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天奇(董总资讯局研究员)
今年2月开始发生的“董校风波”事件引起广大华社的高度关注。华社尤其关注华小董事会主权长期被教育部官员剥夺的严重性,以及发生在华小校园里的各种教育偏差和滥权舞弊行为。
2006年3月18日,董总、教总和全国校长职工会代表,针对“华小董事会主权课题”举行交流会,达致四点共识。根据四点共识由董教总成立的专案小组,在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后,草拟了《华小管理机制指南》。5月5日,董总与教总联席会议修订和接纳了这份指南。接着于5月7日,董总各州属会第72次联席会议接纳并公布该指南。
据了解,董教总专案小组在草拟《华小管理机制指南》过程中,已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财务专家、学校三机构成员和多位校长的意见。《华小管理机制指南》至今还未定稿,因此各方面包括华团、文教团体,华小三机构成员、校长、教师和公众人士,都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董教总专案小组提供意见。《华小管理机制指南》可在董教总网页(www.djz.edu.my)参阅。董教总专案小组将针对有关意见进行探讨及修订指南。相信董教总随后将委派代表团与教育部磋商以落实《华小管理机制指南》。
在整个“董校风波”的事态发展过程中,有多方面人士通过各种方法,似乎要阻止《华小管理机制指南》的落实。他们指责《华小管理机制指南》违反教育法令和难以落实。为什么有些人表面上说认同华小董事会主权,可是背后却不认同董事会主权?一些人甚至还想方设法破坏“华小董事觉醒运动”,似乎要阻止华小董事会捍卫和贯彻其管理华小的主权和职责,其动机是什么?
因此,华社必须认清华小董事会主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代表的意义。捍卫和贯彻华小董事会主权和职责,提升华小董事的觉醒意识,改善董事会的运作,落实《华小管理机制指南》,同时解决发生在华小校园里的各种教育偏差和滥权舞弊行为,协调华小三机构和教职员的功能和职责,照顾到广大家长、学生和华小教职员的利益,使华小自强和健全发展,提升教育素质,以及捍卫华小特质,才是所有问题的关键。各方面必须着重大是大非,不要感情用事,同时要重视、面对及合力解决华小面对的问题,全力支持和配合《华小管理机制指南》和“华小董事觉醒运动”。
华社委托董事会管理华校
根据可考究的资料显示,远在19世纪初(约200年前),我国华人社会先贤开办私塾,开始把华文教育在我国扎根和发展起来。当时,这些私塾是由一些华人社团、教师或学生家长等开办的。早期私塾的设备大都十分简陋,教学环境欠佳,师资不足。当时,由社团开办的私塾有设立某种形式的管理组织,群策群力克服种种问题。
直到20世纪初(约100年前),我国才出现作为现代新式学校的华文小学,同时也有成立学校管理组织即学校董事会以维护、管理和发展学校,推动了我国华教的现代化发展。
此外,无论是过去或现在的教育法令,都规定华小董事会是管理华小的机构。我国现有的1280多所华小都有自己的学校董事会。华小董事会是受华社的委托,以维护、管理和发展华小,同时必须向华社负责。总之,从以前到现在,华社都是通过学校董事会来管理华小,教育法令也同时规定华小董事会是管理华小的机构。
政府承诺保留及不剥夺董事会主权
1972年之前,华小董事会拥有管理华小的极大主权。这包括雇佣和解雇教职员,管理学校食堂、贩卖部、礼堂、校产、租金及签署支票等各种主权。
1969年3月25日,政府公布一份有关教师薪金和服务调查的《阿兹报告书》,接着于1972年把学校教职员纳入公务员体制里。该报告书主张废除学校董事会,引起华社的强烈反对。
1971年12月4日,董教总和马华公会在雪华堂召开全国华校董教大会,大会强烈反对《阿兹报告书》废除学校董事会,并议决委派代表团向政府力争保存董事会的组织和主权,确保华校永不变质。第2天,1971年12月5日,当时的教育部长也就是后来的首相胡先•翁,在语文出版局会见董教总和马华公会共二百多名代表时表示,政府是要重组学校董事会,不是废除学校董事会,并且承诺除了雇佣和解雇教职员的权力外,华小董事会的其他一切权力获得保留。换言之,政府对华小教职员拥有“雇佣和解雇”的权力,其他一切权力仍归属于华小董事会。
2006年4月25日,教育部长希山慕丁•胡先在国会下议院表示,华小拥有本身的学校董事会,教育部不剥夺华小董事会的权力。
此外,马华前总秘书陈祖排在2002年7月27日的马华常年代表大会上表示华小有三大特质,即华小董事会拥有管理华小的主权,华语为华小的教学媒介语,华语也是华小的行政用语。陈祖排还强调,马华对华社有一项政治承诺,就是确保华小不变质,马华必须遵守承诺,也要兑现承诺。
华小董事会主权合情、合理、合法
因此,从历史、法律、政府和马华的承诺之角度来看,华小董事会是管理华小的机构,拥有管理华小的主权。任何人、党团或政府官员都不能置疑和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
华社必须认清,我国华文教育长期受到单元化教育政策的打压,面对各种严峻问题,久悬未解。长期以来,教育部官员不仅违反了政府保留和不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诺言,而且更漠视教育法令赋予华小董事会管理华小的主权,甚至还公然法外立法,通过各种方法剥夺华小董事会管理学校的各种主权,然后把所剥夺的董事会主权移交给已成为政府公务员的华小校长们。
由于董事会主权被剥夺的问题由来已久,造成一些人误以为这些学校管理主权是属于教育部或校长的,不是属于董事会的。各方面必须认清,这些主权事实上是属于华小董事会的,是物归原主,而不是属于教育部或校长的。教育部官员不断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已经对董事会的主权、运作及学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长此下去会导致华小董事会名存实亡,不利于维护、管理和发展华小。
华社必须认清,一旦出现不利于华文教育的政策、法令和措施,身为政府公务员的华小校长和教师们难以抵挡它,而且会面对各种约束和艰难,不像族魂林连玉先生时代的华小教职员是董事会雇员且拥有独立自由身份的情况。但是,华小董事会成员则来自各方面的力量,拥有独立自由身份和各种资源及网络以发挥极大影响力。如果有那么一日,华小董事会被废除或被严重边缘化、主权被剥夺殆尽而名存实亡,董总也不存在或力量微弱,整体华教就会危在旦夕,失去领导和力量。由此可见,捍卫和贯彻华小董事会主权和职责的重要性。
因此,各方面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由董总发动的“华小董事觉醒运动”,尤其这也是华小自强的运动。“华小董事觉醒运动”和《华小管理机制指南》也能够为我们的校长和教师们从政府公务员身份的约束中解困出来,使他们处于一个更好的情况。
董事会仍有自由空间
《1996年教育法令》第54(1)条文规定,教育部长可以为董事会的成立以及董事会对一所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定一些条例。第53(2)条文则指出董事会章程必须拥有有关成立一个有一位主席的董事会的规定,在符合教育法令和教育法令下的任何条例的方式来管理学校。
华社必须认清,教育法令没有授权教育部长或教育部官员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因此,教育部长不能制定条例以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而教育部官员制定和发出的行政通令和指南也不能剥夺董事会主权。这也再次证明华小董事会拥有管理华小的主权,是不能被置疑和剥夺的。
尤其要强调的是,华小董事会是根据自己拟定及获学校注册官批准的董事会章程办事,教育部的条例(regulations)只能对董事会章程(instrument of government)作出某些规定而已,但是不能涉及剥夺董事会主权。因此,华小董事会仍拥有一定的自由空间,以决定董事会章程的其他内容和董事会的运作,让各校董事会采用定案后的《华小管理机制指南》,以捍卫和贯彻董事会主权和职责,永续落实华社赋予华小董事会维护、管理和发展华小的重任。
教育部官员法外立法
但是,教育当局却法外立法,长期不断发出各种违反教育法令的教育条例(regulations)、行政通令(circulars)和指南(guidelines),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任何违反教育法令条文(sections)赋予华小董事会作为管理华小的机构地位的条例、通令和指南,都是没有法律约束力及无效的。
这就有如董教总代表团与教育部官员和副部长韩春锦于2000年5月9日会谈时,当时的教育部教育政策研究及策划组主任阿兹米萨卡利亚(Azmi Zakaria)承认“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名词是官员们根据自己的想法划分出来的,没有法律根据。
令人遗憾的是,不论基于什么个人因素或任何原因,华社里有些人似乎支持这些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条例、通令和指南。他们指责《华小管理机制指南》违反教育法令和难以落实,并且强调《华小管理机制指南》必须符合教育部的条例、通令和指南。任何人或党团绝对不能以教育部官员的法外立法和行政偏差作为“理由”,要求《华小管理机制指南》和华小董事会支持剥夺董事会主权的条例、通令和指南。
各方面必须认清,华社坚决反对任何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政策、法令条文和条例、行政通令和指南。这就如同华社一直都坚决反对单元化教育政策和“最终目标”的实况一样,以争取公平合理对待。
事实上,董教总专案小组拟定的《华小管理机制指南》,体现了教育法令赋予华小董事会的权力,符合政府和马华对保留华小董事会主权所许下的诺言,同时承传了华小董事会在维护、管理和发展华小的历史性重任和传统。基于全国各华小董事会作为董总各州属会的会员,董总是有责任引导各华小董事会认识、捍卫和贯彻其管理学校的主权和职责。
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受损
其实,国阵华基政党的一些领袖曾经向董教总领导人表示,《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学校董事会新条例草案已出炉。但是,教育部在颁布《1996年教育法令》近10年后至今还不公布学校董事会新条例草案,令人担心有关条例将对华小带来十分不利及严重的冲击。
作为负责国家教育事务的部门,教育部必须立刻公布学校董事会新条例草案,如果国阵华基政党拥有这份文件,请立刻公布其内容,让公众人士提出看发。华社必须密切关注董事会新条例草案,是否继续发生法外立法以及不利于董事会和华教的事情,因为这些条例将对华小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地位、章程和运作带来冲击。
教育部官员法外立法,不断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事情,已经严重破坏政府的形象以及削弱人民对政府的信心,同时也引起民间的强烈不满。实如马来西亚商业道德学院于2006年4月18日公布的一个调查报告指出,我国人民认为政治人物、政府部长和官员的诚信度极低,分别只达11%,20%和23%而已,就证明了人民对政治人物、政府部长和官员的负面看法,是有其根据和理由的。
对指南提供积极意见
目前,华社各方面有必要针对《华小管理机制指南》的内容提供意见,才是积极的做法,不要被其他各种课题给转移视线。华社也必须要求政府纠正教育部官员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严重问题,同时谴责和唾弃那些阻止华小董事会捍卫和贯彻董事会管理华小的主权和职责的人士。
作为一个民选的政府,政府必须纠正教育部官员法外立法,继续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严重问题,以捍卫我国作为一个民主和法治社会的尊严,恢复人民对政府的信心。政府必须尊重华小董事会作为管理华小的合法机构之地位,同时从速公布华小董事会新条例草案让人民提供意见,以及遵守和兑现有关政府保留及不剥夺华小董事会主权的诺言,以取信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