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香港的一则新闻:人民力量(香港泛民主派)的陈志全因早前诚实承认曾与同性者发生性行为而遭当日的捐血主办单位-红十字会列为“高风险群”而被拒捐血。
同样的捐血条例也出现在我国的捐血表格:曾有过同性性行为者不得捐血。当局的考量是因为数据显示同性性行为受感染艾滋的途径有比较高的几率。有人曾质疑数据的可信度,而我脑海浮现的疑问是为何要特别注明拒绝有过同性性行为者的捐血?
当局的拒绝表面上看来是情有可原,为受血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尽管当局给的理由表面上看来好“伟大”,但事实上这种“未审先判”的行为是充满歧视同志的意味。
因为我们别忘了爱滋病是没“性别选择的”那怕是非同性性行为,只要是没采取安全措施的性行为都有感染爱滋病的可能性。
我们不能忽略同性恋者当中也有的是实践健康与卫生的性生活,而异性性行为间的滥交,当局却没有采取同等的对待。
所以,为什么只是针对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呢?这不是歧视是什么?
当局理应一视同仁在源头上控制血液素质的安全,实际上当局就只须提问捐血者在性行为上是否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即可。
反观一些西方国家,自1992年欧洲各国已首开先例删去捐血条例中对同性恋者歧视的字眼,而南非人权委员会早在2002年已规定捐血中心不能拒绝同志捐血,并列为这是违宪的歧视行为。
当各国已向前迈进,而我们对于这不平等的捐血规则却还紧握不放。
众所皆知每一包捐出的血液最终都会被送往血库检验站进行多项检测(其中也包括爱滋病的检测),以确保该血液是可安全被使用。
既然不管什么人捐血,收集来的血液都需要经过多项的检测,当局以捐血者的性取向当场剥夺同性恋者捐血的权利显然是多此一举。
捐血本是一项善行,当局这边厢鼓励国人捐血另边厢却执行这歧视同性恋之政策。
试问我们在鼓励国人实践安全性生活上又做了多少努力来减低爱滋病病患?
有报道说在爱滋病的空窗期,病毒是无法被检验出来的。
所谓的空窗期既是病毒是抗原体,进入人的体内会产生相应的抗体,而在产生抗体的这段时间就被称作空窗期。通常爱滋病毒的空窗期是约20多天。
当局以空窗期无法检验出血液爱滋病毒拒绝同志捐血者就显得非常不专业,从而转向简单地以个人性取向、同性性行为来监管血液源头的素质也彰显出当局在检测血液程序上所出现的安全漏洞。
当局理应待血液通过各项检测才将血液输送出到各个医院,千万不能以急着用血液而将还未完全通过检测的血液输送给受血者。
如果当局专业对待检测血液的程序那么有关单位就没有必要阻止有过同性性行为者捐血,因那绝对是歧视同志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