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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一个大马不能少阳光法案

我先来说说雪州议会上所提呈《资讯自由法案》的类似法案在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发展史以及受益和不受益的对象。了解之后我们就可以客观的去判断此案为何有关政治集团千方百计来阻难它的通过和执行。

据我所知,目前全世界共有4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早在18世纪,瑞典的一位传教士安德斯、钱德尼在他书中《关于中国信息自由的报告》纪录了古代中国纳谏制度。也是身为瑞典议会议员的安德斯在书中谈到了谏言的利益,人权、信息自由和行政透明度的重要性。

1766年,在他的推动下,瑞典议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法》,这是世界上第一次明确的规定政府和所有公民平等同享资讯自由,身为没有执行权的老百姓这一方有权查阅一切政府文件,政府必须无偿向提出查阅请求的公民提供文件。

而在1966年美国也通过了类似《信息自由法》。2005年英国也实施了《信息公开法》。在此这俩法中,美国和英国均规定政府如果拒绝提供信息,必须合理说明原因,否则老百姓可以向法院起诉。

现时的香港,台湾和大陆相对的在1995年,2005年和2007年出台制定了政府资讯公开法。

同时这些40多个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当然也有所谓的“官方机密法令”还是本身各自的“联邦宪法”。而这些阳光法案的执行,都不与有关官方机密法令和有关联邦宪法有抵触。

人权,自由平等、文明进步和公平正义是民主宪政的普世价值观,如真的像巫统议员苏莱曼所说的和大马联邦宪法有“抵触”之处,我想那是有意要维护人治的环境,没想要把大马宪法的普世价值基本精神释放出来,始终要维护一方权力的庞大与另一方老百姓权力(其实应当是国家的老板)的无限稀少,阻止法治社会健全的发展。

美国内华达州的一位律师屈西亚、林奇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他向与同会者作了《信息自由-实行有效政府管理的基本要素》的专题论坛中,在他的演讲里说“信息自由是实现有效政府管理的基本要素。如果政府希望有效地管理民众,那么民众必须有权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林奇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于一个民主、负责任的政府而言,知情权非常重要”。

我想,这都需要收紧的公权力来配合和推动。谦恭下士、尊重宪法和人民的知情权和公民权。当权贵不再嚣张、遵循一定准则的时候、民权才能彰显。当普通老百姓不再无谓的畏惧,不再受委屈,能自信地在自己的国度里得到该有的国民生存权和发展权,那才是“一个大马”。

如不是,那“一个大马”恐怕是个空城计之说,阳光法案这官与民都不能平等相对共享资讯自由之权利,那反贪污、根除腐败之类的政治决心,老百姓听听也罢,不作无知的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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