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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全马人民都知道槟州巫统大厦屋顶避雷针架压死了人。几乎所有人也接受了林振益不幸被击中罹难的事实。闭路电眼录像是不会骗人的;录像明显拍到死者轿车被压埋入泥中的镜头。

贵为槟州的首长也都完全不质疑林振益已命丧现场的事实。甚至乎我们的内政部长也信心满满的在众多媒体前,作出保证;将于本月廿一日;即事发后七天后,以特殊处理方式发出林振益死亡证书予其家属。然到了最后关头却走了样;内政部属下的国民登记局竟宣称一律依法行事,即事主失踪七年后才能发出死亡证书。天啊,太不可思议了!这么一来一往,竟然从七天变成了七年。

真不知该不该对我们的内政部长拥有如此“铁面无私”的工作团队感到“庆幸”还是“不幸”?这未免也太矫枉过正;说好听点 是"尽忠职守",说难听点就是“死

脑筋,有理说不清。"

这么一来,不单让身为上司的内政部长颜面尽失,也搞到死者家属大失所望,乱了阵脚。这死亡证书可绝对是死者家属日后生活保障的救命符呀!保险索赔,办领公积金等,没此证书可不成事呀!七年里,死者家属可还要生话吃饭呢!小孩们可还要上学受教育啊!一句"依法行事"是多么高尚的情懆,但却足以改变死者家属的命运……简直是雪上加霜呀!

越写越同情死者家属的遭遇,越写越对我国政府机构倍感愤怒失望。再写下去,恐怕又要得罪众多高官显要了。算了吧,藉此从本身日记中记截的一宗真实事故与大家分享。虽然是件微不足道的事故;但却能反映出我对林振益及我国司法条规运作的想法和观念。

条规法理是死的,人的想法与运作该是活的 。愿与大家共勉之……

《一只死去了的小小鸟》

2013年2月24日上午,进厂巡视员工工作。正当走近一名职深外劳员工工作位置时,隐隐约约听到类似小鸟鸣叫的声音。靠近该员工位置,那鸟呜声更倍加清晰。我挺近那声源处,欲厘请情况;只见该名员工神色紧张,手巳轻微发起抖来。我已察觉有些不妥;便置接问明因由;并要他交待那鸟呜声的来历。

没等我弄清状况,那外劳已抢先向我认错及要求原谅免受罚。当下只见他从工作桌搁下,拿出一个类似小罐的容器。容器内装了些尼龙绳;堆中竟然搁着一只活生生正呜叫等着喂哺的小小鸟。

那员工以不流利的国,英语向我解释这只小鸟是他昨天在厂外发现它从厂屋檐掉落在地上的。并称如不理会,这小鸟将无法存活。加上工作时间没人在宿舍喂食,所以只好 带同小鸟连同少许米饭进厂加以照顾喂食。

听他这么解说,原本有点怒火的我,顿时被平伏了许多。毕竟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怎么说他也是正在拯救一条小生命呀!我是应纲开一面的吧!

其实依造公司工作准则,这员工可犯下不小的错呀!依法行事,他务必被记过且被扣薪的。居于避免杂物弄污产品,公司严禁员工带任何食品杂物进厂,违规者一律严办。我是绝对有足够的理由及权限狠批这位员工藉以达杀鸡儆猴之效的。但当下我并没有这么做。念在该员工的出发点是好的;正所谓法理不外人情;我选释了成为一个"不负责任且包庇犯错下属的上司”。我二话不说,只示意他把小鸟收好,别弄脏产品;后便自行离去。心中满怀希望这员工读懂我的心,好好照顾小鸟成长。

隔两天,我刻意走近那员工身边。他似 乎洞悉了我的意愿;偷偷轻轻的把装着小鸟的容器端到我面前。此时眼前的小鸟可不同于前天所见到的了。只见小鸟的羽毛已丰满了许多。可见这员工真的读懂我的心;细心的照顾喂食小鸟。

我做了"坏人”,却救了一条小生命,我内心是充满喜悦的。过后我只悄加交待……“小乌成长后就将它放生”;员工点头示意他知道怎么做。

隔天,我再次走近那员工位置时…他竟语带歉意的告诉我;那只小小鸟……已经死了。他说昨天我走后不久,被主管发现他偷藏喂养小鸟,并马上唆令他把小鸟移到厂外;不淮他继续喂养小乌。当他放工去看小鸟时,发现小鸟已被爆晒饿死了!

听到这样的消息,我顿时怒火直上;恨不得马上把主管狠狠批一顿。但,我能这样做吗?主管可没犯错呀!他可是"依法行事",实行本身的 职责啊!他何错之有?我又拿什么理由向他兴师问罪呢?犯错的倒该是我;我包批了犯错的员工,我公然挑战公司订下的工作条规;我真有失责之嫌啊!但…这一切违规动作却足以保住一条小小生命。

那位主管所做的绝对是无懈可击的。他是尽忠职守,做了份内正确决定与举动。就因他的尽职尽责,他确确实实间接中害死了一条小生命。

这可真是多大的讽刺与矛盾呀。法律法理不就是为了保护生命而建立的吗?如果妄顾法律而去救了一条生命,那会是错吗?反之尊循法律,尽忠职守却害死了一条生命。那又是对的吗?

法律法理存在目的及其处理实行依规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或许基本上我们应该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法律法理是人通过周边环境需求所制定下来一个理念规则。盲目尊遁或不恰当的运用或在不完 全理解条规法理的真正目的下尊遁,那则将导致它失去了其真正存在的意义。

法律条规是死的,但实行度应具伸缩性的。当然关键就在于当下处境的需要及所在之环境使然。当然这所谓的"违反法规”务必是处于特殊状况才能灵活处理应用。这就好比载著伤重者直闯红灯奔向医院的道理是一样的。

这起“小鸟事故”告械了我们;除了要懂得”做事“,更要懂得“做人“。“做事”是可以依据条规条理或定下的标准程序去达成的。但"做人"则必须要以个人的智慧,判断与实行力才能达成的。前者与后者是绝对相互均衡的。缺一则会造就一连串的问题,甚至形成法规存在却失去其意义的局面。

在这起小鸟事故理,我那主管扮演太懂"做事”而我则倾向太懂"做人"的角色。这两个过于偏激的角色都造就了同样的心痛 结局……‘小小乌儿死了!’

如果当时我以较均衡的"做事“与"做人“方式处理这件鸟事,我深信小鸟是能存活的。而我也无须背着违反工作条规及包庇犯错员工的罪名。或许当天我应该当机立断,没收那只小鸟,并口头警告该名员。后偷偷将小鸟带回家交给小瓜们抚养成长后放生。这样一来,我既能“做事”也兼懂得“做人”呀!

然这一切都已太迟了;待我洞悉如何“做事”,“做人”时,小鸟已归西了!所以懂得“做事”及“做人”都必须要即时或当机立断呀!婆婆妈妈,慢人一拍,既使是再怎么懂得‘做人做事’,也是无济于事的。我就是那么一个婆妈而害死一只小小鸟的人。

对于那犯错的员工,我由始至终还是坚持以较灵活的方式应对;我没依据公司条规惩罚对方;只是稍为口头警告。我就这么样以 有点烂权的方式为整件事写下句点。那位犯错的员工或许会对我心存感激,但我始终愧对死去了的小小鸟。

安息吧!死去了的小小鸟。

后记:但愿我们的国民登记局懂得"做人",也懂得“做事”。祈盼林振益的家属会在近日内领到应得的死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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