。十年之后,当我国终于实现政党轮替时,转型正义的概念自然再度出现。

转型正义通常是指一个社会在民主转型之后,对过去威权独裁体制的政治压迫,以及因而导致的社会不公义,所展开的善后纠错、补偿和还原真相的工作。这包括追究、记录加害者之行为,也对受害者釆取赔偿、纪念等事宜。

但是,转型正义之讨论与处理,与当前马来西亚的情境是否吻合,或多大程度上适合于我国的脉络,可能更需要我们的关注和审视。

未竟的政治转型

首先,马来西亚虽然在2018年出现政党轮替,但不等同于政治转型已经完成。事实上,政权虽然易手,但体制结构和社经制度并没有马上调整,政治上的改革工程犹待展开。在民主体制尚未巩固、国民思维仍然保守的时刻,社会集体其实对转型正义尚未建立共识。

在马来西亚族群分歧的情境下,许多转型正义的议题势必涉及身份认同,还有历史记忆。若在政党轮替初期,立即掀动转型正义的议程,区分谁的正义,谁在加害,或会进一步招致历史和认同的对抗,危及民主巩固的进程。届时,社会既有的利益分歧不只无从整合,反而扩大族群间的张力与撕裂。

通常政党轮替后新兴政权的优先顺序,应是先确保有利于民主巩固的体制改革。在政治转型大致底定之际,才有条件营造共识,对正义进行究责与抚平。

不过,转型正义一般上多发生于前共党政权和前军事威权,如在前苏联、东欧、南美和台韩等地。这些国家在独裁政体下,经历过有组织性的国家暴力,如军事镇压、白色恐怖、人权迫害、特务侦察等制度性的政治压迫。

非制度性国家暴力

但是马来西亚在政党轮替前,虽然存有国家政权带来的社会不义和人权自由问题,却与上述的共党极权或军事独裁留下的制度性暴力,是有性质上和程度上的差别。即使在巫统一党独大的时期,我国仍有定期选举、合法反对党和一定程度的民间社会,在政治学上属于威权民主类型。因此,在追究过去的历史和伤害时,必需在认识上和定性上,有所甄别和厘清,而非将不同个案全盘归纳在转型正义的概念中。

五一三族群冲突的起因和过程,以及冷战时期对左翼的镇压,带有政治压迫和人权侵害,应在转型正义的原则下,调查真相,还原历史,弥补受害者的伤害。

但有些事件却属于政治范畴内的角力,如林连玉被褫夺公民权,是语文与教育政策的抗争结果。另外,有些案例属于政治人物和政府机构的滥权、失控所造成,如赵明福、阿旦杜阿、社运与宗教人士失踪,以及扣留营死亡案件。

他们的生命与人权受到迫害,是不同权力体制的滥权和缺乏监督所致,既出于不同动机,亦有执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的原因,政党轮替后应着力重新调查,但这类事件不属于系统性的国家暴力。

对上述不同案例的讨论,旨在指出,转型正义是有特定指涉与意涵的概念,需符合一定的历史与环境条件。当我们借鉴国际上有关转型正义的讨论时,也要谨慎区别,切勿将执法机关的滥权偏私,与体制上系统性的长期政治压迫,混为一谈。

协商式转型的局限

最后,政治转型的过程和路径,亦会影响往后的转型正义如何开展。马来西亚在2018年的政党轮替,不像东欧和南欧国家一般跟过去完全断裂,产生一个与以往历史截然不同的民主政权。希望联盟与马哈迪的前巫统势力结盟,导致我国的民主转型是协商式的转型。

这种协商式转型,是旧权贵与长期抗争的反对党,透过协议与和解而达成政党轮替,但这种结盟虽冲击最大卻格局保守。反对运动跟在朝力量结盟,导致保守力量没有彻底退出政治舞台,加上政党轮替后政经结构仍无法与过去彻底断绝,可能加害者或滥权者继续留在政治上,如果还没有共识的话,追究责任极易引致保守力量反扑。

换言之,政党轮替未必带来转型正义,而对公义和不公的究责和补偿,是一个需要耐心与细腻的重大社会和解,宜审慎处理,避免掀起更大的仇恨与对立。


潘永強,现任南方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助理教授兼通识教育中心主任,同时担任马来西亚华社研究中心董事。

编按:本文为“人权周特辑”文章,由隆雪华堂青年团及民权委员会供稿,以配合12月举行之“转型正义—2019年人权周系列活动”。

小标为本刊所加,段落有所调整。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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