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全国劳工局主任兼霹雳宋溪区州议员西华尼申于2013年11月26日在美罗所发表之文告:
在独立以前,由于工人运动的兴起,许多技艺性的工会组织如园丘工人全国工会、全国运输工人工会等都陆续成立起来;然而,在独立以后,从英国殖民政府手中接过统治权的国阵政府,却无意成立更多维护工人权益的团体,反而允许更多保护商家权利的组织成立。
组织工会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惟在国阵的统治下,我国劳动者组织职工会的自由无论在法律或实践上却面对诸多限制。根据职工会法令(Trade Unions Act 1959)的规定,若技艺性工业要成立职工会,该领域必须有超过50巴仙的工人为本地人。
然而,在政府宽松的外劳政策下,许多企业大量聘用外劳,导致许多工业领域的外劳人数超过该领域工人总人数的50巴仙,根本不符合职工会法令成立工会的高门槛。此外,雇主也会以职工会的技艺领域代表性不足为由,挑战这些组织的合法性。
有鉴于此,我国有许多工人都不是工会的成员,甚至无法成立职工会来代表他们争取权益,在劳动权益无法受到保障的情况下,更容易成为被雇主欺压的一群。
另外,企业私营化也影响我国劳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还未私营化的年代,“劳力外包”(Labour Outsourcing)仍是非常陌生的字眼,惟在踏入私营化的时期,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许多私人企业渐渐以“承包合约”取代“受雇合约”,将低技术层面的工程外包给承包商。
更甚的是,国阵政府在2011年修订劳工法令(Employment Act 1955), 允许私人企业将低技术性工程外包给承包商,因此,私人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为了减低人事成本,更是乐于将整个部门工作外包,只有监管工作才由本身员工负责。
在公平的劳资关系里,双方的实力必须对等,员工必须参与合约关系,以保证员工的知情权以及薪资和福利的满意度,然而,在由承包商提供劳工负责低技术层面工作的情况下,短期的劳力服务方式彻底改变了之前劳方和资方之间的义务及权利关系,私人企业与基层劳工由于没有签订雇佣合约,并不存在合约关系。
因此,在没有工会代表以及无直接劳资合约关系的情况下,私人企业无时无刻都能够置身事外,劳工的基本权利严重受到损害,他们将无法直接与私人企业谈判,以获得长期公平的待遇,这包括劳动安全、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等。
一旦发生劳资争端,即使劳工在工业关系法令(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下,将纠纷带上工业法庭,当事人将无法成功起诉私人企业,更别说可以成功向这些企业追偿。
此外,承包商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宁愿聘用来自孟加拉、缅甸、印尼、印度、尼泊尔等国家的工人,只因这些外劳的薪资低廉,且没有法令保障。这些外劳为了生计,对于承包商的百般欺压,唯有任劳任怨,劳资关系更是趋于不对等。
换句话说,“劳力外包”在现代已经成为 “奴役”(slavery)的替代字眼。
遗憾的是,以巫统为首的国阵政府,只会不断推出种种漠视劳工权益的政策,缺乏人性化的立法,只会导致劳资领域中的不平等情况日趋严重化,劳资关系无论在实质或形式上都是不平等。
什么时候我国才能走出劳资不平等的困境呢?
