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瞥惊鸿】

前阵子,首相署(宗教事务)部长莫哈末纳因透露,政府将出台新指南规范穆斯林参与非穆斯林宗教场所的庆典与葬礼活动,其中规定引起巨大争议:若邀请穆斯林领袖前往,非穆斯林主办方必须在庆典前取得当局批准,并征求伊斯兰宗教当局意见。

相关课题随即在非穆斯林社群炎上,大多剧烈反对;部分穆斯林则对此不满,质疑非穆斯林干涉穆斯林事务,巫青团长艾科玛更是警告非穆斯林勿干涉“关于穆斯林的指南”。

而就在上个月,马大伊斯兰青年协会发布影片,控诉校内KK Mart门市所售火腿起司三文治疑似不清真,在马来穆斯林社群炎上;艾科玛也在面子书上载帖文和影片表态。

就在“KK Mart”“艾科玛”“穆斯林”“非穆斯林”“交流”等词汇再度蔓延社会舆论,非马来裔/非穆斯林社群萌起种族宗教对立的恐惧之际,我们也是时候该重新反思大马的种族和谐问题。

本地社会,尤其政府,历来标榜大马是个多元种族与宗教和谐共存的国家。然而,一旦谈到政经文教相关议题,尤其某时某刻发生种族/宗教相关事件时,彼此之间的不解、憎恶、嫌弃就会明显浮出水面,而议题中的其他面向皆得让位给种族/宗教论述,“种族和谐”的叙事瞬间变成屁话。

安华以社会契约论回应印裔学生对大学固打制的质疑;马哈迪呼吁关闭多源流学校;艾科玛号召民众杯葛售卖“真主袜”的KK Mart;玛拉工艺大学招收非马来学生的建议引发抗议;2018年反ICERD大集会......

这些事件的后续发展,无疑暴露了大马人——多数时候是以马来裔/穆斯林与其他族群为界——整体上的“泡沫和谐”。之所以隐喻为“泡沫”,正是因为这些事件到后续,通常会上升到国家本质的讨论,种族和谐的叙事被抛开,而越是深入讨论,则越是会揭露国家想象的分野:作为共同体,马来西亚是如何被想象的?非马来裔是二等公民吗?这里真的自古以来都是“马来土地”吗?马来裔的“特殊地位”即是“特权”吗?“伊斯兰”在国家宪法中的定位到底是什么?......

这些问题存在已久,我们平时回避——更多是懒惰、无能力去谈——但它们却犹如幽灵一般一直盘旋在大马。这恰恰标示着大马的共同体想象,尤其其中的“和谐共存”意象,一直以来都是失败的、虚假的。

我一直不解,大马如何维持泡沫和谐那么多年?我猜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在于马来裔/穆斯林与非马来裔/非穆斯林,各自维系着看似相同却实质不同的道德实践,而这个实践及其背景,注定使大马的种族和谐脆弱不堪。

四种宽容观念

这个特定的道德实践,我们耳熟能详,叫做“宽容”。

我尝试透过本文,借由德国哲学教授Rainer Forst对历史上曾实践过的宽容观念的归纳,来说明大马社会实际上存在,但未被察觉的宽容观念是何种情况:

  1. 许可构思(permission conception)

    这种观念的宽容,意味着权威或多数派在持异见的少数派(无论多寡)接受由权威/多数派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少数派根据其信念生活。

    只要少数派的差异留存在一定范围内,即在私领域内,并且不主张平等的公共和政治地位,他们就可以基于此而得到宽容。

    这种宽容存在着等级制,且某个程度上意味着被宽容的少数派承担着被污名和被支配的角色,就如歌德所言,“宽容应该只是一种临时的态度:它必须通向承认。宽容意味着侮辱。”

  2. 共处构思(coexistence conception)

    与第一种不同,这种观念一般产生于社会力量上大致相当的群体之间,相互宽容是所有可能选择中的最佳选择,宽容者同时也是被宽容者。

    但,这种观念未必会导向信任得以稳定发展的社会,因为一旦社会力量格局发生变化,更强大的群体可能不再认为有任何理由保持宽容。

  3. 尊重构思(respect conception)

    这种观念的宽容需要置放在“公民契约”概念的背景下。各方彼此身份标签下的伦理生活形式(在大马语境下是种族/宗教文化)不同,但作为公民,承认彼此是道德和政治上平等的存在,因此应互惠、尊重,在共同的社会框架下生活,而社会框架——涉及权利、自由和资源分配等基本问题——应以各方都能平等接受的规范作为指导,且该规范不能偏袒任一伦理生活形式。如此的社会框架运作,即是宽容的实践。

    这种观念还细分两种子模式:

    (a)“形式平等”模式严格区分公领域(政治与公民生活)和私领域(私人生活),公民各自的伦理生活形式,应该被限制在私领域,即所有人在公领域都齐一为公民,不进行任何伦理生活形式方面的标签再划分,并纳入其中运作;

    (b)“质性平等”模式则让伦理生活形式于一定的互惠规范内,能在公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彼此被视为具有自认的身份标签的公民——公民是主词,身份标签是谓词。

  4. 敬佩构思(esteem conception)

    这种观念可以说是尊重构思的进化版。在这里,宽容不仅意味着尊重同是公民但不同身份标签的他者,还意味着对他者的伦理生活形式有某种伦理上的敬重(esteem),尽管这种敬重在私人感受上有所保留。

    具体来说,他者的信念对你现持有的信念而言,既有所不同,也没那么有吸引力,但仍把这些信念看作是伦理上部分有价值的概念,尽管同时也有你认为是不明智或错误的部分。

这四种宽容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大马种族的泡沫和谐现象,因为这些观念很大程度上在大马社会被重现出来。具体来说,受意识形态和种族/宗教身份影响,大马人似乎实践了这些宽容观念。接下来将说明这一点,但碍于本人观察有限,仅着重谈人口数较多的华裔(假设他们代表了非马来裔的大部分)与马来社群的情况。

没有公民认可基础的社会

持着类似于许德发《“平等”与“公正”:分歧的华巫族群社会正义观》所谓“原地主义”意识形态的马来裔认为,他们原本是马来半岛的主人,爱咋咋地,之所以能让非马来裔,尤其华裔使用马来土地、行使非马来文化接受的事情,是缘于主人(主要受伊斯兰影响)的价值观,以及当时马共深受非马来裔支持的现实等,而必须宽容他们,让他们能“被成为”大马人。总之,大马建国契约已经对非马来裔退让得够多了,为何非马来裔总觉得不够?

这类马来裔对于能与异族共处的想法,就近似于许可构思:宽容是一种上位者的道德恩赐。原地主义在马来社群的思想市场份额多大,我不清楚,但该意识形态从大马建国至今都甚少被马来社群完全抵制,还不断在种族课题上重复再现,就可知其影响力。

而某些华裔社群的大马历史观,及其在国内整体经济能力与他族之对比(至少曾经如此),让他们认为“大马没有华人,就会经济崩溃”,哪怕自己在大马的政治地位卑微,但实实在在的社会力量却能与马来社群势均力敌。

对这类华裔来说,马来裔是因为忌惮于华裔离开后大马崩溃的可能,且马来裔天性爱好和平,因此让华裔得到公民权、学华语、从政从商,是现实考量和道德天性的结果,“马来裔很在乎土著权,就是因为知道自己不如华人”。对这类华裔看来,两个社群在这种情况下彼此宽容——这是共处构思观念。

上述提及的是相关社群内存在的一类思潮而衍生的宽容观念,不能完全代表相应群体的全部人。比如,也有马来裔持共处构思的观念,因为认为华裔社群能通过经济力量抗衡马来社群的政治力量,达到彼此势均力敌的效果;也有华裔持许可构思,在这类观念下最常表述的就是“我们是二等公民,认命吧”“你还能在马来人为主的地方喝酒吃猪建神庙,已经很不错咯”。

只不过,无论两方因持何种思潮而衍生哪类观念,他们都不认为彼此是“值得尊重/敬佩的平等公民”。许可构思和共处构思都不是一种人们基于遵循“想象的共同体”的核心精神——如法国是“自由博爱平等”、美国是“天赋人权”那样——而互相宽容的观念。

此外,这两种观念下共同生活的不同社群,通常也甚少深入交流,而这也是大马的现实,尤其在面对容易被种族化的宗教课题时,仍有许多马来裔与非马来裔对他族基本的宗教知识与同理心都没有。其中比较著名的案例,自然就是KK Mart真主袜事件。

有意思的是,这几年来有一些马来裔与非马来裔,正在相信(按我的诠释是)尊重/敬佩构思下的大马社会的可能:彼此虽道不同,但依然在“公民契约”的基础上相为谋,带着敬意和好奇心,去认识、审视他族文化,带着批判的眼光一起交流互补,甚至改变原有文化,彼此取长补短。可惜,持此社会想象的大马人,比起持上述所言者而言并不多。大马各社群的多数终是以种族本位来思考国体问题与自身利益。

宪法第153条文下的宽容观

如果是从制度上来看大马的种族和谐是何种观念,则恐怕是许可构思。这里就要谈到《联邦宪法》第153条文。该条文是大马社会种族问题的讨论中,最容易延申出的内容,也是最有争议的内容。

从大马宪政史的情况来看,马来社群在建国前,逐渐萌发遵从当地人、强调民族净化的马来民族主义思潮“原地主义”,开始无法接受来自异地的非马来裔成为“马来土地”的一部分,且当时的非马来裔还和英殖民者一样,占据了国家经济势力的大部分(尽管这是英殖民者就他们理解的“种族能力”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分配的结果),大部分马来裔处于贫困状态,自然会担心这群非马来裔通过政治,在资源分配上更进一步瓜分马来土地,让他们难以在土地上生存、维持自己的文化。

同时,非马来裔社群也受建国问题影响。当时的他们陷入国家认同困扰,这在华裔社群尤其突出:到底是要回中国,还是成为大马人?这种情况更是让马来裔担心尤其是华裔的非马来裔对新国家的忠诚度。包括巫统在内的不少马来政党就在这样的背景下成立,正是为了回应宽松的公民权问题。尔后想成为大马人的华裔,在面对建国宪法的提议方面,同马来裔一样,多着重于自身族群的需求,两者皆不在乎“公民共同体”。

建国宪法中的第153条文就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面对多数马来社群的抵制,英殖民者继续在宪法里维持马来主权地位的合法性,但同时不让非马来裔的合法权益被剥夺。这一条文的出现,其实就说明了当时的马来社群的主流想法:非马来裔可以按自己的方式继续在马来土地生活,但是得按照我们的规则。因此,该条文在当时并非简单地被认为是经济分配的政治原则,而是大马建国之本,即所谓的“建国契约论”。

这样的历史背景以及第153条文的存在,其实已经注定了大马各社群不可能真正和谐,彼此也难以以尊重/敬佩构思的宽容观念来交流,即一种把对方当作公民同伴的方式。

时过境迁,该条文如何被诠释、应用,更是容易促成种族矛盾的一把双刃剑。比起法律界,一些非法律界者对第153条文的描述与争论,更容易进入大众视野,进而引发关注,甚至变成种族冲突点,且往往到最后悬而未解——这也导致了第153条文依然可以被有心人当作是撕裂社会的工具。

然而,无论是从谁的口中说出来第153条文,这些描述都承载着不同的知识假设和背景,尤其是关于国家历史的描述,以及想象共同体的本质,常常存在分歧与差异。也因此,对第153条文的描述,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价值观与知识分野的问题。

行文至此作结。第153条文的存在和描述(作为背景),诱发了不同种族的社群,选择以何种方式与他族和谐共存(作为道德实践),而多数情况下,这种和谐是由许可构思和共存构思的宽容观下,潜意识地指引大马社会平日的和谐氛围。

然而,这种和谐氛围相当脆弱,因为这个氛围的建构基础并不稳固(即对国家的理解,与共同体本质两方面的分歧),一旦不稳,日常的和谐氛围就会瞬间破产。


黄贤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本科毕业,关注政治哲学与认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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