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陈君的“
内安法令真的是恶法?
”,笔者承认,内安令确实有其存在的历史理由。但是这种理由,却不能成为不废除的理由。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法本无罪,皆人为之。这道理,笔者绝对同意。
陈君以刀为例,道理似是而非。刀,乃今人民生活之必需品,而内安令则不是。
更何况当初被英国佬立此恶法,乃用以对付马共用的,而马共已成历史,现在大马也没有很多迹象显示需要此法来反恐。
就算大马有恐怖分子的威胁,我们没有必要一定要有内安令,才可以反恐吧?
以政府现在滥用内安令,以至说用它来保护女记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内安令被称为恶法,一种被恶人滥用的法律,有错麽?
国人大道理可能不懂,看事情亦可能无陈君般透彻,国人也可能也不懂内安令的真正意义及存在价值,但是这却不代表国人呼吁废除内安令是错误的行为。
就算内安法没有被政府宣传或滥用,这种不须审讯就定罪的法律,也应该被淘汰了。
时代的不断进步,以前被视之为理所当然存在的法律,会随着民智等因素,被视之为恶法,内安令亦然。
宁冤莫纵的想法与时代,应该让它成为历史了,取而代之,应该是宁纵莫冤的时代,否则六月飞霜不绝,我们也只是开倒车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