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代表华人的马华特大一个接一个,党争似乎没有停下来的迹象。特大主题从先前的“道德”发展到现在“尊重”/“诚信”/“道义”……随着事情发展,报业集团也似乎更明显的插上一脚。

发动特大2的人,以恢复马华“诚信”为理由及宣称是为了“尊重”特大1的议决,并坚持他们的特大议题是合法的。而这些所谓的“诉求”似乎得到主流报章的认同。

但,所谓的政治诚信,不知道是否包括支持“霹雳州变天”?违背总辞责任?而违背每届大选的竞选口号是否诚信?如果这些口口声声强调诚信的人真的那么重视诚信,他们早就公开要求首相重选霹雳政府。在违反大选竞选诺言的同时,说什么重视诚信?别笑死人了。不管是国阵或民联,有哪一个政党有诚信的?民联的咨询透明法案?民联的地方选举宣言?国阵的反贪运动?国阵的公平政策?别说政客,就是自称为“正义”的报章,其言论又有多诚信了?可能他们皆认为像“没有涉及收购南洋报业”这般言论正正是这报业的对诚信的坚持及代表华社的意愿的最好例子。

更可笑的是,特大发起人或特定报章认为 “重选”可以挽回诚信。很想问他们,“重选”真的可以挽回这么多年来所有诚信问题?无论如何,如果人们认为诚信可以通过重选而建立,诚信还有什么价值可言?强调“重选以建立诚信”的人,诚信在他们眼里只不过是一件事物,是一件可以被切断“被留在上一届”的事物。上一届的诚信问题就是上一届的问题,上一届的25仔只要通过“重选”,在新一届里就不会有25仔诚信问题。

不但如此,在“真的假不了”的理论中,只要别人总辞,别人重选新一届,一个诚信有问题的25仔,就算利用条规保护拒绝辞职拒绝重选,他也将自动的以“假的真不了”的方式重获诚信。诚信,可以沦落到这个地步,还有什么可以讲。而这也得归功于那些很有诚信的“正义”报章。

要求一个搞政治的人有百分百诚信可能是不切实际。但最低要求是他们必须要有最基本的政治操守及政治原则。无论是政党还是社团,被委任的人,如果其委任的权力是100%来自委任他的那个人,那么如果它与委任他的那个人闹意见不合,最终无法合作,那么无论在原则上,责任上,被委任的人就只有“求去”或等被炒鱿鱼。

这无关谁是谁非的问题,是原则及组织结构及的问题。如果被委任的人认为他的看法是对的及无可退让,那么他除了有权坚持自己的立场之外,他也必须尊重委任他的人的权力。不管是马华/巫统或在野党,不乏“辞职”的例子,以前有慕沙与老马不合而辞副首相,近有再益辞去部长一职,而马华以前也是有很多很有原则而勇于辞职的人。所谓道不同不相为谋,很多时候,辞职,是坚持自己的原则及尊重别人的权力的唯一结果。

所谓一蟹不如一蟹,近年马华的政治领导呈的质素真的令人不敢苟同。翁总炒4名受委中委而被4人指责。先别管谁是谁非,在翁总在所谓的非信任题案被简单票数“通过”后,人们应该了解,在情在理,所谓“非信任题案”,是包括了翁总他本人,及所有他直接动用他作为总会长的权力所委任的中委及职位。他们所有人,除了票选中委,都毫无疑问的直接置于那“非信任题案”下。这是毫无辩驳的,及没有所谓的例外。

当然,如何诠释那“第一议案”,翁总或受委中委们可以有他们自己本身的解读。如果翁总要走人,所有受委的人肯定也得走人,没得选。但,要是翁总的解读是不必走,那么到时那些受委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解读/意思及原则来决定是否辞职,因为,他们本身其实就被包含在“不信任议案”里头。如果他们觉得这总会长/团队应该对不信任议案负责,而负责的方式是“辞职”,那么就算总会长有权拒绝辞职,在他本人的原则下,他绝对有权及应该辞职。

但,一个有原则的人,就永远不会认为“总会长应该辞职,他这受委的可以不必辞职”。更遑论,“我们受委任的要求/支持/逼宫总会长辞职,我们本身就不必辞职”这在全世界政坛都会鄙视的举动。

当然,那个受委任中委可以要求总会长辞职,如果,只有如果他本身也决定辞职。但,另马华成为全世界政坛笑话的是,受委中委签名要求总会长“负责”后,在总会长拒绝走人时并没有当场辞职,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到底这4名中委秉着什么从政原则?更让人喷饭的是,这“4杰”之后还高呼“尊重双十特大结果”,并支持开特大2。嘿,“尊重双十特大结果”?不管在这些4杰或“正义”报章的脑海里,“尊重双十特大结果” 就是“总会长应该辞职,被总会长委任的就不必辞职”这种笑话原则。

如果说4 杰他们不辞职是为党好,“是为了完成未完成的任务”。那么,在他们同意总辞而签署特大2后,就不知道他们还有什么“未完成的任务”而不在隔天辞职。本人不才,我只可以想象到所谓的“未完成任务”可能是“使大团结议案流产”。如果说4杰真的有“最后未完成的任务”要在“大团结”中委会实行,那么当他在中委会前被革除时,他应该说“在情在理,作为受委中委,本人是应该要不信任议案的通过而辞职,而本人也已经决定辞职(并拿出辞职信出来,如果已经打好的话)。本人到现在不呈辞职信只是因为要总会长给大家一个交代……云云……”,而不是“总会长报复……”。

哈,这是什么从政原则?可以成为政坛笑话了。但无论如何,似乎不信任动议在这些受委中的“原则”里是完全不管他们的事,而受委者可以在不呈辞得情况下要求委任者辞职。这种“原则”在大马可有很大市场,至少“正义”报章及很多所谓的时事评论员都很支持4杰。嘿,不止是大马华基政党,连华文报章/言论也真是一蟹不如一蟹。我们如何面对马华以前那些有原则的叔父元老,就算面对巫统,而大马华人,在让这些华文报章言论搞到无地自容之余,还得被他们“代表心声”。而,由这种“诚信”,“原则”的中委所支持的特大2,真的能恢复马华的诚信,原则?

没有原则的政客可能很可耻,而漠视法律观点或甚至玩弄法律的就更可耻及危险。现在有人打着“尊重党意”,“尊重开特大的权利”,“尊重特大结果”来合理化一些不合理的东西。

特大2是否合法?一定是合法。因为特大议题与特大的召开的合法性是两会事。只要特大的召开是符合章程的,特大就是合法,议题是否与章程冲突不能成为决定特大合法与否的因素。无论如何,。但特大议题却是构成特大结果的“执行性”,“有效性”,“是否有约束力”的最根本条件。

但就如当权派所说,一些议案可能是违反党章的。照理说,特大的议案应该可以与党章冲突,毕竟任何党章都可以被2/3票数来修改。所以特大议题与党章冲突不应该成为“特大是否合法”的原因。简单来说,合法的特大不一定可以表决出“有约束或有执行基础的结果”,尤其是当议案与章程有所冲突时。

如果说根据党章要革除一名中委需要2/3票数,反而不依照党章的间接“炒”整个中委只需要1/2,怎样说也说不过去。而借着“党章没有明文禁止”来试图合理化“炒”整个中委只需要1/2票数是玩弄法律的举动(很多时候,律师就是玩弄法律的人)。

一个合法的特大,如果其议案与现成党章有所冲突,议案本身就应该明文规定2/3的通过要求,这样才能确立议案的有效性及权威性。

如果今天绕过党章的2/3规定来试图以1/2的票数来决定“重选”(间接解散中委员)可以成立,那么无论其结果是如何,是否通过,这已经开了一个先例。以后,别人可说党章没有明文禁止特大“无限期放假一个中委”,试图以1/2票数来“放假”一个中委,避开2/3开除他的党章要求。又或者“缩短中委会限期”来达到解散中委的目的。如果“党章没有明文禁止”可以说得过去,那么党章还要来干嘛?要来给人找出“没有明文禁止”的后门条文?

如果今天马华说特大是不合法,那么马华是违反中委开特大权利,是不民主。但马华并没有阻止特大2的召开。而如先前所说,如果特大议案与党章冲突,而又没有明文写定2/3的要求,那么这议案应该是没有约束力,没有执行力的。只能沦为一项调查。

双十特大后的混乱,很大原因是第一议案本身的与党章冲突而又没有明文写明2/3的通过门欄。为什么这样说?如果议长的所谓通过是以1/2为标准(没有明确规定2/3),那么这议案本身就与罢免总会长的章程有所冲突,毫无疑问的,这是一项没有执行力的议案,是没有罢免意图的议案。就算超过2/3通过,也是没有执行力的。这“不信任动议”只有在明确写明2/3的通过标准才能有“罢免约束力”。

但,特大后混乱很大程度归于议长口中那“通过”一词。如果所谓的三朝元老应该在特大前有尽本分的点明议案与党章的冲突,要么理清通过标准为2/3,要么宣布议案没有约束力,那么当天议长就不会宣布“通过”,而是“不通过”,或特别注明议案没有约束力。而有着这样的三朝元老,简直是耻辱,马华不觉得丑,也难怪别人说马华是“红包党”。

现在特大2的目的与特大1一样,就是期待议长口里那句“通过”。有了这“通过”,就有了上法庭的通行证。当权派的难处是,出席又死,缺席又死。不出席,万一过了2/3同意,要就不上法庭,要就在巫统乘机施压下重选。出席,有些人就会强奸民意的说,出席的都是认同议案,认同议案的合法性,甚至认同议案的约束力或有效性。过了1/2就肯定上法庭,就算少过1/2,这议案也开了一个先例。以后人们就会滥用这“没有明文禁止”的后门条文,如放中委长假等等。而党章将不再是最高条文,最高条文为“没有明文禁止”。

现在就看马华的中央代表向人们表现是否尊重他们的党章了。为了不让有些人单方面诠释,声称出席的都是认同议案,认同议案的合法性。代表们可以自发的签署公开信/意见书/承认书,只承认特大是与党章冲突,而既然没有列明2/3的通过标准,这议案是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基础或执行力,只是一份没有约束力的调查。

只要有1/3的人签署,特大的约束力就没有了。超过1/2人签署,特大就应该考虑别劳民伤财了。但,如果没能集合1/3的签名,重选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