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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朱玉叶被奸杀的案件,轰动了全国。潜逃到国外长达6年的嫌犯沙里尔惹法终于在2012年1月于吉隆坡国际机场落网。2013年6月25 日,法庭宣判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而当场释放,引起社会极大回响。大马朱氏联合会更随后立即发起了签名运动,收集了8万个签名呈交总检查署。总检查署在7月 8日证实已入禀上诉。

朱玉叶的案件到底带出了一个怎么样的讯息?

在我国,若发生了刑事罪案,第一个负责的单位是警方。警方负责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收集相关的证据,鉴定涉案的嫌犯,然后准备调查报告提呈给总检查署,由总检查署决定以何控状提控任何嫌犯上法庭。总检查署是第二个负责单位。

很明显的,警方调查报告的素质将直接影响控方的胜算,总检查署是依靠警方搜查得来的证据来提控被告。若警方搜集的证据不足,总检查署也没有指示警方继续调 查,罪犯便很容易脱罪。我国所面对的,正是警方调查官素质低落,导致罪犯在脱罪后变本加厉的重新犯罪,造成社会治安不靖。

以赵明福案件为例,警方在案发后没有即使封锁现场和搜查证据,导致证据严重流失而无法提控任何人。这都是政府急需关注的地方,可惜却完全没获得关注。

总检查署在接到了警方的调查报告后,如果觉得有任何不满,它可以指示警方继续调查,或从不同的角度重新调查,而警方必须依照总检查署的指示行事。

在朱玉叶一案中,总检查署决定只以谋杀罪名提控被告,而谋杀罪名成立的唯一判决是死刑。若总检查署对于谋杀控状的胜算具有信心,那它大可不必同时提出其它控状,因为若被告被判死刑,其它的刑罚将变得毫无意义。

可是,我们从法庭的判决中得知,控方并无法证明死者私处伤痕为被告所为,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死者右颈下方致命伤口是被告所致。虽然死者私处的精液证实属于被告,死者私处却有另一人的精液,因此法庭不能排除第三者涉案。

基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法庭宣判被告谋杀罪名不成立,当庭将他释放。关于这些证据的不足,总检查署应该从一开始就非常清楚,可是到低是什么让他们依然信心十足的只以谋杀罪名提控嫌犯而不同时以其它罪名提控,总检查署必须作出明确的交代。

所幸的是,刑事罪行不像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所以总检查署要以其它罪名提控嫌犯依然为时未晚。死者的身体有嫌犯的精液,证明了两者曾经发生性关系。从两者并 不相识和事发当时的环境时间地点看来,该性关系不可能在死者的同意下进行。在这情况下,强奸的意味已经很浓,嫌犯的精液绝对是非常直接的环境证据可让嫌犯 被提控强奸。如果总检查署迟迟不提控嫌犯强奸,总检查署有义务给人民一个清楚的交代。

法庭的角色是被动的。它只能依据警方调查的结 果和所搜集的证据来判决嫌犯是否犯下了总检查署所拟定的控状。由于谋杀的唯一判决是死刑,法官不得不非常谨慎的审理谋杀案件。若案中出现任何疑点,利益皆 归被告,不能有一丝松懈。在朱玉叶一案中,控方不能证明嫌犯致死死者,也不能提呈任何证据证明死者身上的伤痕及伤口乃嫌犯所造成。它们只以嫌犯在死者体内 留下精液为由来控告嫌犯谋杀死者,像这种情况,法庭再无奈,也只能把嫌犯释放。

我国处理刑事案件的机制,是由调查,提控和审判组 成。调查由警方主导,提控则由总检查署主导,而审判则由和法庭负责。若这机制出了问题,如因贪污而造成任何一方不专业的履行他们的责任,或由于调查素质低 落而导致嫌犯不能被提控或被提控后脱罪,或由于总检查署审核调查报告和证据不严谨而未能掌握足够的证据,造成罪犯未能被定罪等等,都会造成罪犯不能受到对 付而结果变本加厉的犯罪,因而形成严重的治安问题。

朱玉叶的案件清楚暴露了我国治安危机的根源。国人之所以对朱玉叶案件高度关注,除了要为这位极度不幸的女孩讨回公道,其实更多的,是人民看清了警方,总检查署和法庭的弊病。这机制的败坏,正是我国今日治安如此败坏的主因。

 

陈博雄是执业律师,雪州班达马兰州议员、民主行动党联邦直辖区州委兼副宣传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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