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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在2012年3月22日向媒体宣布了有关我将会援引下议院议会常规第19条提呈一份公众提案,要求给边加兰居民公投表决石化综合工业计划(Refinery and Petrochemic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RAPID)废存。

这个消息发布媒体后,许多当地华巫居民纷纷的以电邮或面子书向我表示感激。尽管如此,这项动议的内容稍微复杂,里头涉及了大众似乎熟悉,可是又陌生的两个名词——“请愿”和“公投”,因此我在这里稍微的对这个动议的内容做个厘清。

何谓公众提案

相信大家“签名请愿”(petition)运动一点也不陌生,一般上这类运动对某一些课题收集了民众的签名后,会连同一份备忘录提交给相关负责单位。

然而,民众却不晓得,“联署请愿”实际上即是国会会议常规的一条,其国文正名为 rayuan,英文称为petition,中文名词未有固定名词,有称“请愿”,也有称“联署请愿”,在本文中使用的名词是“公众提案”,顾名思义,也即是由公众提出的议案,经由公众的联合签名,收集后由国会议员以提案的方式,直接把这项请愿带入国会进行辩论。

我曾在2011年财政预算案期间中,试图援引会议常规第19条号召我的国会同僚联署以提呈一份国会改革提案,该提案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国会法令进行修正,以对目前国会议事程序中的种种弊病进行改革。然而出师不利,无法获得大多数同僚的支持,因此被迫搁置此提案。

为了提呈这份请愿,我曾向国会法律处咨询,并知悉以第19条进行提案的形式非常罕见,根据理解,近十年来此条文并未被援引过。

同时,国会法律处也未能提供此条文下动议的公文规格,于是我被迫参考西敏寺下议院会议常规中对公众提案的规格及公文写法,重新拟稿并交回法律处审查,在经历反复修改后才定案。

在边加兰事件中,我不援引会议常规第18条对此课题提呈紧急动议,原因在于我认为应该以民意的基础上向下议院提呈动议,这是比较有说服力的做法。

重点在于目前离开本季度休会只剩两周左右,如何在这样急促的条件下收集到足够的签名呢?这将会是这项提案成败的关键。

何谓公民投票

在西方各国,“公民投票”与“创制复决”的概念,十分混淆,尤其涉及中文名词的翻译,更增困扰。一般而言,在英文中,plebiscite是“公民投票”,initiative是“创制”,而referendum是“复决”。就晚近的解释,简单的说,广义的plebiscite指的是“所有对事的投票”,狭义的plebiscite指的是“非建制性投票”,亦即超越宪法层次的投票行为,例如,针对独立、加盟、自决等的投票,一般常用的是狭义的解释;广义的referendum指的是“在建制内所有对事的投票”,狭义的referendum则是指“对政府提案所进行的投票”;至于initiative,意义较无争议,指的是“对人民提案所进行的投票”。[1]

在这项提案中涉及了两个层面,一为“公众提案”,二是“公民投票”(referendum),基于上述的诠译,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因此我只使用“公民投票”或“公投”一词。

对于大马民众而言公投是一个全新概念,公投(referendum)并不存在于我国法律中,马来文referendum的这一个词甚至并未列入国家语文局词典(kamus dewan)中。

以台湾为例,它历经了两次政权轮替的政体,可是公法案也只不过在八年前的2004年才通过。同时,该法令的通过,是基于政治考量多过民生考量。

在此我们以英联邦国家为基准,试图理解西敏寺法制下公投法的结构。

英国公投法简介

在英国,公投法已存在于该国多年,可是至今才被援引了两次以进行全国性公投;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也未曾设有公投法。然而,共和制下的复选制度以及民主的普及化,执政者一般上不会冒着丧失政权的危险冒然进行不受民众欢迎的政策。因此,这可以作为解释为何美国为设有公投法的原因。

以英国为例,公投分成两种即“立法前”(pre-legislative)及“立法后”(post-legislative)。尽管如此在英国公投没有法律约束性,从法律观点而,言政府可以不理会公投结果。比方说,在一项立法前公投对一项法案进行的公投表决中,大部分民众的意愿是否定的,国会依然可置之不理,原因是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sovereign)。[2]

上述所提到的是在立法程序中举行的公投,至于民生课题的公投,《1972年地方政府法》中有一条少为人知的条文,小部分选民可针对任何课题进行非法律约束性地方公投(non-binding local referendums),这项权利只存在于教区会(parish councils)而不是其他较大型的议会。普遍上它被称为教会投票(parish polls),这一类的公投只带有咨询的性质,可是如果投票人数众多同时公投结果获得广泛宣传,他将具有影响力。[3]

澳洲公投法简介

在澳洲,“全国公投”(national referendums)是针对澳洲宪法修正的一项投票表决,与澳洲全国普选一样,公民表决投票是一项强制性投票。[4]

与公投相似的是“创制复决”,它由政府所进行,以决定和法律政策咨询或正式公投提案提交前的前奏,以作为宪法修正的基础。创制复决可拥有多项选项,而并非单纯的是或否的问题,传统上的创制复决是非强制性的。

边加兰石化工业计划

边加兰石化工业计划掀起轩然大波,其中,环保课题是次要课题,人民未被全面咨询下就贸然启动这项计划才是最终造成居民怨声载道的主因。相对的,此课题与莱纳斯稀土厂事件的性质有其不同之处。

边加兰石化工业计划规模之大,涵盖九成边加兰区域,涉及人口幅度辽广,非一般经济计划所能比拟。此外,石化加工所产生的毒素气体涵盖范围可直达人口密集的新山区域,也包括造成柔佛河上游的红树林的较少,最终造成水土流失,环境问题接踵而来。

纵观边加兰的居民大多支持国阵,同时也是国阵在柔佛的票仓。在他们发现自己的社区将会被此工程而面对被驱逐的厄运时,身份顿时显得尴尬。纵使他们发动了一系列的请愿活动,但基于政党意思形态,亦对此政策的施行无可奈何。

此计划的环评报告早在2011年1月10日由环境部审批通过,2012年4月开始征用土地,并在6个月内完成整体土地收购作业。

对政府而言,这个计划可谓箭在弦上。做为只有三万余人的社区,要如何对抗财团、朋党与政府?这是一个近乎愚公移山的任务,更何况公投法的设立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这场运动的艰难性可想而知。

由现实面而言,这类大型发展计划,涉及的不只是巨额发展合约,同时也包括了官商利益等等的因素。

在我国政体中,除了五年一度的普选外,人民无任何管道可对国家政策做出具有公信力的表决。因此,公投的提出原因在此。

以《集会法》为依据,政府况且能在三个月内拟法并于去年第三季度国会通过,相对之下,公投可无需以新法案的形式存在,直接在选举法中进行修正即可。关键在于政府的改革决心,而不在于法案草拟的技术层面。

结语

我不想给人民一个空洞的承诺,唯职责所在,我只能在人民赋予的权限下,以现有的立法管道,由立法面解决此事。我只希望通过这项联署,让我国民主踏出关键的一步,让人民决定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发展前途。我相信这不仅是我个人的想法,也是广大人民的意愿。

我国民主议程能否迈向新里程碑,边加兰石化工业计划的废存公投将会是一个转泪点。

 
注释:

 
[1] http://www.npf.org.tw/post/1/228

[2] There are two types of referendum that have been held by the UK Government, pre-legislative (held before proposed legislation is passed) and post-legislative (held after legislation is passed).

Referendums are not legally binding, so legally the Government can ignore the results; for example, even if the result of a pre-legislative referendum were a majority of ‘No' for a proposed law, Parliament could pass it anyway, because parliament is sovereign.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ferendums_in_the_United_Kingdom

[3] Finally, under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2, there is a little-known provision under which non-binding local referendums on any issue can be called by small groups of voters. This power exists only for parish councils, and not larger authorities, it is commonly known as the "Parish Poll". Six local voters may call a meeting, and if ten voters or a third of the meeting (whichever is smaller) agree, the council must carry out a referendum in 14–25 days. The referendum is merely advisory, but if there is a substantial majority and the results are well-publicised, it may be influential.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ferendums_in_the_United_Kingdom

[4] In Australia, national referendums are polls held to approve Parliament-proposed changes to the Australian Constitution. Voting in a referendum is compulsory for those on the electoral roll, in the same way that it is compulsory to vote in an Australian general election.

http://en.wikipedia.org/wiki/Referendums_in_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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