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议会里,除了统治者之外,要数最有权力的可非议长莫属了。在州议会里,州务大臣要说话,要辩论,得问过议长,得到许可后才能发言。在国会里,首相部长要发言,要辩论,一样得经过议长的同意才能够发言。

议长看似权力非常的大,连号令天下诸侯的首相,州务大臣要说话也得经过他的同意。但是事实真得如此吗?

最近充满争议的霹雳变天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议长的角色举足轻重。他在天下太平的时候,只在立法议会里控制议员们的言行举止,就好像教师一样,循循善诱的教导议员们要听话守规矩。但是我们从霹雳变天事件里,看到了西华古玛从宣布三席议席悬空,禁足国阵大臣在内的七名议员,召开紧急树下州议会等等,足以抵抗国阵的攻势。

议长宣布悬空三席州议席的决定被选委会推翻,拒绝举行补选。在还没有得到证据证明选委会是偏袒国阵之前,我不想妄下定论。我只想讨论议长的权力被如何削弱。

从1957年独立到现在,从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设立威敏斯特议会到现在,议席悬空与否都是交由议长决定。联邦宪法第51条章阐明“国会任何一院议员可以由其本人签署辞职书向如果他是上议院议员—上议院院长—如果他是下议院议员—下议院议长辞职”。

在霹雳州宪法第36A(1)(a)条阐明“…议长可以鉴定议会成员和议会成员的资格”。选委会的决定似乎已经把自己代入议长的角色,作为执行机构的选委会质疑议会首长的管理。

联邦宪法第51条章和霹雳州宪法第36A(1)(a)条在上个星期法庭推翻霹雳议长悬空议席的决定后似乎已经名存实亡,议员以后向议长辞职只是程序上的象征,因为真正有权力决定的却是选委会,以后议员们要辞职,直接致函选举委员会就好了。

槟州议长针对前副首长辞职一事强调法鲁斯的辞职是不容置疑的。奈何选举委员会主席再次扮演急先锋,在首相纳吉说国阵考虑不参选免劳民伤财后,扮演大内侍卫角色,急忙护驾,选举委员会也考虑不补选。槟州宪法第19(5)条文已经清楚的阐明选举委员会在确定一个议席悬空后的60天内必须进行补选。在州宪法,选举法令甚至联邦宪法内并没有给予选举委员会多余的权力(residuary power)去决定补选抑或不补选。

第二,联邦法院4月16日宣判禁足令无效进一步把议长的权力削弱。一如此案的两方律师所言,此案是我国司法界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根据联邦宪法第72条“任何一州立法议会议事过程之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询”但是同一时间,霹雳州宪法第63条却与联邦宪法向抵触。

基本的问题是在于霹雳宪法第63条能否与联邦宪法第72条同读。原则上是当州宪法与联邦宪法产生矛盾之时,联邦宪法应该占上风。联邦法院在4月16日的判决虽然没有回答国阵律师在这一方面的提问,但是它的判决无疑的把霹雳州宪法第63条立于联邦宪法之上。

第三,霹雳州秘书在议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信给州议员宣布5月7日召开新一季的州议会,以赶在5月13日宪制限期前召开。我们不需要一名博士来告诉我们,议会应该是由议长召开,由议长传达命令于秘书发信通知议会的召开日期。在尼查和赞不里谁是大臣一案在法庭内等待审决之前,州议会是在不宜召开,到时,谁应该坐在州务大臣的位子上呢?哪一个阵营应该坐在政府的位子?哪一个阵营又应该坐在反对党的位置呢?

议长在今天已经和老师一样,以前的老师为人师表,受人尊重。现在的老师,不能体罚学生,稍微凶一点骂学生,家长就上门兴师问罪,教师已经不像以前那样了,这是教育界的悲哀。议长会成为立法权的悲哀吗?感觉上是避免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