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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谁有权禁止人们接近“阿拉”?

有幸看见高等法庭法官刘美兰就基督教会有权与合法使用“阿拉”为信仰名词判决书的一些 内容

个人读过了她的判决依据,有个感想;为何她没有从古兰经或者穆罕默德先生,所给于的见证角度来提出一些辩证呢?或者古兰经所给于的见证,是否可以作为堂上的辩证理由呢?

尤如当今伊斯兰世界联合会主席尤索夫所言,古兰经的教导中,没有禁止异教徒使用阿拉的教导。国内的马来同胞,若没有被人特别的煽动,是找到不到古兰经禁止异教徒使用阿拉“禁令”的明确依据。

反而,古兰经的确有经文支持基督徒的阿拉,就是伊斯兰的阿拉的相关表达。

究竟古兰经及穆罕默德,如何论及基督徒与阿拉的关系?

作为一个拥有古兰经书卷的可读的人,我们对古兰经在这方面教导的认知,认为它的确是符合大马公正党顾问安华,回教党聂阿兹长老,回教党主席哈迪,玛莉娜女士等人所说的:基督徒是没有问题用安拉这名字来称呼上帝的。

作为一个拥有多元种族国家的大马,巫统所推举的这项禁令,没有获得所有认识古兰经见证之人所认同,有不同于他们诠释的穆斯林立场存在。回教党长老聂阿芝所说,古兰经中确实有许多经文说明,阿拉就是全人类的上帝,阿拉也曾说他是基督徒,也是穆斯林的上帝。

聂长老的言论,显示巫统的诠释,并无法获得整体穆斯林世界的认同。

古兰经见证,基督徒与穆斯林的神就是阿拉,巫统有什么权利说不是。古兰经见证,基督徒的神就是阿拉,巫统凭什么禁止?古兰经见证,是犹太人基督徒先信了创造者真神,巫统凭什么先宾夺主禁止基督徒使用“阿拉”。

在过去一千年的伊斯兰帝国时期,从没有出现这样的禁令。任何一个政府若想禁止基督徒使用“阿拉Allah”来称呼他们的上帝,或者让这个字禁止使用在马来文圣经里面,或者禁止它用在非伊斯兰的文件中,将被视为是件非常幼稚与霸道的行为。

因为,至今这样的禁止举动,未曾出现在信仰伊斯兰宗教的阿拉伯世界里。

甚至在中世纪的伊斯兰帝国中,也没有这样的禁止行为。在伊斯兰的奥土曼帝国时期,当新一代的阿拉伯语新约圣经,在奥土曼帝国时期于贝鲁特Beirut这地方出版时,基督徒在这本新约译本中,使用了阿拉伯文“阿拉”来称呼他们的上帝,也没有遭遇伊斯兰帝国一丝的质疑或反对。更不必说去禁止。

现在全世界约有五十个回教国,所有的回教国都没听说过有这项的禁令。

其中包括世界最多穆斯林的国家印尼,没有这样的禁令,就连伊斯兰圣地麦加所在地的阿拉伯,也没有这项禁令。印尼、孟加拉、阿拉伯等地的基督徒,他们现在还在使用“阿拉”来称呼他们的神。

在所有的伊斯兰神学院中,没有看见这样的教导与运用。

请问巫统制定这禁令的用意何在?

阿拉即是创造天地的主,所有人类都出于他,本于他,归于他,每个人类都属于他,他也是属于全人类的阿拉。

巫统有什么理由,什么权利去规定只有回教徒马来人,可以使用阿拉这称呼,而去止所有非穆斯林去使用这称呼?

如果异教徒与基督教徒被禁止,不能开口讲论阿拉这岂不是强夺异教徒因讨论阿拉,以致得救的权利与机会了吗?

巫统有权力如此做吗,符合真理,符合人性的运用吗?

巫统的这项禁令是违反人类共有资产的行为,不论是上帝、阿拉、耶稣基督、穆罕默德、老子、孔子等等,这些名称都属于人类共有的历史资产,在基本人权,良知的道德与公义的立场上,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巫统的禁令,岂不是公开强夺人类历史的资产,将它单单归给某些“马来人”?基督徒应当拒绝这样的禁令,以免巫统在阿拉面前沦为“信仰的强盗”。

伊斯兰信仰与基督教信仰,都属于要传递给世人的信仰,使那未曾信仰上帝的,因听见他,讨论他,而渐渐得以认识他的属性,明白他的道,最后得以去信靠他,以致得救。因此,若要让一个异教徒去归信阿拉,就必须让异教徒去讲,去看,去写,去交流,才能从不认识阿拉,到认识这位阿拉,以致可以归信。

禁止异教徒去使用“阿拉”这字,那么立这法律的人,是不是把异教徒回转信靠阿拉,以致得救的机会也夺走了呢?到了末日的审判日,马来西亚的异教徒,岂不都要起来指控,他们不能归信阿拉,是因为大马的巫统与某些自私的友族,作了恶事,立了违反古兰经的规矩,道德与人性的公平,把讨论阿拉,传讲阿拉的机会,只归给一种人。请问阿拉会高兴,还是厌恶行这事的巫统与某些自私的人呢(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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