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

雪兰莪一所中学近日传出骇人案件,一名14岁男生涉嫌在校内杀害另一名16岁的女同学。

案件仍在调查中,但社会舆论已然沸腾。当一个未成年人表现出成人般的冷静与残忍,他是否仍应受到儿童法的保护?这起事件不仅震撼社会,更迫使我们重新审视《2001年儿童法令》以及马来西亚少年司法制度的界限。

一个关键问题浮现:当孩子的行为已不再像孩子,法律是否仍该以孩子的标准衡量他?

法律上的儿童,心理上的成人

根据《儿童法令》,凡未满18岁者即被视为儿童。立法者的假设是:此阶段的个体尚未完全具备判断与自控能力,因而应以教育与康复为核心。

然而,心理学研究早已揭示,部分13至17岁的青少年在智力、策划与暴力动机上,已接近成人水平。

若犯罪过程有明显预谋、准备与掩饰行为,社会自然质疑,“这样的冷静与手段,还能算是一时冲动的孩子吗?”

这种心理成年的少年犯罪问题,并非马来西亚独有。几乎所有法治国家都在挣扎于同样的界线。

马来西亚现行制度

《刑事法典》第82条文规定:未满10岁者不负刑责;10至18岁之间的少年罪犯,则受《儿童法令》管辖。

这其实是根据doli incapax原则,意指在某个年龄以下的儿童,被法律推定没有犯罪意识(mens rea),因此不能构成刑事责任。换句话说,这个原则承认儿童尚未发展出区分对错、或理解行为后果的能力。

倘若未成年人犯下可判死罪(如谋杀),《儿童法令》第97(1)条文阐明,如果犯案时是儿童,那么法院将禁止判处对方死刑。第97(2)条文也阐明,在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该刑罚必须是受到 “统治者酌情拘留”(detention at the pleasure of the Ruler)。

这项安排本意在于保护少年免于极刑,但也暴露一些缺陷,即不区分心智成熟度:所有未满18岁者一律视为“儿童”。

根据《儿童法令》第97(4)条文,监狱的巡回治安官委员会(Board of Visiting Justices)至少每年应审查相关人士的案件一次;可以就该名人士的提前释放或继续拘留,向国家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提出建议。

而国家元首、统治者或州元首可据此下令,决定该名人士获释或继续拘留,视情况而定。

于是一个冷血行凶的14岁少年,与一个误伤同学的12岁学生,在量刑逻辑上,可能被归入同一体系,而这或许与实质正义相悖。

他国法律如何回应?

1993年,英国利物浦发生了一起骇人案件,两名仅10岁的男童,Jon Venables与 Robert Thompson在商场诱拐两岁男童James Bulger,随后对其施暴并杀害。两人最终被判处“女王酌情拘留”(detained during Her Majesty’s pleasure),即少年无期徒刑。

他们服刑约八年后获释,获政府赋予新身份,受终身匿名令保护。虽然Robert Thompson此后保持低调、未再违法,但Jon Venables的后续问题引发了长期的社会争议:

2010年 - Venables 因持有儿童色情图片被捕、判刑两年
2013年 - 再次获释
2017年 - 又因类似罪行再次被捕并判刑三年

他仍受匿名令保护,但每次曝光都引起公众强烈不满与愤怒。

1998年,英国废除了普通法上doli incapax推定,即10岁以下儿童被视为无犯罪能力,10至14岁之间须由控方证明其懂得对错。

马来西亚近年的少年犯罪案件(包括校园暴力、性侵与谋杀)让人不得不反思,部分未成年人在心理成熟度与恶意程度上,已不亚于成年人。科技、社群文化与性别权力动态的变迁,让少年提早进入复杂的意识世界。他们懂操控、懂伪装,也懂如何利用他人的同情。

这正是许多法官、心理学者与社会学家所担忧的,法律仍以童年保护为出发点,但现实中“混沌少年”可能早已具备成人心智。

让心理成熟度进入司法考量

相比之下,马来西亚的少年司法制度仍停留在以年龄为唯一标准的阶段。

虽然少年庭可要求社会报告,但我国缺乏专业法医心理师制度与跨部门评估机制,使法官在量刑时难以准确判断被告的心智成熟度。

这导致两种风险并存:过度宽容导致儿童逃避应有刑责,与此同时,也可能过度惩罚导致儿童被长期拘禁,失去教化机会。两者皆违背正义与儿童权利的平衡精神。

若马来西亚要在保护儿童与维护社会正义之间取得平衡,必须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引入心理成熟程度的评估机制:第一,建立独立心理评估制度,在严重案件(如谋杀、性暴力)中,由受训心理师出具法庭认可报告,评估结果影响量刑及是否移交成人法庭的决定;第二,改革酌情拘留制度,改为法定刑期并设复审机制(如每五年检讨),并引入心理治疗与教育复原计划,防止少年永陷监禁循环。

法律的界线,不应只是数字

社会面对少年暴力犯罪时,情绪可以激烈,但法律必须冷静。

年龄只是衡量的一条线,而非道德成熟度的全部。

真正成熟的法律,应能分辨哪些孩子是仍可教化的迷途者,哪些少年已具备成人心智、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这起校园案件,是马来西亚少年司法体系的一面镜子。

若少年早已懂得“设计”与“掩饰”,是否还应享有儿童法的保护?

或许,这正是我们应重新思考的课题: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不让“童年”成为罪恶的庇护所。

无论社会制度如何不同,法律都在努力追问同一个问题:当孩子懂得残忍,我们该如何定义“无辜”?

少年可以犯错,但社会必须反思。当我们讨论惩罚时,也必须审视教育、家庭与网络文化所塑造的“少年之恶”。否则,下一场悲剧,只会在新的校园里重演。


陈祖豪,现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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