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迈向民主化的二十一世纪,不少国家为政权领袖设下法定任期限制,顾名思义,即是领袖在位达到法定任期上限后,将失去连任资格。这种制度最主要的原因是避免权力过度集中、防止政治腐败、推动新旧交替,从而保障民主和社会稳定。
在马来西亚,限制首相任期的呼声早在2019年就已出现,然而希盟当时提出的草案未在国会通过。再次执政后,希盟政府于2026年2月23日在国会提呈修宪案,旨在修改宪法第43条文以限制首相任期。简短概述,新增条文包括:(一)首相任期不得超过十年,不论该任期是否连续;(二)首相必须在任期达到十年时,连同其内阁成员一起卸任;(三)首相和内阁成员在卸任后仍然执行职务,直到新任首相上任。
不可否认,马来西亚社会对某一领袖长期执政的警惕,有其深刻的脉络和历史经验。在历经前首相马哈迪长达22年的铁腕政治后,这项改革的吸引力非凡。然而,从比较宪政的角度来看,采用任期限制的国家,比如美国、台湾、埃及等,几乎都是采用总统制或半总统制。相比之下,与我国同样奉行西敏寺或议会民主制的国家,却鲜少限制政府首脑的任期,包括议会民主的发源地英国。
任期限制多存在于总统制而非议会民主制,这种现象并非巧合。问题在于:该现象的原因为何,以及任期限制是否能够移植到议会民主制之中?
要讨论这个问题,必绕不开议会民主制的运行逻辑和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