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部官员蒙蔽部长和首相
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水务部高级主管(Water Services Sector's Senior Undersecretary)必须为其扰乱国家水务业重组的行为负起所有的责任。同时,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副秘书长(绿色工艺和水务)、水务部门的主管们(Undersecretaries of Water Services Sector)和他们的下属(Principle Assistant Secretaries)也一定要为他们所落实的错误决策以及干预国家水务委员会(SPAN)的职责及运作的行为,受到严惩。
1)雪州水务债券的“救市”(BAILOUT)决策
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官员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Pengurusan Aset Air Berhad,简称PAAB)“上演”(ORCHESTRATED)的雪州水务债券“救市”戏码根本是不必要的。在2011年5月31日,水务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进行雪州水务债券“救市”行动,并成功收购了99.6%的雪州水务债券,而这些债券总值高达58亿令吉。然而,这“救市”行动不但违反了2006年水务业法令的模式,而且这错误的决策使得特许权协议持有人(Concession Agreement holders),既水务公司“丝毫无损”(run scot-free),继续经营。
首先,在2006年水务业法令的模式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是由国家水务委员会发予执照和管辖的,以管理发展水务业基础设施的财务资源。因此,水务资产管理公司不应该成立新的专门机构。成立专门机构来进行雪州水务债券“救市”行动只会增加水务资产管理公司的营运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将通过水费被转嫁在人民的身上。水务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受聘来执行他们的工作,不是外包(NOT OUTSOURCING)他们的工作。
与此同时,我们想以在2009年美国财政部对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和克莱斯勒(Chrysler)的“救市”行动为例。在这些“救市”行动里,美国财政部和一些其它机构接管了这2间公司的股权。这“救市”行动是为了确保这些公司不会倒闭和防止人民失去生计。虽然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的“救市”行动可以被了解为防止工商界对我国金融市场失去信心的一个步骤,但他们所落实的“救市”行动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现在,许多既得利益者(vested interest parties)将挑战我们说,这是美国的解决方案,并不适合我国。
但讽刺的是,我国确实拥有一个明确的“救市”例子,而且被“救助”的公司也属于水务业的一分子。英达丽水(IWK)是一家在1993年12月9日与中央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以管理“连接型”污水处理服务 ('connected' sewerage services)的私营公司。然而,这家私营公司无能管理他们的债务,并在1999年时需中央政府来“救市”。中央政府在“救助”英达丽水时,也接管了整家公司。这是一个正确的“救市”过程,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政策。虽然英达丽水的“救市”总值和债务仍存疑问,但中央政府在“救市”过程里确实接管了英达丽水,并防止英达丽水倒闭。
不幸的是,在雪州水务债券的“救市”决策里,中央政府并没有从特许权协议持有人,既水务公司的手里接管相当于“救市”金额(58亿令吉)的任何股份。如果中央政府有从水务公司的手里接管了与“救市”金额相等价值的股权,这将更容易打破中央政府与雪州政府在雪州水务业重组课题上的僵局。在这一点上,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争辩说,这是一个再融资的过程(refinancing process),而不是“救市”行动。然而,如果一家水务公司还未依据2006年水务业法令的模式进行重组,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能对这家水务公司的债务进行任何的再融资。因此,很明显地,这是一个“救市”决策,而且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在这水务债券“救市”决策里犯了严重的失误(blunder)。
此外,当我国人民购买了一间屋子,但并没有足够的钱来偿还他或她的贷款时,这间屋子将被银行拍卖。一旦有了新买主,我们不曾听闻新屋主允许旧屋主继续拥有这屋子。因此,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是如何能让这些无力偿还债务的特许权协议持有人在“救市”后仍然“丝毫无损”地继续经营?这些官员应保护的是谁?人民或特许权协议持有人?如果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敢说这是正确的“救市”决策,那么, 我国人民为何还需辛勤地工作以偿还各自的债务?我们所有人都可以告诉中央政府说,我们无力偿还债务,需要中央政府的救助。同时,任何商人都应该懂得政治风险也是生意风险的一种。此外,中央政府所实行的任何“救市”决策都不应该由人民买单。
2)雪州水务业重组的解决方案
2006年水务业法令里的第191(4)和第191(5)条文概述了重新谈判的需要(renegotiation needs)和赋予部长在重组过程里运用“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的权力。同时,这法令也不曾出现“愿买愿卖”(willing buyer willing seller)的字词。根据国会下议院的议事录(hansard) DR.4.9.2006,中央政府解释了接管英达丽水的原因, 而这解说能成为定义“国家利益”的良好依据。同时,2006年水务业法令里的第114 条文已更进一步地解释“国家利益”的定义。根据2006年水务业法第114(3)条文,一旦部长就“国家利益”问题打定主意,他需获得中央政府(内阁)的批准,以落实任何的方案。
为了使“国家利益”的定义变得更加具体,AWER想建议中央政府权衡(weigh)以下的方程式来确定通过水务业法里的模式重组雪州水务业和纠正雪州水务债券“救市”决策失误的“国家利益”。
AWER建议的方程式:
雪州水务业重组的“国家利益”指数 =
雪州特许权协议持有人的经济价值
A + B + C + D + E
A = “大吉隆坡”计划 (的经济价值)
B = 社会影响 (对雪州、吉隆坡和布城的人民)
C = 在雪州、吉隆坡和布城的其他经济活动
D = 水供危机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E = 延迟发展水务业的基础设施的成本(未来的成本)
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大于1的,那么部长可以确定说特许权协议持有人的利益指数是高的。然而,这最终的结果肯定不会是1或大过1的。 水务业法里的模式主要是为了为人民和工商业界提供更好的水供服务。因此,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长一定要下令给他的官员们以立即通过正确的水务业法模式完成重组。
3)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否定(DENY)人民拥有透明的水费制定过程(TRANSPARENT TARIFF SETTING PROCESS)的权力
水务业法令的模式包括一个详细和透明的水费制定机制(tariff setting mechanism)。例如,这水费制定机制将透过标杆(benchmarking)来限制能被转嫁入水费的人力成本 (staffing cost)。一个顾问小组已受委制定这机制,而且国家水务委员会已提呈这机制给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长以采取行动。假如这所承诺的机制没被落实,水务业是不应该有任何的水费调整。根据水务业法的模式,合理和公平的水费是中央政府一定要兑现的承诺。
不幸的是,在2009年和2010年之间的水费制定过程中,同一位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既现任水务部高级主管,非但干扰国家水务委员会履行他们的职责,而且禁止实行水费制定机制里的公众谘询(public consultation)事项。他禁止国家水务委员会实行水务业重组过程所概述的透明化制定水费。他的理由是,“内阁”必须先批准。然而,内阁并没有获得详细的解释(包括针对水费涨幅的所有争议和意见),并且须根据这些无能的官员(INCOMPETENT OFFICERS)所提供的“忠告”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落实透明的水费制定机制。这当中不应该有任何的争议,而且内阁也无需挑起这重担。现在的问题是,水务部门的官员是否真的拥有如此强大的权利,以至他可以否定人民的权利、干扰国家水务委员会的职能和“蒙骗”内阁?
4)人民并不快乐,首相一定要采取行动
2006年水务业法里的模式首先获得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的批准。然后,在获得最高元首核准之前,国会上下议院通过了2006年水务业法和2006年国家水务委员会法。截至今日,国家水务业重组延迟了1年8个月又10天。然而,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仍然获支付全额的薪金,并且继续危及(jeopardise)水务业重组里真正的“国家利益”,包括我们在上面提及的所有过错。
上周一,首相已要求政府官员务必让我国人民快乐。不幸的是,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官员的所作所为已使得人民不快乐和受苦。
拖延雪州和全国的水务业重组不但对人民造成直接的影响和削弱投资者的信心,而且将对首相领导的经济转型计划以带领我国在2020年时成为一个发达和高收入国家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已就国家水务业重组的问题多番地电邮和写信给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不幸的是,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对我们提出的事项装聋扮哑。例如,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里的水务部门官员干涉国家水务委员会所落实的减少无收益水(NRW reduction)措施。这行为已导致我国每年损失超过十亿令吉。
我们促请首相对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水务部门进行改革,并且立即将无能的官员 [既副秘书长(绿色工艺和水务)、水务部门的高级主管、主管们和他们的下属]调离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同时,也应划清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s)和国家水务委员会各自的职责。任何干扰国家水务委员会履行他们职能的事项都必须被“粉碎”(crushed)。我国承担不起国家水务业重组乖离(derail)原来的宗旨所带来的后果 ,而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正“强迫”(forcing)内阁作出带领我国水务业迈向灾难的决定。
此外,我们促请雪州、登嘉楼、彭亨、吉兰丹和吉打的州政府以及纳闽在今年尾完成各州的水务业重组。沙巴和砂拉越州也必须考虑加入水务业法的模式,因为这模式对这两个州属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然而,水务业重组一定要依据真正的水务业法的模式进行,而不是依据个别州政府的要求来进行的。每个州政府也必须对债务、资产和水务业法的模式有清楚的认识。 水务业法的模式并不是要保护水务业者,而是要确保公平的水费和发展足够的水务业基础设施,以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增长。
州政府拖延进行水务业重组得越久,那么透过水费转嫁在人民身上的负担就会越重。一切就是那样地简单。如果没有水务业法的模式,州政府将不能有效地提升水务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
水是基本需求和基本人权!水是生命之源。
Piarapakaran S.
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水务部高级主管(Water Services Sector's Senior Undersecretary)必须为其扰乱国家水务业重组的行为负起所有的责任。同时,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副秘书长(绿色工艺和水务)、水务部门的主管们(Undersecretaries of Water Services Sector)和他们的下属(Principle Assistant Secretaries)也一定要为他们所落实的错误决策以及干预国家水务委员会(SPAN)的职责及运作的行为,受到严惩。
1)雪州水务债券的“救市”(BAILOUT)决策
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官员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Pengurusan Aset Air Berhad,简称PAAB)“上演”(ORCHESTRATED)的雪州水务债券“救市”戏码根本是不必要的。在2011年5月31日,水务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来进行雪州水务债券“救市”行动,并成功收购了99.6%的雪州水务债券,而这些债券总值高达58亿令吉。然而,这“救市”行动不但违反了2006年水务业法令的模式,而且这错误的决策使得特许权协议持有人(Concession Agreement holders),既水务公司“丝毫无损”(run scot-free),继续经营。
首先,在2006年水务业法令的模式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是由国家水务委员会发予执照和管辖的,以管理发展水务业基础设施的财务资源。因此,水务资产管理公司不应该成立新的专门机构。成立专门机构来进行雪州水务债券“救市”行动只会增加水务资产管理公司的营运成本,而这些成本最终将通过水费被转嫁在人民的身上。水务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受聘来执行他们的工作,不是外包(NOT OUTSOURCING)他们的工作。
与此同时,我们想以在2009年美国财政部对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和克莱斯勒(Chrysler)的“救市”行动为例。在这些“救市”行动里,美国财政部和一些其它机构接管了这2间公司的股权。这“救市”行动是为了确保这些公司不会倒闭和防止人民失去生计。虽然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的“救市”行动可以被了解为防止工商界对我国金融市场失去信心的一个步骤,但他们所落实的“救市”行动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现在,许多既得利益者(vested interest parties)将挑战我们说,这是美国的解决方案,并不适合我国。
但讽刺的是,我国确实拥有一个明确的“救市”例子,而且被“救助”的公司也属于水务业的一分子。英达丽水(IWK)是一家在1993年12月9日与中央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以管理“连接型”污水处理服务 ('connected' sewerage services)的私营公司。然而,这家私营公司无能管理他们的债务,并在1999年时需中央政府来“救市”。中央政府在“救助”英达丽水时,也接管了整家公司。这是一个正确的“救市”过程,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政策。虽然英达丽水的“救市”总值和债务仍存疑问,但中央政府在“救市”过程里确实接管了英达丽水,并防止英达丽水倒闭。
不幸的是,在雪州水务债券的“救市”决策里,中央政府并没有从特许权协议持有人,既水务公司的手里接管相当于“救市”金额(58亿令吉)的任何股份。如果中央政府有从水务公司的手里接管了与“救市”金额相等价值的股权,这将更容易打破中央政府与雪州政府在雪州水务业重组课题上的僵局。在这一点上,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可能会争辩说,这是一个再融资的过程(refinancing process),而不是“救市”行动。然而,如果一家水务公司还未依据2006年水务业法令的模式进行重组,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是不能对这家水务公司的债务进行任何的再融资。因此,很明显地,这是一个“救市”决策,而且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和水务资产管理公司在这水务债券“救市”决策里犯了严重的失误(blunder)。
此外,当我国人民购买了一间屋子,但并没有足够的钱来偿还他或她的贷款时,这间屋子将被银行拍卖。一旦有了新买主,我们不曾听闻新屋主允许旧屋主继续拥有这屋子。因此,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是如何能让这些无力偿还债务的特许权协议持有人在“救市”后仍然“丝毫无损”地继续经营?这些官员应保护的是谁?人民或特许权协议持有人?如果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敢说这是正确的“救市”决策,那么, 我国人民为何还需辛勤地工作以偿还各自的债务?我们所有人都可以告诉中央政府说,我们无力偿还债务,需要中央政府的救助。同时,任何商人都应该懂得政治风险也是生意风险的一种。此外,中央政府所实行的任何“救市”决策都不应该由人民买单。
2)雪州水务业重组的解决方案
2006年水务业法令里的第191(4)和第191(5)条文概述了重新谈判的需要(renegotiation needs)和赋予部长在重组过程里运用“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的权力。同时,这法令也不曾出现“愿买愿卖”(willing buyer willing seller)的字词。根据国会下议院的议事录(hansard) DR.4.9.2006,中央政府解释了接管英达丽水的原因, 而这解说能成为定义“国家利益”的良好依据。同时,2006年水务业法令里的第114 条文已更进一步地解释“国家利益”的定义。根据2006年水务业法第114(3)条文,一旦部长就“国家利益”问题打定主意,他需获得中央政府(内阁)的批准,以落实任何的方案。
为了使“国家利益”的定义变得更加具体,AWER想建议中央政府权衡(weigh)以下的方程式来确定通过水务业法里的模式重组雪州水务业和纠正雪州水务债券“救市”决策失误的“国家利益”。
AWER建议的方程式:
雪州水务业重组的“国家利益”指数 =
雪州特许权协议持有人的经济价值
A + B + C + D + E
A = “大吉隆坡”计划 (的经济价值)
B = 社会影响 (对雪州、吉隆坡和布城的人民)
C = 在雪州、吉隆坡和布城的其他经济活动
D = 水供危机造成的社会和经济影响
E = 延迟发展水务业的基础设施的成本(未来的成本)
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大于1的,那么部长可以确定说特许权协议持有人的利益指数是高的。然而,这最终的结果肯定不会是1或大过1的。 水务业法里的模式主要是为了为人民和工商业界提供更好的水供服务。因此,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长一定要下令给他的官员们以立即通过正确的水务业法模式完成重组。
3)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否定(DENY)人民拥有透明的水费制定过程(TRANSPARENT TARIFF SETTING PROCESS)的权力
水务业法令的模式包括一个详细和透明的水费制定机制(tariff setting mechanism)。例如,这水费制定机制将透过标杆(benchmarking)来限制能被转嫁入水费的人力成本 (staffing cost)。一个顾问小组已受委制定这机制,而且国家水务委员会已提呈这机制给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长以采取行动。假如这所承诺的机制没被落实,水务业是不应该有任何的水费调整。根据水务业法的模式,合理和公平的水费是中央政府一定要兑现的承诺。
不幸的是,在2009年和2010年之间的水费制定过程中,同一位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既现任水务部高级主管,非但干扰国家水务委员会履行他们的职责,而且禁止实行水费制定机制里的公众谘询(public consultation)事项。他禁止国家水务委员会实行水务业重组过程所概述的透明化制定水费。他的理由是,“内阁”必须先批准。然而,内阁并没有获得详细的解释(包括针对水费涨幅的所有争议和意见),并且须根据这些无能的官员(INCOMPETENT OFFICERS)所提供的“忠告”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国家水务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落实透明的水费制定机制。这当中不应该有任何的争议,而且内阁也无需挑起这重担。现在的问题是,水务部门的官员是否真的拥有如此强大的权利,以至他可以否定人民的权利、干扰国家水务委员会的职能和“蒙骗”内阁?
4)人民并不快乐,首相一定要采取行动
2006年水务业法里的模式首先获得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的批准。然后,在获得最高元首核准之前,国会上下议院通过了2006年水务业法和2006年国家水务委员会法。截至今日,国家水务业重组延迟了1年8个月又10天。然而,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仍然获支付全额的薪金,并且继续危及(jeopardise)水务业重组里真正的“国家利益”,包括我们在上面提及的所有过错。
上周一,首相已要求政府官员务必让我国人民快乐。不幸的是,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官员的所作所为已使得人民不快乐和受苦。
拖延雪州和全国的水务业重组不但对人民造成直接的影响和削弱投资者的信心,而且将对首相领导的经济转型计划以带领我国在2020年时成为一个发达和高收入国家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已就国家水务业重组的问题多番地电邮和写信给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不幸的是,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对我们提出的事项装聋扮哑。例如,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里的水务部门官员干涉国家水务委员会所落实的减少无收益水(NRW reduction)措施。这行为已导致我国每年损失超过十亿令吉。
我们促请首相对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水务部门进行改革,并且立即将无能的官员 [既副秘书长(绿色工艺和水务)、水务部门的高级主管、主管们和他们的下属]调离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同时,也应划清政策制定者(policy makers)和国家水务委员会各自的职责。任何干扰国家水务委员会履行他们职能的事项都必须被“粉碎”(crushed)。我国承担不起国家水务业重组乖离(derail)原来的宗旨所带来的后果 ,而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的官员正“强迫”(forcing)内阁作出带领我国水务业迈向灾难的决定。
此外,我们促请雪州、登嘉楼、彭亨、吉兰丹和吉打的州政府以及纳闽在今年尾完成各州的水务业重组。沙巴和砂拉越州也必须考虑加入水务业法的模式,因为这模式对这两个州属是百利而无一害的。然而,水务业重组一定要依据真正的水务业法的模式进行,而不是依据个别州政府的要求来进行的。每个州政府也必须对债务、资产和水务业法的模式有清楚的认识。 水务业法的模式并不是要保护水务业者,而是要确保公平的水费和发展足够的水务业基础设施,以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增长。
州政府拖延进行水务业重组得越久,那么透过水费转嫁在人民身上的负担就会越重。一切就是那样地简单。如果没有水务业法的模式,州政府将不能有效地提升水务业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质量。
水是基本需求和基本人权!水是生命之源。
Piarapakaran 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